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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歲科學家飛往瑞士安樂死,因為那裡最容易死

編輯:李昱微

視覺設計:大西

第104根生日蠟燭剛剛吹滅,老人卻一點兒都不開心,相反,他很遺憾沒有死在二十年前。

「我非常遺憾活到了現在,我更希望自己的生命終結在七八十歲的年紀。」

他決定飛往瑞士安樂死。

老人死亡的理由並非厭倦生命,而是太過珍視。在明顯感知生活無法自理之前,令人敬佩的是,他一直在極盡全力地活。

他喜歡網球,一直打到了90歲;他演舞台劇,直到視力退化才罷休;作為生態學家,他為學術奉獻了70年,直到4年前才停止發表研究文章,並在大學任職至102歲。

儘管並無指向死亡的病症出現,但當被醫生告知「不要獨自出門」後,難以正常自理的他意識到已無法保證生命質量了。

「我不高興,我想結束生命。這並不是一件悲傷的事,相反,如果一個年邁的人想結束生命卻被阻止了,反而會讓人感到悲哀。」

於是,不想為別人添麻煩、也不想喪失生命尊嚴的他決定主動死亡。但由於通過安樂死立法的國家甚少,且大多限制重重,他只好飛往瑞士。

也唯有瑞士存在幫助外籍公民在非垂危狀態下安樂死的機構。當然,這充滿爭議。

「安樂死」的概念源自希臘文,意為美好的死亡。當然,大多人認為這是理想化的概念。

在生產水平低下的時代,安樂死曾作為一種習俗,用以犧牲一部分社會成員的生命,從而維持社會生產資料的供給。當生產水平提高後,安樂死就鮮有提及。加之宗教、人文主義等宣稱生命的神聖不可侵犯性,「自願死亡」四個字充滿了道德禁忌,更別說協助死亡了。

隨著現代人道主義的發展,越來越多人認為當生命處於極端痛苦的狀態下時,幫助自願者死亡也是對生命的關懷。畢竟生命質量也是不可或缺的。

但立法困難。

自1935年起,英國、美國、法國等地紛紛成立了自願安樂死協會,後均被否決。直到1987年,荷蘭終於成為第一個通過安樂死立法的國家,此後,日本、美國的一些州等地也一一通過立法,但這些國家及地區都有十分嚴格的前提限制。

| 荷蘭安樂死實施前提:

1、由患者本人「深思熟慮」後提出實施安樂死申請。

2、確認患者病情根本無望好轉且病人在經受病魔「令人無法忍受」的折磨。

3、向患者如實通報其病情及以後的發展情況。

4、與患者協商並得出結論,認為安樂死是唯一的解脫辦法。

5、一直看護患者的醫生就上述4條寫出書面意見。

6、徵得另一位「獨立」醫生的支持。

7、所有上述條件僅是對成年患者而言,對未成年的患者,需要有附加條件:16到18歲的未成年患者可以在同家長商討後一同作出決定。而12至16歲的青少年,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作出決定。

德國刑法學者Engisch曾在1948年提出合法安樂死的四種類型

1.純粹安樂死:指患者即將死亡且極端痛苦,在患者的申請下,以不縮短生命為前提安排死亡。這種類型的安樂死只產生減輕痛苦的生理作用.

2. 間接安樂死:患者同樣即將死亡且極端痛苦,為緩解痛苦用藥,但有可能造成死亡時間的提前。

3. 消極安樂死:患者拒絕延長生命,於是控制對延命藥物的使用,有可能造成死亡提前。

4. 積極安樂死:患者即將死亡且極端痛苦,應患者要求直接採取剝奪生命的藥物。

也就是說,大多國家只有在確定患者生命垂危且極端痛苦的前提下才允許協助死亡。此時,協助行為便不是殺人,而是減輕痛苦。

| 《最後的旅途》1:義大利攝影師Serigo Ramazzotti用鏡頭記錄下一位到瑞士完成安樂死的M先生生命的最後48小時時光

儘管如此,直接剝奪生命的「積極安樂死」仍充滿爭議。日本教授內藤認為:之所以對積極安樂死存在爭議,是因為一旦承認它的合法性,就會動搖「人的生命是不可侵犯的」信念,有可能逐漸發展為允許「毀滅無生存價值的生命」,導致升級變化為抹殺患有絕症的患者、癱瘓在床的老人、精神病患者、殘疾人、智力障礙兒童的借口。

