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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泄密案被改判獲刑4個月,支持者建議馬再選地區領導人

台灣地區前領導人馬英九被控泄密案,台北地方法院2017年8月判其無罪。不過,台北地檢署對該判決結果不滿並上訴至台「高等法院」。5月15日上午,台「高等法院」改判馬英九有罪,馬英九獲刑4個月。

據島內媒體中時電子報等報道,台「高等法院」撤銷了一審無罪判決,改認定馬英九犯下刑法的「教唆泄密罪」以及「通保法」中的「公務員無故泄漏資料罪」,判處馬英九有期徒刑4個月,罰金12萬元(新台幣,下同)。馬英九仍可上訴。

對此,馬英九隨後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自己將「上訴到底」。

判決結果出爐後,島內政界人士紛紛發言。曾任馬英九辦公室新聞發言人的徐巧芯表示,對判決結果非常遺憾,擔心「辦藍不辦綠」的判決結果會引發「寒蟬效應」。

而現任亞洲警察學會秘書長葉毓蘭則在臉書(Facebook)上撰文建議馬英九不要交罰金、不要上訴,「就進去關4個月,而且千萬不要『抖手漏尿』」,並建議馬英九「經此歷練」後2020年再參選台灣地區領導人。

根據中時電子報、東森新聞雲等台媒披露,2013年8月31日,台灣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因督導特偵組辦案,監聽民進黨「立委」柯建銘電話時,意外發現柯建銘請台灣立法機構前負責人王金平「關說」(指當官者利用職權干擾正常執法或行政活動)司法案件,黃世銘隨即向馬英九報告案情。

台北地檢署起訴認定,馬英九為了政局安排,將偵查秘密泄漏給時任台行政機構負責人江宜樺、時任馬英九辦公室副秘書長羅智強,2013年9月4日黃世銘再次對江宜樺泄密。

據此,台北地檢署依「刑法」泄密、教唆泄密、違反「通訊保障監察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起訴馬英九,法定刑期最重可判3年。

黃世銘2015年已被台「高等法院」依泄密罪判刑1年零3個月、處罰金45萬元定罪,馬英九則在2016年5月卸任地區領導人後免除了刑事豁免權。台北地檢署2016年12月啟動偵查,約談馬英九、羅智強、江宜樺等人,並於2017年3月14日起訴馬英九。經過審理,台北地院2017年8月25日判決馬英九無罪,可上訴。

此外,除了台北地檢署外,涉事另一方柯建銘也控告馬英九涉教唆泄密、泄密罪,台北地方法院2017年3月28日判馬英九無罪,柯建銘隨後提出上訴,同年10月11日,台灣「高等法院」仍判馬英九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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