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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旗體制的殘留對民國初年的滿族人社會仍存在影響

論八旗體制的殘留對民初旗民社會生存的影響

戴迎華

(江蘇大學 人文學院,江蘇鎮江 212013)

摘 要:辛亥革命以後,作為旗民社會載體的八旗體制依然殘留。民國成立後,失去軍事職能的八旗組織,依然發揮著旗民社會的某些行政職能,八旗各主要組織如各都統衙門、值年旗機構及八旗事務的運行如八旗官佐的任職、序補與世職接襲等依然存在。北洋時期的八旗組織雖然基本保留了原有的編製,但其性質、社會地位和社會角色已不可與前清同日而語,但作為一個社會組織的存在,其對旗民社會生活的影響仍然值得關注。從積極的層面來看,八旗制度的留存有利於旗民社會群體的平穩過渡,為旗民的社會轉型提供了一定的時間和空間;從消極的層面看,它在相當程度上阻礙了旗民社會群體迅速適應民初社會發展的腳步。

關鍵詞:民初;八旗體制;殘留;旗民社會生存;影響

辛亥革命以後,作為旗民社會載體的八旗組織依然殘留。八旗體制的殘留對民初旗民群體的社會生存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北洋時期,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八旗組織得以殘留。首先,辛亥革命本身是通過協商解決的,這種協商解決為八旗組織的保留埋下了伏筆。南北議和之前,辛亥革命的軍事行動僅僅主要影響了南方的幾個駐防,包括廣州、福州、杭州、成都、荊州、江寧、西安、京口等。南北議和之後,北方諸多旗營變化甚微,尤其是京畿和東三省地區。其次,以袁世凱為首的封建軍閥的當政為八旗制度的存在提供了可能。但作為清末朝廷重臣,袁世凱與清室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在他的操縱下,清皇室接受《清室優待條件》而宣布退位,《清室優待條件》的出台意味著部分封建制度的延續,其《關於滿蒙回藏各待遇之條件》中有關「先籌八旗生計,未籌定之前,八旗兵弁俸餉仍舊支放」的規定,為八旗制度在北洋時期的殘留奠定了基礎。再次,八旗組織的殘留,還緣於八旗生計的特殊性。「八旗為終生兵制,久已成為弊政,其不容存在於共和制度之下自不待言」,然而「特以歷史關係安插手續」頗為繁雜。由於各地駐防和旗營的裁撤必須以解決八旗生計為前提條件,所以旗民生計問題的一時難以解決,使得八旗組織的延存成為一種必然。此外,北洋時期,中國社會正處於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演變的轉型時期。辛亥革命雖然推翻清王朝的專制統治,但是它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完成社會轉變,特別是社會變革、社會改造的所有任務,新的社會因素不可能迅速的代替舊有的社會因素。在此背景下,北洋政府並沒有建成穩定的政權,政局動蕩不已,北洋軍閥對於社會的改造和國家的建設尚未形成明確的綱領、方向和目標,這些又為八旗體制的延存提供了一定的土壤和空間。

民國成立後,失去軍事職能的八旗組織主要機構不僅存在,還依然發揮著旗民社會的某些行政職能。北洋政府執政之初,就對八旗組織和事務進行了初步的梳理,並逐步接手八旗的相關事務。1912年8月,北洋政府銓敘局咨文值年旗和八旗各都統衙門,核辦所有在京八旗滿、蒙、漢軍世爵,咨文說:「所有在京八旗滿、蒙、漢軍二十四固山各佐領下,現有各項世爵應向各都統衙門分別行查,以便匯總列表備案,相應刷印八旗滿、蒙、漢軍世爵表二十四冊,咨行貴值年旗,請煩分別轉送各旗都統衙門。」作為清代管理八旗相關事務的八旗管理機構——值年旗首先被原封不動地保留下來。北洋時期,值年旗作為一個八旗管理機構,至少在名義上依然承擔著管理八旗事務的職能,並被保留至北洋政府統治的結束。1912年12月6日,值年旗按照慣例咨文陸軍部,懇「請歲暮更換值年都統、副都統」,這表明北洋政府的陸軍部代替清代兵部承擔了相關職能。同月19日,陸軍部覆文要求值年旗「將現充值年之都統、副都統銜名並轉傳八旗滿洲、蒙古、漢軍,將應列銜名匯文造冊」送交陸軍部,從而「以憑繕單」簡派值年大臣。[3]一些檔案資料顯示,至少在1920年以前,每至歲暮,陸軍部基本按照清朝慣例簡派值年大臣,下表是1913年至1920年陸軍部簡派值年大臣情形,藉以佐證:

