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事件,誰之過?
最近發生的令人痛心的滴滴順風車事件相信大家都知道,這裡不再重提。畏罪投河的兇手屍體也找到了(這廝應受凌遲千刀萬剮),滴滴順風車也宣布停業整頓一周,受害人的家屬仍然悲痛欲絕。。。
這個事件到底是誰之過?滴滴公司,還是那個殺千刀的司機,還是。。。?
不可否認,變態司機罪大惡極。這裡不多說。
先來說說滴滴吧
滴滴平台有過錯。
至少滴滴平台沒有盡到應盡的審核、審查責任。罪犯司機此前曾被投訴性騷擾,但平台沒有跟進追查。當然罪犯司機冒用其父親的賬號接乘客,這點平台很難監控,畢竟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滴滴的善後舉措應該獲得公眾的認可。電信詐騙層出不窮,也不見電信公司停業整頓?!相比之下,滴滴果斷停業整頓,而且還率先懸紅百萬「通緝」罪犯,「悔罪」之意算是誠懇的。希望公安機關盡全力協助滴滴平台對車主信息進一步完善認證審核,畢竟註冊車主是否有犯罪前科等不良記錄,只有公安機關才掌握。
滴滴只是提供信息服務——它不提供承運服務,並非承運人。乘客的認知是順風搭車,平台僅係為乘客和車主提供中介撮合,平台和司機乘客間屬於居間合同關係,無需承擔客運合同承運人責任。相應責任應由車主或乘客承擔(也有乘客危害車主的)。
對於平台提供司乘之間的互評,個人認為很有必要。畢竟司乘之間可通過以前的有限的互評信息能了解對方更多的信息,從而確定是否接單或取消訂單。當然滴滴平台應該對接單成功後的合理時間內取消訂單的行為予以寬限,而非一律扣司乘信用分。
除了滴滴以外,誰還該負責?
滴滴作為共享經濟的新生產物,是時代發展、人類進步的必然結果。在互聯網+共享經濟新時代,立法遠遠滯後了。
滴滴平台的順風車,區別於滴滴快車、滴滴專車等,在性質上順風車叫「合乘車」,俗稱「拼車」,是一種公民共享互助、分攤出行成本的綠色出行方式,它不以營利為目的,在法律上與通常所指的「網約車」不是一個概念,不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制。據筆者所知,目前沒有出台針對順風車的法律法規或規章制度。就跟共享單車一樣,不搞得滿城儘是小黃車小藍車小紅車,政府是不會出手的,或者來不及出手了。
平台本身沒太多過錯,就像一把殺人的菜刀一樣,錯的是借刀殺人的人。法律的更新速度遠遠不能滿足日益變化複雜的社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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