此外,無論哪種類型的安樂死都會對生命觀產生衝擊,且由於需要醫生與患者共同決議完成,很難避免決議的主觀性。即使決議建立在患者的自我決定上,但由於患者處於弱勢地位,也很可能使醫生的行為演變為「毀滅無生存價值的生命」。因此很難判定什麼程度是違法的。

所以即使面對生命垂危的病人,安樂死的過程都困難重重,更別提像104歲老人這樣的健康申請者了。

| 《最後的旅途》2:這是M先生的最後一次旅行,一次走向死亡的旅程。然而對於M先生來說,這是他在尋求被自己的祖國所否定了的尊嚴。

但在瑞士,這種行為卻被允許。不僅如此,瑞士的安樂死機構「尊嚴」(Dignitas)還允許接受外籍公民,這使得許多歐洲人紛紛飛往瑞士,完成一場死亡旅行。

瑞士的死亡法律比較寬鬆。據報道:「瑞士刑法第115條規定,對出自利己的動機而唆使或幫助他人自殺,或者試圖唆使或幫助他人自殺者處以最高5年的徒刑。」

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並非出於利己的動機幫助他人自殺是不會受到懲罰的。這也推動了安樂死的寬鬆化。

此外,「出口」、「尊嚴」等安樂死機構也認可申請者對生命尊嚴的重視。

|《最後的旅途》3:每年,做出同M先生一樣選擇的人數以百計,他們不辭千辛萬苦來到瑞士,只是因為這裡的法律賦予了外籍公民選擇安樂死的權利。

Preisig是「尊嚴」的一名工作人員。她正是在協助父親自殺後決定到機構工作。

Preisig的父親也並非垂危患者。兩次中風後,他無法交談也無法閱讀,喪失了生命熱情,因此多次嘗試服藥自殺,但都失敗了。

某次,父親提出想卧軌自殺,Preisig終於下定決心幫父親尋找死亡方法。在提交申請後,「尊嚴」接受了他。

| 《最後的旅途》4

正如「尊嚴」的名稱一樣,到那裡申請死亡的人都不想無意識地死去。身患病症或衰老後,種種無法自控的行為對他們而言都是毫無尊嚴的。他們既不想給別人添麻煩,也不想被死亡牽著走,只想在意識清醒的狀態下主動控制生命

對他們而言這正是人之為人的尊嚴。

| 《最後的旅途》5

「當有些人在姑息治療中等待死亡,通常情況下他們在生命最後的幾天里是毫無意識的。但在安樂死的過程中,我的父親始終坐在我身旁。他決定『我現在想走了』,然後把頭靠在我的肩旁上,隨後睡去。」Preisig這樣描述父親的死亡。

當然,「尊嚴」等機構會多重審核申請者的提議。比如協助申請者到醫院檢查,反覆確認是否有生命好轉的可能,並進行勸說。在執行安樂死之前,醫生和護士會反覆確認申請者的死亡意願,一旦有反悔跡象,便立馬終止。

| 《最後的旅途》6

一位幫助親人安樂死的英國人形容道:

「這是一個非常寧靜的地方,每一個和Helen接觸的醫生和護士都會詢問,她是否已經做出了最終的決定?隨後醫生給她配製了一個套管,來注射讓生命終結的藥物,時間到了之後,我們彼此道別,她很平靜的去世了。」

參考資料:

《爭議與困境:瑞士還能幫助外國人安樂死嗎?》李灝

《死亡的自我決定權與社會決定權——中日安樂死問題的比較研究》劉建利

《瑞士拒絕制定法律禁止「協助安樂死」》

《最後的旅途——瑞士外籍公民安樂死過程紀實》FOTOMEN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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