表(一) 1913年至1920年間陸軍部簡派值年旗大臣官員一覽

北洋時期,八旗體制的殘留還表現在八旗官佐的任職、序補與世職接襲仍然存在。

除了對值年大臣的任命以外,北洋政府還基本沿襲前清舊例,對新、舊營房大臣、官房大臣、八旗都統、副都統、各駐防將軍、副都統、城守尉等各級官吏時有任命。例如,1913年3月29日,北洋政府「任命貢桑諾爾布、溥倫、載功、毓秀、奎芳、德茂管理新舊營房、城內官房事務。」民國建立以來,參領以下八旗官佐的升補亦不鮮見,尤其是在京師各旗營中,僅鑲藍旗蒙古在1914年間就有榮錫等13人升補參領各缺。自1912年至1919年間,鑲黃旗滿洲先後也大概有29人升補各官缺。蔭子為官是北洋時期各旗營旗人獲得職位的一條途徑。清代蔭子為官是旗人升任的一條重要途徑,能夠蔭子為官的大多是公、侯、伯、子、男等世爵高官,類似的情況在民初各旗營中仍然存在。1914年11月,鑲紅旗滿洲都統咨報了彝勛等三人接襲父輩世職的情況:「二等男爵文熙病故,以伊子勛舊佐領彝接襲;三等男爵聯英病故,以伊子世管佐領崇接襲;雲騎尉桂福病故,以過繼子全祿接襲。」除了較高級別的官吏以外,普通弁兵的序補也時有進行。辛亥革命以後,除了少數南方旗營以外,北方旗營的兵丁缺額並未有較大變化。在京城,各八旗的缺額甚至自光緒初年至民國十幾年,都沒有變化。

八旗俸餉的照舊支放也是八旗體制殘留的表現。民國建立以後,依據《關於滿、蒙、回、藏待遇條件》,旗民生計未籌定以前,八旗俸餉照舊支放,雖然財政捉襟見肘,北洋政府還是在一定程度上支放了八旗俸餉,只是各處額度多少不等。

京旗俸餉的發放一直優於各直省駐防,北洋時期亦然。除了米餉僅發兩年以外,京師八旗餉銀的發放斷斷續續持續至1924年左右。1912年至1924年間,八旗各都統包括正黃旗滿洲都統江朝宗、鑲黃旗滿洲都統那彥圖、正黃旗蒙古都統恩澤、正黃旗漢軍都統載潤等,每年都有關於各旗官兵餉銀米糧清冊的咨文。咨文表明,京旗餉銀的支放持續了比較長的一段時間。總的來說,民國初年至民國十一、二年間,是一個逐步遞減的過程。1912年9月份鑲黃旗滿洲五個甲喇及各營餉銀的發放情況表明,民國一、二年間,京師八旗俸餉的支放基本得到了保障,參見下表。

表(二) 1912年9月份鑲黃旗滿洲五個甲喇及各營餉銀髮放表

民國四、五年間,京師旗營的發放已常常愆期,但經各營及值年旗屢加催促,餉銀通常可以在每月月底得以解決和支放。民國六年以後,京師旗餉雖然開始減成,但各旗營餉銀髮放的情況是存在的。例如,1920年8月份,驍騎營弁兵餉銀髮放人數總計2379人,發放總額3554兩6錢。

