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凌遲還在,能否震懾劉振華們心中的邪念呢?
近日,發生了一件很不幸的事情:一個女孩被人殺了,僅後背就十幾刀。
由於兇手劉振華過於殘暴,受害者父親略顯悲哀的說:要是有凌遲,他願意親自動手。對此,很多網友極為贊成,紛紛呼籲,對待罪大惡極極為殘暴的罪犯,恢復凌遲。
很多人都極為憤憤不平,因為對於劉振華們來說,如今的死刑過於仁慈了,不足以彌補受害者。而大家都在討論的凌遲是什麼?為何提起來都覺得可以震懾犯罪分子,那還要從古代說起。從五代開始,凌遲,就是一種正式的死刑處決方式。
凌遲也稱陵遲,即民間所說的「千刀萬剮」,本意為:「緩緩的山丘」。凌遲用於死刑名稱,則是指處死人時將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是一種肢解的懲罰,即包含身體四肢的切割、分離。清朝末年拍攝的照片,顯示為真正的「八刀刑」處決。八刀刑,劊子手利用一簍編上號碼的鋒利刀具:第一刀,切胸口(一律從左側開始,下列其他部位亦然);第二刀,切二頭肌;第三刀,大腿;第四刀和第五刀,切手臂至肘部;第六刀和第七刀,切小腿至膝蓋;第八刀,梟首。肢解後的屍體殘骸放入簍子里,頭顱則公開示眾,期限不定,這是清朝末年的做法。
這種把活人零刀割死的作法早就有了。宋後廢帝劉昱曾親手將人臠割。北齊文宣帝高洋也常常用臠割的手段來殺人。唐中期安史之亂時,顏杲卿抗擊安祿山兵敗被俘,與袁履謙等人同時被零割。但將凌遲作為正式的刑罰,人們大多認為始於五代。陸遊說:「五季多故,以常法為不足,於是始於法外特置凌遲一條。力氣已盡,而氣息未絕,肝心聯絡,而視聽猶存。」但在五代時,已有人意識到凌遲之刑過於殘酷,主張廢棄不用,如後晉開運三年(946),竇儼奏稱死刑宜只保留斬、絞二種,而「以短刀臠割人肌膚者」,應當禁止。後晉出帝石重貴准奏,不再使用凌遲之刑。
北宋開國之初,力糾五代弊政,仍然禁止凌遲之刑。宋太祖時頒行的《刑統》,規定重罪應使用斬或絞,沒有凌遲。宋真宗時,內宦楊守珍巡察陝西,督捕盜賊,捕獲賊首數人,他請示朝廷,擬將他們陵遲處死,用以懲戒兇惡的人。真宗下詔,命令將俘虜轉送有司衙門依法論處,不準使用凌遲。到了神宗熙寧、元豐年間,才正式將凌遲列為死刑之一。《通考·刑制考》說:「凌遲之法,昭陵(宋仁宗陵號)以前,雖凶強殺人之盜,亦未嘗輕用,熙豐間詔獄繁興,口語狂悖者,皆遭此刑。」如熙寧八年(1075),沂州百姓朱唐告越州餘姚縣主簿謀反,李逢在被捕後受審時,供詞中又牽連了秀州團練使世居和醫官劉育等,朝廷詔令有司審理此案,結果,李逢、劉育和河中府觀察推官徐革都被凌遲處死。到了南宋,《慶元條法事例》更明確地把凌遲和斬、絞同列為死刑名目,這樣的規定一直延續到明清。
凌遲在明朝,算是到了發揚光大了,也進入登峰造極的地步。《大明律·刑律》載:「謀反大逆:凡謀反,謂謀危社稷;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凌遲處死。」朱元璋時期,為了震懾犯罪,決定提高凌遲刀數,一定要讓人受盡痛苦而死,當時最高記錄就是3600刀,自明朝,對於罪大惡極的重犯,一般不採取這種酷刑。明朝一共有三個人,享受了這種最殘酷的酷刑,一個是大太監劉瑾,另一個是大名鼎鼎的袁崇煥,另一個是因為姦汙自己親妹妹和弟媳的進士鄭曼。
劉瑾
劉瑾在明孝宗在位時侍奉太子朱厚照,朱厚照成為武宗皇帝以後,劉瑾自然成為權傾朝野的人物,專橫跋扈,背著皇帝干盡壞事。那時坊間的百姓都說,北京城有兩個皇帝:一個是金鑾殿上的「坐」皇帝朱厚照,也叫「朱」皇帝;另一個是司禮監的掌印太監「站」皇帝,也叫「劉」皇帝。後者說的就是劉瑾。
大臣楊一清巧妙利用太監之間的矛盾,讓另一個大太監張永彈劾劉瑾十七條罪狀。武宗皇帝大怒,親自帶人查抄劉瑾的家。果然,搜出了玉璽、鎧甲、弓弩等違禁物品。劉府的財寶也多得驚人,共查出黃金24萬錠又5.78萬兩,元寶500萬錠又158.36萬兩,寶石兩斗,相當於當時明朝150多年的財政收入。劉瑾不僅貪婪而且圖謀不軌,皇帝下令,凌遲處死。當時參與執行的官僚——刑部河南主事張文麟完整地記錄下了劉瑾的凌遲過程。
一般來說,罪行越大,凌遲的刀數越多。根據劉瑾的罪行,他被判凌遲3357刀,而且,要分三天割完。第一天,要割劉瑾357刀。隨著行刑官一聲令下,劊子手先從劉瑾的胸膛上動手,割了10刀。然後對著劉瑾大聲吆喝,怕他昏死過去,並藉機休息一下,等劉瑾蘇醒過來,再割10刀,如此反覆。
