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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為儘快離婚承諾獨自撫養兒子,生活所迫不堪重負求前夫分擔……合法嗎?

一個單身媽媽的苦惱

年輕時,我們為了愛情可以不顧一切,但是在受傷後卻又想逃離開自己療傷,但是沒想到,現實的殘酷讓年紀輕輕的李萍(化名)感到了壓力。

原來,今年25歲的李萍是一家企業的員工,2015年的時候經人介紹認識了現在的丈夫杜明(化名),兩人一見鍾情很快陷入了愛河,不久便結婚成了家。兩人度過了一段甜蜜的婚姻時光,但是好景不長。2016年,兒子小樂出生後,李萍患上了輕微的產後抑鬱症,正是需要丈夫疼愛呵護的時候,但她卻絲毫感覺不到家庭的溫暖。每當孩子哭鬧時,杜明總是在一旁低頭抱著手機打遊戲,對孩子完全不管不問,加上其他各種原因,使得李萍起了離婚的念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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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迅速擺脫一段痛苦的婚姻,女子李萍在離婚時承諾獨自撫養孩子,並在離婚協議中標明丈夫可以拒絕承擔孩子的撫養費,然而現實和理想的差距讓她逐漸感受到了生活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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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隨著小樂的長大,孩子的培養、衣食住行樣樣都要錢,原本覺得收入尚可的李婷逐漸感覺到了壓力,自己的那點工資根本就不夠用。而且去年年底,兒子小樂又患病了,高額的醫藥費加上其他費用,讓李萍壓力山大,而離婚的這兩年來,前夫真的彷彿消失了一般,從來沒有過問過孩子的任何情況,也從來沒看望過孩子。李萍心裡很是氣憤,於是走進東陽市法律援助中心諮詢,自己的這種情況還能否向前夫要求支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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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答

值班律師在詳細的了解後表示,離婚時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所約定的合理要求。李萍與杜明協議離婚,雖約定由李萍獨自撫養孩子,但隨著孩子年齡增長,社會經濟水平發展,其所需要生活花費亦逐步增加。李萍以兒子的名義要求向前夫提出撫育費用的合理要求,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如前夫不予支付,李萍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

同時律師表示,給付撫養費是父母的法定義務,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且《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李萍和杜明的離婚協議中,雖然約定了由李萍獨自撫養小樂,但這並不妨礙小樂在必要時要求父親支付超出離婚協議內容的撫養費。

通訊員:虞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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