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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如何管理仲裁程序中的各種期限,避免超期導致不利後果?

問:當事人如何管理仲裁程序中的各種期限,避免超期導致不利後果?

答:仲裁規則中規定了各種期限,當事人要在這些期限內處理相關的程序問題,否則,就可能會承擔不利後果。

例如,北京仲裁委員會/北京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規則(2015)第三十條開庭通知規定,「(一)開庭審理的案件,仲裁庭應當於開庭10日前將開庭日期通知當事人;經商當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提前開庭。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請求延期開庭的,應當在開庭5日前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又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15)第三十七條開庭通知規定,「(一)開庭審理的案件,仲裁庭確定第一次開庭日期後,應不晚於開庭前20天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請求延期開庭,但應於收到開庭通知後5天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二)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未能按上述第(一)款規定提出延期開庭申請的,是否接受其延期申請,由仲裁庭決定。」

此外,仲裁庭在仲裁進行過程中也會指定一些期限,例如庭審後補充證據的期限。

關於管理上述這些仲裁程序中的期限,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1.熟悉規則,心中有數

代理律師一定要熟悉仲裁規則,對其中的各種期限要做到心中有數,否則,可能就會忽略所涉期限問題;原因有二:

其一,有的仲裁機構在給當事人發送的程序安排通知中不一定會告知當事人相關的期限;

其二,有的仲裁規則是以國際案件為例作出規定,然後再設專章列出國際案件的特殊情況,這很容易讓國際案件當事人將國際案件的期限誤以為是國內案件的期限,而國際案件的期限往往又長於國內案件,上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15)第三十七條規定的「5天」就是國際案件延期申請的期限,國內案件延期申請的期限是在第六十九條中規定,期限是「3天」。

2.對仲裁庭通知中的每一個程序安排都要去查規則,以免遺漏期限問題

3.仲裁機構多數通過EMS寄送通知,通知送達後即當天或第二天開始計算期限。EMS送檢員通常會給收件人打電話。收件人一定要親自接收,或者安排同事接收但要馬上打開查看內容。如果放在收發室,那就一定要安排同事馬上去取並打開查看內容。

4.確定期限截止日期後要設定提醒,以免遺忘。

5.如果超過期限,一方面要向仲裁庭說明情有可原的理由,另一方面要根據仲裁規則想辦法解決

例如,如果超過了上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15)》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申請人延期開庭的期限,那麼,當事人一方面向仲裁庭陳述超過期限的正當理由,另一方面可以根據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申請延長舉證期限,再相應地申請延期開庭,即「仲裁庭可以規定當事人提交證據的期限。當事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逾期提交的,仲裁庭可以不予接受。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可以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舉證期限。是否延長,由仲裁庭決定。」

Ps:歡迎提問,我們將儘力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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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每日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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