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馬光隱忍十七年後,還是殺掉了那個無辜的女孩
《宋史.刑法志》中記錄了一個很普通的案件。案件雖然普通,卻聲震朝野,連宋神宗趙頊親自出面都未能平息。這個案件就是「阿雲之獄」。
公元1068年,登州少女阿雲剛滿十三歲,父親前些年去世了,現在母親也去世了,日子過得異常凄苦。貪圖錢財的叔父見她有幾分姿色,將還在為母守孝的她,以幾石糧食,強行將她賣給一個名叫韋大的老光棍。
韋大是出了名的懶漢,而且相貌醜陋,如花似玉的阿雲非常不滿意這樁婚事。為了擺脫韋大,阿雲趁韋大晚上熟睡之際,拿著刀砍向韋大。由於太過慌亂,連砍數刀,竟只傷了韋大一點皮毛。事後,韋大報了官,阿雲在知縣面前供認不諱。
阿雲雖未能殺死韋大,但韋大畢竟受了傷,知縣以阿雲謀殺親夫為由,判阿雲死刑。在宋朝,地方官判處死刑要逐級上報到最高司法機構(大理寺和審刑院)進行複核,複核之後,才允許地方官對犯人執行死刑。
阿雲的案件上報到登州知府許遵那裡,許遵細看之後,覺得這個判決太過嚴重。而且在案發之前,宋神宗曾下詔:「凡謀殺未遂或致他人受傷,經審問後,如實招供者以自首對待,應減刑二等論處。」
許遵覺得阿雲罪不致死,應判處有期徒刑,將案件上報至刑部。刑部查閱案卷之後,仍按照宋朝法律判處阿雲死刑。許遵知道後,十分惱怒,卻又無可奈何。恰好在這時,許遵被調到大理寺任寺卿,改判阿云為有期徒刑。
本以為案件到此可以結束了,但御史台(監督官員的機構)在這時彈劾許遵,說許遵利用職務之便,徇私枉法。宋神宗見一個普通案子,卻引起各方官員爭鬥,又將該案發到翰林院,引發了新黨和舊黨之間的爭辯,史稱「律赦之爭」。
當時王安石和司馬光是翰林院最有名望的學士,兩人都認可對方的才學,但政治觀卻截然不同。王安石覺得阿雲罪不致死,應判有期徒刑。司馬光覺得阿雲雖主動認罪,按照大宋侓法應判死刑。
兩人雖在爭,但實際上是法律效力大,還是皇帝詔書效力大的問題。當時王安石正在推動變法,保守派司馬光站在了對立面。如果以詔書為準,就說明皇帝對法律有最終解釋權,皇帝可以對法律進行修改、變更,這也是王安石推動變法的基礎。
司馬光認為法律是國家意志的最高表現,任何人不能干預司法,不能破壞法律的嚴肅性,包括皇帝。乍一看,很有道理,但實際上並不是這麼回事。司馬光的真實意圖是法律不能改,制度不能改,國家法度不能改,力圖將王安石的變法扼殺在萌芽之中。
宋神宗見王安石和司馬光爭論半天也沒能給出結果,又將該案交於翰林院其他學士審議,這一次學士們都支持王安石的意見。本以為可以結案,審刑院的官員知道後,聯名上書宋神宗,要求繼續和王安石辯論。最後,樞密院、中書省的官員也參與進來,把朝堂攪得天翻地覆。
宋神宗見官員們為一個再簡單不過的案子爭論不休,怒火中燒,直接下詔,判阿云為有期徒刑。司馬光也因未能阻止王安石變法,心灰意冷,退居洛陽,絕口不談國事,編撰了《資治通鑒》。
阿雲在獄中呆了一段時間之後,趕上宋神宗大赦大下,被無罪釋放。回家後阿雲終於過上了平靜的日子,嫁人生子,很幸福。案件也似乎真的了結了。
公元1085年,宋神宗去世,年僅十歲的趙煦即位,為宋哲宗。由於哲宗年幼,祖母皇太后垂簾聽政。皇太后一向反對王安石的新法,重新啟用司馬光為宰相。司馬光為了打擊變法派,重新審理了阿雲案。
司馬光以阿雲謀殺親夫的罪名,將阿雲斬首示眾。時隔十七年後,馬司光終於出了當年鬥法失敗的惡氣。看著浮華的汴京,他的臉上露出了勝利地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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