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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8名國企領導被查7人已獲刑:「開發費」集體決定

(原標題:陝西8名國企領導被查7人已獲刑 單位行賄引發腐敗窩案)

中國核工業華興建設有限公司陝西分公司以「開發費」名義,用「公關」手段「攻下」多名國企高管,從而讓公司中標獲利,其中經理張東升(副局級)充當了行賄的角色。這些人當中就有西安核設備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韓新華(副廳級)、西安航天基地管委會原副主任兼西安國家民用航天產業基地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張繼學(副局級)、「西核公司」524廠物業公司原經理汪某(正處級)等。單位行賄引發了8名國企領導幹部的腐敗窩案,警示教育意義深遠。

舉報第一名後中標

為感謝照顧送錢送酒

直到2018年,中國第九冶金建築公司也許還不太清楚2008年中標後發生的事情。十年前,該公司參與招標的西安核設備有限公司(簡稱「西核公司」)廠房改造項目,公司投標是第一名,但最終未能中標。而最後中標的是排在第二名的公司——中國核工業華興建設有限公司陝西分公司(簡稱「華興分公司」)。

據了解,「西核公司」廠房改造項目工程總造價2000萬元左右。接替中標承建該項目的單位就是「華興分公司」。張東升時任該公司經理、法定代表人,他從2006年3月21日起任上述職務。

時任「西核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韓新華證明,2008年他任廠房改造項目建設領導小組組長,當時對該項目進行招標,「華興分公司」是第二名,中核集團公司王副總給他打招呼,說「華興分公司」想干這個工程,叫他想辦法讓「華興分公司」中標承建。

韓新華於是給其公司曹副總說:「上面領導說話了,你跟華興分公司商量一下,讓他們想想辦法看看」。後來,「華興分公司」就舉報第九冶金建築公司曾有過安全事故,「西核公司」就取消了第一名中標的資格,「華興分公司」接替中標。

2009年,「華興分公司」還中標承建了「西核公司」的核電產品廠房建設工程,投資6000萬元左右,2010年左右工程竣工。

為了感謝「西核公司」董事長韓新華在工程及結算中的幫助與照顧,張東升便安排「華興分公司」21項目部經理呼某辦理一張20萬元的銀行卡,之後呼某拿來了兩張卡,一張20萬元,一張10萬元。

韓新華證實,由於他在幾項工程的招投標過程中給予「華興分公司」照顧,2011年8月、9月,張東升在西安市鳳城五路一家茶秀給了他一張20萬的銀行卡。

而張東升供述,他第一次把呼某送來的10萬元的銀行卡夾到書里送給韓新華,被其拒絕後就把這張卡退給呼某。2011年9月,張東升第二次把呼某送的20萬元銀行卡連同兩瓶白酒送給韓新華,這次其全部收受。

但是,張東升認為自己是「華興分公司」陝西的負責人,他代表公司就承接項目與韓新華髮生金錢交易,換取工程項目,這是公司行為,自己沒有行賄。

後來查實,上述兩張銀行卡都是從「西核公司」結算時,通過虛假方式倒出來的。

50萬元「開發費」

撂倒管委會副主任

張繼學,西安國家民用航天產業基地管委會原副主任、兼西安國家民用航天產業基地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副局級),從2007年3月至2012年任副主任,2012年5月起兼任西安國家民用航天產業基地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連張繼學自己也沒想到,會被「華興分公司」的行賄放倒。

2007年6、7月,「華興分公司」為了承攬到航天產業管委會辦公樓項目,張東升找到張繼學直接洽談。之後與公司總會計師童某、財務部經理張某商定拿出一部分錢來「開發」這個項目。

張東升讓總會計師童某安排財務準備50萬元,第二天財務部經理張某就把50萬元現金交給張東升,隨後張東升把50萬元現金給了張繼學。「華興分公司」接到入圍考察通知,經過招標承接了這個項目。

張繼學證實,拿到張東升給他的50萬元現金後,他以自己的名義存進銀行,之後在招投標的過程中沒有難為張東升,使「華興分公司」順利通過資質審查,並最終承攬到管委會辦公樓的項目。

其實,決定此項「開發費」是「華興分公司」班子會討論決定的。時任該公司財務副經理證實:「是按照張東升的要求,我安排出納把現金交給張東升的」,該筆費用主要用於支付張繼學的「開發費」。

為拿到企業職工住宅樓項目

送出高新區一套房和裝修費

市場競爭激烈,為了吃得一口「食」,可以說不惜一切代價。

張東升供述,2007年下半年,聽到「西核公司」524廠計劃建設職工住宅樓的消息後,他們就設法向該廠基建處處長汪某了解情況,為此給其要買一輛車,汪某說不要車,後來給其說買一套房,汪某同意了。

2008年3、4月,汪某打電話約張東升到西高新一處新開的樓盤,他說自己看中了一套房子,現需交定金。張東升說:「當時就用銀行卡刷了2萬訂金,後由公司財務代繳了全部款項,房子總價52萬左右」。

汪某當時任524廠下屬物業公司經理。他證實,當時廠子準備蓋住宅樓,「華興分公司」想承建,張東升找到他請求幫忙。後來,張東升把購房合同給了他,就說辦好了。

大概在2011年時候,張東升打電話問房子裝修了沒有,汪某說沒有。後來過了幾天,呼某讓到其辦公室並給了他10萬的銀行卡,說是裝修費讓他拿去裝修用,是張東升安排給的。

