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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審判 歷時31個月 七人被判絞刑兩人在審判前病死

木戶幸一等16人被判處無期徒刑,東鄉茂德被判處20年徒刑 ,重光葵被判處7年徒刑 。

7人絞刑於1948年12月23日在東京巢鴨監獄執行。

審訊自1946年5月3日開始。

1948年11月12日法庭宣布判處東條英機、廣田弘毅、土肥原賢二、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武藤章、木村兵太郎絞刑。

中國法官梅汝璈代表中國方面參加東京審判,任中國駐國際法庭法律代表團團長,首席檢察官和首席法官。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由美、中、英、法、蘇、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荷蘭、印度、菲律賓11國指派的11名法官組成。

這些人中包括東條英機、松井石根、土肥原賢二等對中國和亞洲乃至全世界犯下累累罪行的戰犯。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日本東京對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日本首要甲級戰犯進行國際大審判。

東京審判,發生在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

審判前,前外交大臣松岡洋右和前海軍大將永野修身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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