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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平台要承擔起主體責任

扶 青

最近,交通運輸部連續5次「喊話」網約車,批評網約車「燒錢大戰」「脫實向虛」,並提出檢驗網約車發展的標準是人民群眾獲得感。事實表明,一些網約車平台在發展壯大之後,不是將必要的社會責任扛在肩上,而是僅僅將網約車作為增加「流量」和「估值」的工具,他們只看投資人的臉色,不考慮乘客的感受與體驗,也不考慮司機的客觀需要。

交通部所提及的「責任」問題,直指網約車行業的軟肋。幾年前,網約車作為一種新業態、新模式,甫一出現,的確攪動了打車領域的一池死水。但隨著部分企業「一家獨大」起來,改善經營行為的積極性、主動性都在弱化,不僅排斥、限制競爭,有些還以監管的「包容審慎」為名,以為自己「大而不能倒、大而不能管」,選擇性執行法律規章甚至以各種理由拒絕接受監管。日前,交通部專門發文批評了一種現狀,即部分網約車平台公司在被約談後,就將承諾拋之耳後,繼續我行我素,視約談為「耳旁風」。從政策鼓勵創新的對象,到觸犯監管禁區的「慣犯」,網約車的發展過程似「過山車」。由此表明,創新固然重要,但如果沒有主體責任的約束,就很容易偏離航道、迷失方向,開出「惡之花」。

所謂主體責任主要分為兩部分,一是社會責任,二是法律責任。社會責任要求企業不斷保持創新活力,即便走到了穩定盈利的「舒適區」,依然要以消費者的基本感受為訴求,篤定技術改進、精益求精。不久前,媒體曝光的某些軟體採用加價、大數據「殺熟」等手段「薅用戶羊毛」,就是典型的社會責任感缺失。另一方面,法律責任沒有壓實,就會產生「甩手掌柜」。《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政府管平台、平台管車輛」的監管辦法,但是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出現了「責任轉嫁」的情況。以順風車為例,對司機的准入審核機制有疏漏,還規定因信息虛假出現的責任「由車主獨立承擔」,這就把原本屬於平台的信息審核義務推給了司機,是對司機、乘客都不公平的格式條款,是缺乏法律擔當的體現。

網約車平台之所以能「甩手」,是基於對某些法律規定的曲解利用。這方面,對平台最有利的當然是「避風港原則」,它起於著作權領域,意思是如果平台不知情,只需承擔間接侵權責任,「通知+刪除」即可。這一原則是有適用條件的,主要是中介服務商沒有能力進行審查的情形。但近來,幾乎多數互聯網平台都以此為由,有平台堅持自己的「技術中立說」,有的鼓吹「演算法沒有價值觀」,網約車則絕不承認自己是服務提供者,只是服務提供者和獲取者之間的連接者。以風險轉嫁而言,這是多麼巧妙的託辭!但監管也因認識到這點,現在逐漸向「紅旗原則」偏移,即平台應負有審慎的注意義務、審查義務,如果對明顯侵權的行為毫無知覺,顯然應該承擔起主體責任。這方面,應該繼續強化監管壓力,向平台直接傳遞信號,具體方式是責任壓實,明確規定平台責任、加大處罰力度以及避免轉嫁風險的可能。

互聯網平台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歸根結底,就在於一些平台是「連接者」,很容易就能將成本甩出去。但正如《平台時代》一書所提到的,「互聯網基礎性平台具有很強的社會性與公共性。基礎性平台往往承擔多重角色,平台越大,對平台的中立性、公平性、道德性要求越高。」要成為受人尊重的平台,遵守法律只是該有的底線,還要學會尊重消費者、誠實對待他人,把眼界瞄向「賺錢」之外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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