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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人了,總要有個說法的

這幾天網上很火的新聞莫過於,


空姐乘滴滴遇害案

這個案子融合了一切可以火的元素。

變態屌絲、公共安全、美女空姐、色情、殺人你要說不火都難。

嫌疑犯都死了,還有渣渣把空姐的遺體照片放微信群里傳播,二更食堂也不放過吃人血饅頭的機會,再深扒了劉振華那殺人犯的老底。

朋友圈到處是這百萬懸賞廣告,建議滴滴都給提供線索者百萬了,這錢不如直接給空姐家屬實惠點。

新聞的經過也挺簡單的,就一個空姐用滴滴打順風車,在此過程中被順風車司機殺了。

5月10日媒體曝出,一位21歲的空姐5月4日晚間從鄭州航空港區搭乘了一輛汽車趕往市內,至5月6日早間家人發現與其失去聯繫,隨後警方證實該空姐已遇害。

據了解,該空姐搭乘的是滴滴順風車。針對此事,滴滴今日發布聲明道歉,稱對該空姐遇害一事感到萬分悲痛和愧疚,並表示已經成立了專項工作組,配合警方開展案件偵查工作。有媒體報道稱鄭州警方已鎖定犯罪嫌疑人,正全力抓捕。且遇害空姐乘車不久曾微信和同事說司機有些變態,說她漂亮想親她一口,同事就勸她快下車。

今天傍晚,針對空姐搭乘順風車遇害,滴滴懸賞100萬尋找司機。滴滴在公告中稱,「因涉及重要事項,向全社會公開徵集線索」。AI財經社求證發現,該號碼已停機,其註冊地為河南鄭州。

這類新聞註定非常吸眼球,事關公共安全的案子那代入感是非常強烈的,而且死的又是一個年輕貌美的空姐,生前還有那種說她漂亮想親她一口的信息,想不火都難。

輿論還有一個風向就是不停責問滴滴,要求滴滴承擔相應的責任,保障乘客安全,盡到社會義務等。

民眾想問題是非常簡單,簡單來說就三個「代入感」。

我也會用滴滴打車,沒想到用滴滴打車竟然打出人命了,太可怕,這個問題要解決。

滴滴必須加強審核,政府應該加強監管,用最嚴格的准入機制來考核網約車司機,這樣才能保障乘客安全。

人既然死了,接下來就是談賠錢了,殺人犯臭屌絲多半也沒錢的,這案子又不是交通事故的案子,保險公司也不賠的,那既然消費者選擇了滴滴的打車服務,滴滴就有責任,滴滴也有錢,就該賠。

我也覺得這種說法無比政治正確,甚至可以說,任何事關公共安全的案子,基本上都是這個套路的回答。

在講具體,現行的法律規定之前,我想從「元規則」的角度談談如何保障被害人的權益。

法律這種遊戲規則的存在是一種事後救濟制度,無論程序多複雜,實體層面的作用也就是懲罰壞人,保護好人,這樣的規則才能得到大公約數的支持。

空姐被殺,第一責任人當然是那殺人犯劉振華,該殺就殺,該賠就賠。那好我們就提出了一個元規則。

殺人者死、殺人者賠錢。

這條規定也明確無誤的放入了我國的刑法和民法之中,沒有任何爭議,誰做事,誰承擔責任,毋庸置疑。

有了這條元規則,很多受害者表示這根本不夠啊,哪怕殺人者被判了死刑,可往往賠償不出錢來。再看一個新聞

這裡那位孕婦坐的可是正軌的計程車啊,那計程車公司應該不應該賠償?

受害者家屬當然覺得應該賠償,我是信任計程車公司才坐上了那輛車,結果你們公司還沒提供客運服務,還把人殺了,司機是你們公司的人,所以你公司肯定要承擔責任。

計程車公司覺得這讓自己賠太冤枉了,理由是,如果是出現交通事故等意外那賠償也就算了,做生意總有風險的,但我們公司是讓他開車,又沒讓他去殺人,知人知面不知心,公司可以審核駕駛員的資質,但不能審核他內心啊。開車出事故,那叫職務行為,殺人不算職務吧。。。。balabala

然後這個案子給法官了,你作法官,你覺得計程車公司該不該賠償?

我們目前的法律給出的結果是這樣的《合同法》302條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或者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立法者的邏輯是,因為計程車公司與旅客之間形成了客運合同關係,那承運人就要對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無論這種傷亡是意外還是犯罪,這是對旅客人身的一種特別保護。

這就等於在元規則之外再加了一個規則。

規則一、殺人者死、殺人者賠錢。

規則二、殺人者隸屬某公司、某公司賠錢。

這規則雖然對計程車公司來說增加了一定的義務和風險,但對乘客來說人身安全得到了更多保障,計程車公司也別抱怨,誰讓這人是你招聘的,而且乘客不是和司機個人建立客運關係,而是和你計程車公司建立了客運關係,乘客是基於對計程車的信任才上了車。