第一天割完357刀,劉瑾被押回牢里,居然胃口很好,喝了兩大碗粥。第二天,依舊是10刀一歇,割了數十刀後,劉瑾終於熬不住,氣絕身亡。但按照刑律,就是犯人死了也不能放過,劉瑾依然被割足了3357刀。
原來受過其害的人家紛紛用一文錢買下劉瑾已被割成細條塊的肉吃下,以解心頭之恨。
鄭曼
鄭鄤(1594~1639),字謙止,號峚陽,明代常州橫林人。進士鄭振先之子,少有才名,隨父講學東林。熹宗天啟二年(1622)進士,因上疏彈劾閹黨,被降職外調,回籍候補。天啟六年,楊漣、左光斗等六君子遭魏忠賢閹黨誣陷入獄,鄭作《黃芝歌》寄予同情,乃遭削職為民。為免遭毒手,曾遠遁江西、廣東一帶。崇禎立,始得返里。
崇禎八年(1635)復起用,入京後,因批評內閣首輔溫體仁,後遭溫體仁誣陷,指使常州府武進縣中書舍人許曦劾以「杖母不孝」和「奸妹」,刑部尚書馮英經過審理後,報告:「鄭鄤假箕仙幻術,蠱惑伊父鄭振先無端披剃,義假箕仙批詞,迫其父以杖母。」十一月,鄭鄤被捕入獄,備受毒刑,獄中作《痛瀝奇冤疏》「疾痛呼天,一字一血,字忘溢格」。
崇禎十二年(1639年)被凌遲處死。後查證,鄭曼杖繼母可能有所舉動,但事出有因;至於姦汙兒媳與親妹說純屬陷害。時人記下了當時鄭曼凌遲的場面,「黎明臠割之旨乃下。行刑之役具提一筐,筐內均藏鐵鉤利刃,時出刃鉤穎以沙石磨利之。埊陽(即鄭曼)坐於南牌樓下,科頭蹺足,對一童子囑咐家事絮絮不已。鼎沸之中忽聞宣讀聖旨應剮3600刀,劊子手百人群而和之如雷震然,人皆股慄。炮聲響後,人擁擠之極,原無所見,下刀之始不知若何。但見有丫之木指大繩勒其中,一人高距其後伸手取肝肺兩事置之丫顛。忽又將繩引下,聚而割之如娟。須臾小紅旗向東馳報,風雲電走,雲以刀數據報大內。」
一般認為這是一個冤案。
袁崇煥
這是一個特別有爭議的人,也是崇禎最大的污點,那就是:
袁崇煥,到底是不是漢奸,有沒有和後金勾結。
明思宗在崇禎二年(1629年)12月初將袁崇煥逮捕入獄。囚禁審訊半年後,在崇禎三年(1630年)8月,明思宗以「袁崇煥咐托不效,專恃欺隱,以市米則資盜,以謀款則斬帥,縱敵長驅,頓兵不戰。及至城下,援兵四集,盡行遣散。又潛攜喇嘛,堅請人城」罪名將袁崇煥以磔刑(凌遲)處死於西市,棄屍於市。行刑那天,袁崇煥毫無懼色,他被五花大綁,押上刑場, 「劊子手割一塊肉,百姓付錢.取之生食。頃問肉已沽清。再開膛出五臟,截寸而沽。百姓買得,和燒酒生吞,血流齒頰」,袁崇煥卒年47歲。
明史載:崇煥行經法場前,劊子手一刀一刀的割下其肉,沿途百姓極痛恨遼東靼子,而更恨漢奸行徑,於是有錢的捧錢場,富戶們大把扔錢向劊子手行賄,競價爭買崇煥之肉「生」食之,沒錢的捧人場,窮人們爭相從劊子手手中搶來崇煥之肉生食之,一塊肉往往又被爭搶撕扯成數塊,整個場面直比一場「人肉大拍賣」。至法場時,崇煥已氣絕,骨肉無存,只餘一首(頭顱),崇禎皇帝命將其首傳視九邊(長城上的九個邊防關口),以此震懾邊將,以禁效尤。
由於凌遲特別殘酷,到了十九世紀,西方人在中國看到後,極為震驚。 到了20世紀初,有法國使館士兵在北京菜市口刑場,拍攝到三個不同死刑犯的凌遲照片。照片顯示的是當時比較流行的「八刀刑」處決。法國士兵的這些照片傳到歐洲後,引起極大的轟動,「凌遲」在法國也被視為「中國酷刑」的極致代表。估計那些西方人也不會明白,戰場上打仗很軟的中國人,在對付自己同胞方面怎麼如此的強硬?其實也不是強硬,主要還是對付自己人心裡有底。
光緒三十一年(1905),清政府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奏請刪除凌遲等幾項重刑,這事得到慈禧的首肯,她在《刪除律例內重法折》的批複中說:「我朝入關之初,立刑以斬罪為極重。順治年間修訂刑律,沿用前明舊制,始有凌遲等極刑。雖以懲儆凶頑,究非國家法外施仁之本意。」至此,使用千餘年的凌遲終於從法典中消失,被斬首代替了。後來,斬首也因為殘忍,被廢除,最後只保留槍決和注射。
對於很多窮凶極惡的罪犯來說,唯有死刑才能震懾犯罪。凌遲,作為中國使用了近千年的酷刑,也是有存在價值的。畢竟,他極為震懾犯罪,對於很多人來說,還是保護了不少弱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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