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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平等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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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普法的粉絲朋友們大家好,今天給各位帶來第六期 # 憲法 · 每天誦 #,我是媒體人公益普法工作室負責人孫愈,與您相約,一起誦讀憲法,學習憲法。

憲法第3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律師解讀

本期解讀律師

孫敏

解讀:本條是關於公民平等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規定。選舉權是指公民依照選舉法律的規定,按照自己的意願選舉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被選舉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被選舉為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通常被合稱為選舉權,是我國公民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重要途徑。

—— 北京天馳君泰(珠海)律師事務所孫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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