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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7歲連續遭拒,因母親是非法移民!法官出手扭轉命運!

提到孩子7歲申請,定期追蹤《麗莎知道》的莎粉們大概都略知一二。

所謂的「孩子7歲居留申請」(Seven Year Rule)從本質上來說是人權申請。

也就是說,從人道主義來考慮,未成年的孩子在英國已經連續生活了至少7年的時間,對英國社會與文化都已經適應。

在這種孩子已經在英國建立起生活的情況下,如果這時要求孩子得離開英國,是非常不人道的。

因此,政府應該要允許孩子和自己家人繼續留在英國生活。

從過去以來,當我們講到「孩子7歲居留申請」的時候,我們不光是指孩子本身申請身份;

更多的時候,我們講的是大人通過孩子在過去的7年中,在英國連續生活所積累的人權所提出來的居留申請。

這類申請一旦批准,往往是大人和孩子都會獲得居留的。

然而,事實上不論是「孩子7歲居留申請」,或者是進一步的「孩子10歲入籍」,

真正累積人權的是孩子本身,並不是孩子的父母。

所謂的父母之所以可以跟著孩子拿到身份,那是因為移民局在考量這類案件的時候,按規定必須以「孩子的利益」為優先考量。

也就是說,如果移民局只單單給了孩子身份,而不給予他或她的父母身份,是有可能造成(迫使)孩子會因此而必須離開英國的;

這麼一來對於已經在英國累積了相當人權的孩子,自然就不是個合理的做法。

→ 孩子必須「被迫」回國:父母的移民歷史與犯罪紀錄?

內政部針對「父母親依賴孩子身份來申請自己身份」時的評定,有著一份公開的「內部指導原則」。

該《原則》指出:

「如果一個孩子在英國已經生活了至少滿7年的時間,甚至是更長;

那麼,如果想要將這個孩子趕離英國,就必須要有非常強烈的理由。

這些「強烈理由」通常是指:

孩子的父母親,有過違反移民法的行為,像是:非法滯留、非法入境、通過欺騙的方式來獲取移民身份...」

從上面這段敘述可以看出,孩子的父母在過去以來的移民歷史、犯罪紀錄,對於這類申請的成功率,是存在著一定影響的。

也就是說,如果父母的移民歷史不好,或者有犯罪紀錄,申請的拒簽率仍然是很高的。

只不過,對於這類申請人(父母),申請就一定不會成功嗎?

這事實上也是不完全正確的。

《原則》中也有提到:

「孩子的權益,必須擺在公眾利益之上。」

也就是說,雖然孩子父母的違法行為,影響到了公眾利益;

可是,如果因此不讓父母拿到身份,反而會造成孩子的權益損失的話,那麼拒絕申請一般就是不合理的。

這一點在最近一起由上級裁判法庭(Upper Tribunal)所判決的案件中,便能獲得證實:

主人翁(申請人)是一位來自奈及利亞的母親,她在女兒只有4歲的時候,就帶著她來到了英國,當時是2007年。

來到英國後,這位母親嘗試以人權申請了幾次身份,也報過難民,不過都沒有成功。

後來,終於熬到了女兒在英國待滿7年的時間,就想憑著「孩子7歲居留申請」來申請身份,但還是遭到了拒絕。

申請被拒絕後,這位母親便向初級裁判法庭(First-tier Tribunal)提出上訴,可惜上訴還是沒有成功。

後來,她又不屈不饒地繼續上訴至上級裁判法庭(Upper Tribunal);

而這一次,她終於成功地獲得了身份。

這起案例的重點,主要便是牽涉到這位母親在過去有違反移民法的紀錄

母親當初是以訪客身份進入英國的,後來就一直非法滯留下來(因為從未成功地申請到身份)。

在身為非法移民將近10年的期間,她也曾使用假文件非法打工,因此收到了社區令(Community order)、留下了犯罪紀錄。

在當初申報難民的時候,她所提出了理由移民局也認定為不可信,認為她在說謊;

再加上由於她一直沒有合法身份,所以想要有穩定工作是很困難的,造成她經濟無法獨立。

種種因素使得移民局將她認定為「有違公眾利益」的人,因此拒絕她的申請。

她的申請到了初級裁判法庭,之所以會上訴失敗,原因其實也是差不多的。

在初級裁判法庭,法官雖然也認定她的女兒(當時已經滿14歲,也就是已經在英國待了近10年的時間),在英國已經建立起屬於她自己的生活;

但是由於母親在過去留下的不好紀錄,所以法官認為,女兒雖然在自述信中說明想要留在英國,而且害怕回到奈及利亞,是受到母親的指使。

再加上,她們在奈及利亞還有祖父母等親戚,在英國並沒有任何親戚;

