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程材料的騾子被貨車撞成重傷失去治療價值,因不能再馱運材料為主人李某創造收入,李某於是起訴要求賠償因騾子受傷帶來的誤工經濟損失。這該不該得到法院支持?記者5月14日從梅州市豐順縣法院了解到,該院近日審結了該起特殊的索賠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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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6日17時許,郭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沿S334線從豐順縣留隍鎮往豐良鎮方向行駛,行經豐良鎮三板橋轉彎路段時,因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致使貨車側翻,造成路邊水圳損壞及壓傷李某栓在路邊樹木的一頭騾子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後,豐順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於2017年8月5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貨車司機郭某應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無責任。騾子因該事故受傷後,李某將其帶回工地自行醫治。
豐順縣豐良鎮農業服務中心於2017年7月27日出具一份證明,證明李某的騾子被肇事貨車側翻壓傷後,導致騾子內臟及前後腳關節受傷,經測評,騾子已經沒有治療價值。經查,肇事重型自卸貨車登記車主是瑞金某公司,該車在A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B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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騾子的主人李某認為,本次交通事故不但使其損失了一匹騾子,而且也因騾子受傷及死亡無法正常工作直接給其造成了經濟損失,騾子購買價格雖為29000元,但經其長期飼養,發生事故時的價格為40000元,且騾子生前每天為李某創收不低於1300元,因此,損失具體是騾子價格40000元及直接收入損失1300元×60天=78000元,合計118000元。
事故發生後,因賠償數額無法協商一致,李某將A、B保險公司、瑞金某公司及肇事司機郭某起訴至梅州市豐順縣法院。
豐順縣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豐順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郭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李某無責任,可作為本案民事損害賠償的依據。原告李某飼養的騾子因該事故受傷,雖然原告並未向法院提交騾子已死亡的證明,但豐順縣豐良鎮農業服務中心出具的證明可以證實騾子傷情嚴重,已無治療價值,因此,對於原告訴求賠償騾子的損失,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對於原告主張騾子的價格為40000元,原告僅向法院提交一份2016年2月5日由賣主謝某及買主李某簽名確認的證明,證明購買時騾子的年齡、身高、體重,價格為29000元等,後經過飼養,事故發生時的騾子價格為40000元,法院認為,騾子並非為特定物,原告提交的購買證明並不能證明其購買的騾子為涉案的騾子,因此,無法明確確定原告騾子的購買價格實際為29000元,也無法確定事故發生時原告騾子的市場價格為40000元。而被告B保險公司在庭審中認可運送貨物的騾子市場價格為15000元,在原告無充足證據證明財產損失數額的情況下,被告B保險公司認可的數額亦在合理範圍內,故法院依此酌定原告所有的騾子價值為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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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原告主張收入損失為78000元的訴求,法院認為,該損失屬原告的間接損失,原告提供的湖南某電力公司出具的證明具有不確定性,並不能證明原告造成損失的具體數額,且原告並未有證據證明騾子是否死亡以及死亡的具體時間,原告主張60天每天按1300元計算經濟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法院不予支持該項訴訟請求。
綜上,法院判決原告15000元的損失,應由被告A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2000元;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即13000元,依法由被告郭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但基於被告郭某駕駛的涉案車輛在被告B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商業險,併購買了不計免賠,故原告的上述損失13000元依法由被告B保險公司賠償。
原告李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梅州中院,該法院經審理後,於2018年4月16日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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