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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政策逐步完善,證監會擬修改《證券發行與管理辦法》配合CDR發行

新京報快訊(記者王全浩)5月11日晚間,證監會官網披露,為穩妥安排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證監會擬對《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個別條款進行修訂,並從今天開始就修訂內容公開徵求意見。

關於此次修改內容,證監會披露:一是將試點企業發行存托憑證納入《辦法》的適用範圍。

二是增加定價方式的靈活性,取消發行規模2000萬股以下的企業應直接定價發行的硬性規定,允許企業自行選擇定價方式。

三是允許進行戰略配售和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穩定市場、平抑炒作。

四是明確未盈利企業估值指標的信息披露要求。

草案中:「允許發行存托憑證的企業根據需要進行戰略配售和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證監會表示,為減少存托憑證發行對二級市場的衝擊,維護市場穩定,發行存托憑證的,可根據需要向戰略投資者進行戰略配售和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並遵守《辦法》中關於戰略配售和超額配售選擇權相關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中完善了未盈利企業估值指標的信息披露要求。鑒於未盈利企業不適用市盈率的估值指標,明確未盈利企業應披露市銷率、市凈率等反映發行人所在行業特點的估值指標。

在現行IPO發行制度中,未盈利企業無法在A股發行,上述未盈利內容新增,會否意味著IPO改革也將加速推進?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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