張東升供述,2010年3、4月,他給汪某打電話說:「最近我們公司要審計,公司的經營開發費用掛賬太多,你借我20萬元周轉一下,以後還你」。關於這20萬元汪某證實,當時張東升說心裡有點害怕,更害怕出事。於是他就給張東升準備了20萬元現金並及時給了張東升。

後來,這20萬元張東升用於自己償還他姐夫的個人債務了。

「華興分公司」陳副總證明,大概在2008年的時候,張東升與分公司班子成員商議,讓單位提一部分「開發費」用於「公關」汪某,後來公司就倒出大概是70多萬元。

尚未研究分配的獎金

用於家庭支出

探尋張東升的犯罪足跡,不難得出,對外每一個項目都是用「開發費」去「公關」,也幾乎是集體班子研究決定的,對這種行為他不認為自己是行賄,更不是犯罪。

對內更是非法謀取獎金,非法佔有。中核華興建設有限公司直屬安裝管理部會計王某證實,2010年到2011年,為了獎勵中華世紀城項目結算,他給上面公司申請20萬元的獎勵,並很快通過了申請。

「華興分公司」21項目部經理呼某證實,當時張東升讓他們項目上倒20萬元,用於獎勵中華世紀城結算有功人員,錢倒出來後,他安排人將20萬元的銀行卡交給分公司了。

張東升之妻邊某證明,在2011年3月12日、2011年9月27日,有人向她的銀行卡轉了49999元、40000元,張東升說是給他打的,這89999平時取出來用於家里生活開支花完了。

張東升供述,2010年6、7月,為了對中華世紀城項目結算突出貢獻人員給予獎勵,向集團國內事業部申報了20萬元用款額度,報告審批後,他安排21項目部經理呼某從其所管理的項目中,想辦法將這筆錢倒出來,然後將這筆錢辦理一張銀行卡交給他。

2011年1月,21項目部把卡辦好後交給公司經營部,隨後將卡交給了張東升。他先後兩次把卡里的錢轉到邊某卡上,一次5萬、一次4萬,用於家庭開支。

雖然該89999元來源於獎金20萬元之中,張東升本身也是獎勵的對象,但該獎金在分配份額尚未確定,單位亦未研究並發放之前仍屬單位公共財產,張東升卻利用職務之便將尚未研究分配的獎金持有並隨意支配,用於其個人家庭開支,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構成貪污罪。

另外,汪某給張東升的20萬元現金,張東升未將該款項上交公司,全部用于歸還個人向其姐夫的債務,構成貪污。

犯「單位行賄罪」

獲刑並罰其公司100萬

在證據面前,張東升依然認為自己很無辜,向他人送財物是要求能中標,能夠及時進行工程結算、及時回籠工程款,完全是出於公心,不是行賄,更沒有貪污。

張東升,男,漢族,1969年8月30日出生於江蘇省宿遷市,大專文化,住上海市徐匯區零陵路,居民。因涉嫌行賄罪,於2015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單位行賄罪,於2015年8月7日被逮捕;2016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審,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2017年5月15日,鎮安縣法院審理查明,被告單位「華興分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好處費」,行賄數額達112.6218萬元,情節嚴重,構成單位行賄罪;被告人張東升身為「華興分公司」經理,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具體負責並參與實施行賄行為,其行為亦構成犯罪;被告人張東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28.9999萬元,數額巨大,構成貪污罪,依法應數罪併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均應處罰。

一審宣判被告單位「華興分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被告人張東升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總和刑期三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對被告人張東升非法所得人民幣28.9999萬元,予以追繳,由扣押單位上繳國庫。

宣判後,被告人張東升不服,提出上訴。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受理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有關規定,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單位行賄窩案

8名國企高管被查

行賄和受賄都是犯罪,理應受到法律的嚴懲。張東升涉嫌行賄罪。而張繼學涉嫌受賄罪,於2015年7月被商洛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西核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韓新華,在任職期間,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利用職務之便,夥同公司其他領導幹部以虛列「無票費用」的方式,從「西核公司」經銷部套取現金568萬元,韓新華等領導予以私分,其中韓新華分得120萬元。

524廠下屬原物業經理的汪某也被商洛市檢察院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

上述四人皆因「華興分公司」的單位行賄而陷入腐敗窩案。韓新華落馬又牽扯出「西核公司」原副總經理張永剛(正處級)涉嫌貪污罪、原財務部部長曲延榮(副處級)涉嫌貪污罪、原總經理潘某某(副處級)涉嫌貪污罪、原總會計師王忠安(正科級)涉嫌貪污罪。

2018年5月4日,華商報記者從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上述涉案人員已有7人已得到宣判,並已生效。

華商報記者了解到,上述8人中,其中7人判決如下:

商洛市商州區法院判處張繼學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沒收個人財產568萬元。

鎮安縣法院判處張東升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3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30萬。

商南縣法院判處韓新華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7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5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120萬元。

商南縣法院判處張永剛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總和刑期十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又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鎮安縣法院判處汪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並處罰金20萬;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20萬。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40萬元。

山陽縣法院判處曲延榮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50萬元。

洛南縣法院判處王忠安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7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萬。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ー年六個月,並處罰金90萬元。

另外,潘某某在商南縣檢察院提起公訴前死亡,案件終止。現商洛市檢察院提起沒收潘某某違法所得案,商洛市中院受理後,依照沒收違法所得程序正在公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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