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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不繳社保、遲繳社保到不按法定基數繳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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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員工繳納社保或不按法定基數繳納社保,其後果都是社保繳納不足。從形式上看,這對員工不利,屬於企業侵害員工利益。可是,社保對員工的影響體現在久遠,員工眼下的痛感並不明顯。對企業而言,這麼操作能降低成本,利益是實實在在的。所以全面解決社保繳納的合規性問題並不容易。國地稅合併後社保改由稅務代收或許可以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合規性難題。

總被人問起,公司沒按法定標準給員工上五險一金,這樣做有沒有風險?我相信問問題的人心裡是明白的,這麼做肯定是有風險的。

我們看到的現實是,大公司、上市公司、國企,社保的繳納是合規的。如果企業打算上市?員工社保成本是必需要規範的,這也是擬上市企業普遍要改進的問題。發審委對於企業勞動用工的規範要求非常嚴格,企業IPO一般需要進行社保規範而付出較高的社保成本。而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型企業,社保和公積金的繳納大都不合規。

隨著社保理念的普及與員工維權意識的增強,企業社保合規已經逐步走過了 「不繳社保」、「遲繳社保」的階段,進入「繳了,但基數不足」的階段。社保繳費基數不足佔比較高,普遍存在,主要表現形式有四種:

1

統一按最低下線基數繳納;

2

按內部分檔基數繳納;

3

按固定工資部分繳納,不算獎金;

4

按崗位工資繳納,不算績效工資,更不會算獎金了。

為了降低成本費用,企業在給員工繳納社保時不嚴格按照法定繳費基數進行,這麼做有老闆的私心,也有企業的無奈。這樣的現象在民營企業非常普遍,此中風險可以用「只聞雷聲不見於雨」來形容。基本上就是員工不舉報、不訴諸法律,企業就不會被追責。

有些公司為了節省成本,不給員工繳納社保,但又擔心這麼做不符合勞動法,所以採取隔離措施:讓員工簽署「承諾書」,員工自願放棄繳納社保。這麼做有沒有問題呢?明確說明,員工簽署的此類保證書、承諾書,沒有法律效力。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必須做到。即便員工同意放棄繳納社保,依舊不會得到法律認可。

不給員工繳納社保或不按法定基數繳納社保,其後果都是社保繳納不足。從形式上看,這對員工不利,屬於企業侵害員工利益。可是,社保對員工的影響體現在久遠,員工眼下的痛感並不明顯。對企業而言,這麼操作能降低成本,利益是實實在在的。所以全面解決社保繳納的合規性問題並不容易。國地稅合併後社保改由稅務代收或許可以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合規性難題。

社保、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名義上雖然是「費」,但它們也有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因此具備了「稅」的特徵。現在部分地區企業工會經費由稅務代收,社保也已明確改由稅務代收,住房公積金未來可能也會由稅務代收。這樣一來,這些費用項目實質上是比照納稅進行管理,名「費」實「稅」的特徵更為明顯。

社保改由稅務代為徵收,我首先想到的是社保徵收和個稅徵收一樣了。相信社保的徵收率會極大提高,以往企業給員工繳納社保不規範的做法可能行不通了,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保護員工的利益。事情都有兩面性,這也可能被動地給企業增加成本,利潤空間比紙薄的企業生存壓力會加大。

善意提醒企業一句,要注意給員工規範繳納社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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