而且奈及利亞也有健全的教育系統、也是講英文,所以法官認為就算女兒必須得被迫跟母親一起回國,也能很快地適應當地的生活……

當然,初級裁判法庭的判決結果到了上級裁判法庭便遭到打臉。

上級裁判法庭認為,初級裁判法庭作出這樣的決定是不正確的。其中,法官提出了一項非常值得注意的概念:

法官認為,孩子已經滿14歲了,而當初她來到英國的時候只有4歲,還是個懵懂的孩子。

這表示,孩子的整個成長曆程都是在英國,她目前的一生也幾乎是在這裡度過的。

孩子都這麼大了,就表示她在學校、同學、朋友等之間已經建立起了屬於她自己的生活圈子。

尤其她已經是在這裡上學了好多年的孩子,學校生活對她而言是至關重要的;

這比起其他那些年紀還很小,可能都還沒開始上學的孩子來說,累積的人權是要多非常多的。

因此法官判定,必須要將孩子的利益擺在第一位考量,也就是她想要繼續留在英國生活的權益;

而她的母親又是她最重要而且主要的撫養人,再加上她的母親過去的紀錄並不至於對於公眾利益產生多強烈的不好影響;

所以,如果硬逼母親回國,就是等於強迫孩子也得跟著母親回國;

在這種情況之下,必須給予母親身份,讓母女倆人都能繼續留在這裡生活。

→ 所以,準備的越充分,申請的成功幾率一般也能比較高

從上面的案件我們可以看出,在這類申請上,尤其是父母親存在不好的移民歷史或者犯罪紀錄的時候,有兩點需要特別注意的:

1. 盡量地突出孩子已經融入英國社會的證據,尤其是孩子的學校方面、以及校內外的活動和朋友圈等等。

對於7歲的孩子來說,他(她)的社會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自己的學校。

所以,盡量地收集相關證據來證明孩子已經在英國發展出自己的生活圈是非常重要的。

具體來說,這些證據可以是:

? 學校的在校證明;

? 學校寄往家裡面的各類信件;

? 孩子的學期學習報告;

? 孩子參加學校活動的圖片(運動會,參觀博物館,野外活動等);

? 學校出具的各類成績單、獎狀、證書等;

? 孩子和其他小朋友的生活相片(參加同學的生日會,在同學家過夜(sleepover),參加遊戲,一起去玩,社區活動等)。

這邊還有一點要提出的是,根據上面的案例我們可以知道,一般年紀大一些的孩子,會比年紀小的孩子,在這類申請的成功率上來得高。

原因是,年紀大的孩子可能在英國累積居住的時間也比較長,累積了比較多的人權;

另一個方面,年紀大的孩子比較可能建立起更多的學校生活,跟英國社會有更多的連結;

比起還沒上學或者剛上學不久的孩子來說,年紀大的孩子更難脫離這裡的生活而跟著父母回國;

因為對於這些孩子來說,他們的生活並不是只環繞著自己的父母、家庭,他們更多的是跟英國社會有了互動與連結。

所以,這也間接延伸出另一個莎粉們常問的問題,像是:

自己孩子6歲多,就要滿7歲,能提早申請「孩子7歲居留申請」嗎?

這個答案是明顯不可以的

一方面是,這類簽證在移民法所規定的時間節點就是7年,所以該滿7年就是得滿,不應該被提早。

而另一方面是,這麼小的孩子事實上所累積的人權也是不夠的,自然申請成功率不會高的。

所以,如果提早提出申請,反而對申請人不利,很大的可能就是被拒。

並且,即便被拒了之後,移民局給了上訴權,基本到了法庭上,法官也是會對申請人做出不利判決的。

因此,除非是萬不得已,比如移民局威脅要遣送你們,威脅說如果你們不遞交任何申請,就會被遣送;

否則這類申請都是必須要等到孩子滿7歲後,再來遞交申請的。

2. 父母在申請時需要補充額外證據,來充分說明自身情況:

對於有過去移民歷史問題或者犯罪紀錄的父母們來說,如果能詳細說明當初會有觸犯移民法或留下刑事紀錄的原因,

其實是有所緣由、不得已的,或者只是輕微的、已經改進了等等情況。

一般來說,如果過去的不好歷史不是太嚴重的話,也就是不至於對公眾利益真的產生了多嚴重的危害;

這時候,如果孩子的利益(父母陪孩子留在英國)又顯得非常重要,那麼申請成功的幾率也能有所提高的。

或者是說,就算申請遭到拒絕,之後也很可能獲得上訴權,而上訴成功的幾率也會比較高。

最後,針對「孩子7歲居留申請」,或者是「孩子10歲入籍」,甚至是其他英國移民方面,莎粉們有任何疑問,都歡迎直接在《麗莎知道》上留言詢問!

掃一掃,麗莎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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