對這樣的規則,大部分的人民群眾是滿意的,計程車公司也知道司機殺人是極小概率的事情,公司對司機的審核嚴格點也能預防,開公司總有風險和成本的。

這條規則運行久了,乘客和公司都懂了一條規矩,就是坐哪家公司的車,哪家公司就要承擔責任。

而滴滴這次出事,算給法律界出了一個新難題,因為滴滴並不是客運合同的承運人而是「信息服務商」。

你用滴滴打計程車,承運人還是計程車公司,滴滴平台提供的是雙向服務的信息。

哪怕「滴滴專車」也是在滴滴專車信息平台上,車輛和司機均來自合法有資質的汽車租賃公司和司機勞務公司,滴滴也是和當地公司合作,專車也不過是一個信息服務平台。

那更不要說順風車了,那滴滴完全可以解釋成,比如你在58、趕集等平台上發布一個人順風車信息,我家在上海寶山,上班地點在徐家匯,有相同路線的跟我,換點油錢。假如那順風車司機,見財起意或者見色起意,你總不能叫58和趕集承擔責任。

滴滴僅僅是一個信息平台而已,所以我也認為滴滴不應該承擔承運人的責任,順風車司機也不是滴滴的員工,不能因為使用了滴滴的信息服務,就要求滴滴變成承運人,承擔承運人的責任,那也是耍流氓,那滴滴不是承運人,是不承擔承運人的責任,不代表不承擔責任。

那能不能增加一個規則:

信息服務商審核存在過失則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同樣的遊戲規則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也有

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那滴滴這次空姐事件中到底有沒有盡到審核義務,那就要看滴滴司機的審核義務是什麼?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四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准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這裡比較好查的是犯罪記錄,目前可以查實的信息是劉振華曾開摩托車撞傷人後私了,可能因為私了那交通肇事犯罪的記錄就無法核實。

那可以繼續追問,難道符合條件就一定能杜絕犯罪,答案肯定是不能,像這次劉振華見色起意,精蟲上腦的犯罪,那真要完全杜絕,只能說句政治不正確的話「男人都是潛在的強姦犯」。因為哪怕是正規的計程車,各種極端暴力犯罪也是比比皆是。各位可自行百度,甚至某種程度上來說網約車因為GPS定位和乘客信息確定,安全係數比不上網的計程車更安全。

事情到此還沒結束,這次出事的還不是正規的網約車,網約車其實是有網約車牌照的,對車輛本身也有要求,這次出事是「順風車」,開順風車是不需要准入門檻的,那以我們中國人的智慧,那就成了所有的網約車司機都會說自己是順路帶帶人,還記得我在松江大學城讀書那會,那時候還沒網約車這麼高科技的東西,就是小黑車,有陣子抓黑車嚴,黑車司機都教我們學生說,萬一查到就說是認識的朋友順路帶一程,還讓我們背出司機的姓名。

即使加強了審核,以我們中國人的智慧,還可以玩一出藉資質的遊戲。

在這個案例里,劉振華不也是借了老爹的資質開順風車,滴滴的人臉識別系統說是晚上天太暗,所以沒測好,藉資質的遊戲哪怕在傳統計程車領域也有,老公承包了一輛車子,交了份子錢,為了生意回本,家裡的另外的一個兄弟也跟著開,等於一個早班,一個晚班。

其實遇到劉振華這樣的變態,這種人渣,做滴滴司機會作出喪心病狂的事,不做司機,走夜路說不定也會看到美女,拉美女去小樹林給做了。

也就因為上述問題的複雜性,規則三遲遲沒有出台,真出台了,估計最開心的要屬保險公司了。

我也挺佩服滴滴的,能把一個順風車的APP搞出了一陌陌和探探的范兒,線上鏈接線下,還有一段時間的私密空間,女性乘客是否聲音甜美,大長腿都能知道,可以理解「艷遇」是屌絲的追求,夜深人靜,一男一女坐在車裡,如果女孩子獨居,要不要約下呢。滴滴順風車的註冊界面,妥妥的交友風格,你想男女朋友,夫妻哪裡會拼車,但這畫面看上去,就是拼車拼成情侶啊。

看這配圖簡直無力吐槽

然後還有大數據精準反饋,順風車司機可以根據要求去找獵物,國內的互聯網公司在屌絲心態的把握上實在是登峰造極,說白了,做順風車司機,既可以賺零花錢,門檻又低,還有艷遇交友的機會。互聯網平台起步之初,為了擴大用戶群體,打打這種擦邊球的很多,比如微信的搖一搖,陌陌之類的就不說了,能理解這種交友是人本質的需求,但陌陌,探探這類平台是男女上去都懂那是啥,安全與否,責任自負,而打車的時候,女孩子是絕對不會有那個交友的心,同時把打車,那是把安全放到首位,實在不能理解就是外賣軟體也搞個大數據「定外賣女子大長腿」、「該女子一人居住」,「那地址就兩個小姑娘居住」。

人性本來就經不起試探,把試探人性,誘惑人性當成生意也是滴滴的本事。雖然說人人平等,但在目前的國情下什麼樣的男子稱為滴滴司機的可能性最高呢?不多說了吧,說多了又涉嫌歧視了。

所以滴滴順風車的錯,並不是審核的問題,再嚴的審核也不能杜絕此類惡性犯罪的發生,那是人的問題,不是審核能避免的,但滴滴的錯在故意混淆網約車和順風車打擦邊球,又讓一個涉及乘客安全的順風車平台變成了一個給司機某種不良暗示的平台。

這種打擦邊球又給暗示的玩法,要佩服滴滴法務和律師的水平,違法與否姑且不論,但真的很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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