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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金哲宏案」,用正義結束馬拉松式訴訟

司法機關堅持「疑罪從無」,自會做出正義判決。

金哲宏

文 | 歐陽晨雨

5月9日,新京報記者從金哲宏的律師處了解到,吉林高院決定對金哲宏案進行再審,再審決定書已送達仍在獄中服刑的金哲宏本人。吉林高院3月26日作出的再審決定書稱,2018年3月,吉林高院經複查,認為原生效判決、裁定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

1995年10月11日,27歲的金哲宏被警方收容審查,後被鎖定為一起兇殺案的嫌犯。從1995年案發到2000年的5年中,金哲宏經歷了3次一審,2次發回重審,4次被判處死緩。如今,身患各種疾病的他,已在獄中捱過了23年。

這是一份難以言說的痛苦經歷。二十餘年的鐵窗生涯,大好的青春年華,從此被拘禁在方寸之地。即便能夠重獲自由,年逾五旬的金哲宏,再也不可能回到當年。更何況,在漫長的羈押中,反覆拉扯的司法程序,屢屢「峰迴路轉」,卻又「回天無力」的殘酷現實,都會對身心造成嚴重摧殘。獄中的金哲宏,身患糖尿病、腎結石、心臟病、胃病等多種疾病,只能靠拄拐前行。

或許,有人說,金哲宏是有罪的,他所遭遇的一切,不過是為當初罪惡應付出的代價。不錯,根據生效的判決,金哲宏的確是一個罪犯,但他也是一位普通公民,法律賦予他獲得正義救濟的權利。這起案件屢次發回重審,足以說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抑或程序上存有「瑕疵」;正義搖擺不定,「清白」長期未明,這些不利後果,不應簡單歸咎於個人。

回看這起案件,的確「硬傷」不少。根據新舊刑訴法,「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此案缺少直接的物證和人證,沒有現場勘查筆錄,法醫鑒定中也未見金的腳印、頭髮、指紋、精斑等,僅憑其偵查期間的認罪口供來認定「犯罪事實」。

再比如,案件證據能否環環相扣、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條,是庭審判決的依據。親友及鄰居的證言,均能證明金沒有作案時間,卻與其本人供述相互矛盾;前後判決書,既有金哲宏「用木棒打李頭部」,又有「用左腿膝蓋壓住李的嘴,雙手卡住李的頸部」,未辨真假;「作案動機」「第一現場」「被害人死亡的具體日期」等疑問,至今未澄清。

不僅如此,此案還有刑訊逼供、「誘供」之嫌。根據法醫鑒定,金哲宏「前胸三處疤痕系外傷所致」。如果存在刑訊逼供、「誘供」,按照刑訴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理應「排除非法證據」。

從訴訟制度的設計看,重審是為了司法救濟,但多次發回,或者超期審判,不僅讓被告人身心俱疲,更涉嫌浪費訴訟資源、損傷司法權威。之前的劉忠林一案,被羈押25年;金哲宏已被羈押23年,如果陷入循環重審之中,更有破紀錄的可能。但是,根據最高法等有關通知,對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對於查證以後,仍然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不得拖延不決,遲遲不判」。

常言道,正義縱然遲到,終究會到來。然而,一場馬拉松式訴訟,也會減弱正義的成色。司法機關堅持「疑罪從無」,自會做出正義判決。從長遠看,還應完善制度、追究責任,讓存疑無罪判決成為常態,讓正義不再遲到。

歐陽晨雨(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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