各直省駐防的旗餉發放,並不像京旗持續較長時間,但發放的情況是存在的。總的來說,各地俸餉的發放程度不一,總體上旗餉發放的狀況與北洋時期八旗體制的境狀相呼應。京旗保存相對完整,旗餉的支放斷斷續續直至其最後崩潰,其它各駐防因自民國初年始旗制已不完整或迅即裁撤,旗餉發放也就時斷時續。

八旗體制的殘留對民初旗民社會生活產生了不可避免的影響。從積極的層面來看,八旗制度的留存有利於旗民社會群體的平穩過渡,為旗民的社會轉型提供了一定的時間和空間。

作為前清的遺民,在新的國家政權建立以後,社會制度與社會生活的重大變革,使得旗民不得不在社會關係和社會角色劇烈的時空轉換中儘快地進行調適,以適應新的生存環境。一般說來,人們對於新的制度和新的社會角色的接受往往需要一定的過程。旗民,尤其不同於一般的社會群體,他們不僅是前清的遺民,而且是有著特殊身份背景的獨特的社會群體,他們的存在與清代的政治制度、軍事制度、社會經濟生活密不可分,並處於國家統治的中心地位。從一般意義上來說,推翻清王朝的專制統治的同時,就應該讓與其統治密切相關的八旗制度,從歷史舞台上徹底消亡。但是,任何一個劇烈的社會行動,不僅不利於旗民社會群體的平穩過渡,也不利於國家和社會的和諧發展,作為人口數量比較龐大的社會群體如果整體被拋向社會,不僅旗民自身社會命運面臨多種變數,而其對社會和國家造成的影響也是難以預料的。對此,有人擔心說:「旗民坐食成性,一旦停止餉金,大有坐以待斃之勢。」

辛亥革命以後,八旗糧餉的部分支放,對於部分甚至是多數旗人生活的暫時延續,起了積極作用。以京旗為例,糧食雖然在民國二、三年後就不再發放了,但由於俸餉一直斷斷續續發放到1924年左右,至1923年年底,京旗兵餉積欠才逐漸增多。據記載,截止1923年底,除欠兵餉四百餘萬元,余皆發放。對於京城旗餉的發放,「中法新報云:……照發俸米等事,驟視覺無謂,然當此大局大定,若輩得此必可少安,不致鋌而走險,亦未雨綢繆之道也。」俸餉的發放雖然有限,但對穩定京旗的生活無疑有益的。其他駐防俸餉的發放時間雖然長短不一,但在北洋政府統治的初期,多少扶助了旗民的生活,為部分旗民尋找新的生存方式提供了一絲喘息的機會。

旗地的部分清丈留置,也從一定程度上穩定了部分旗民的社會生活秩序。一些能夠繼續擁有一定土地的旗人,通過土地的清丈留置、升科納稅,暫時得以聊生,既有生活水平得到保障。據調查,辛亥革命以後,河北易縣周家莊的旗戶所佔有的旗地,「由縣政府來人,進行清丈留置,清丈留置後的旗地就升科納糧,其負擔也和一般民地相同」。雖然普通旗人的土地佔有量並不算多,負擔也不算輕,但旗地的留置,使得一些旗人能夠依靠耕種土地,滿足生活的大部分需要。有些地方的旗地所有權甚至並未發生改變,旗民生活狀態暫時和前清幾乎沒有什麼變化。河北青龍縣肖營子村的旗民,原為清代正白旗漢軍包衣後裔,「辛亥革命以後,在北洋軍閥的統治下,這裡滿族人民的生活,還是和清朝一樣,沒有什麼差別。民國三、四年時,曾清丈過一次土地,發過地照,但只是依據清時千總處存冊的土地畝數發地照,並未真正經過清丈。清丈後的土地所有權也並發生變化,過去是誰家的土地,現在仍歸誰家所有。……那次土地清丈以後,也並沒要求滿族農民交納國庫,滿族農民依舊要向北京皇宮內交納野雞差錢,直到民國十三年才停止交納。」[12]部分旗人在種地的基礎上逐漸外出兼業。在外出兼業的過程中,這些旗人漸漸謀得一技之長,開始不再依賴土地,慢慢地脫離八旗體制,走上自食其力的道路。

八旗制度的保留還對穩定旗民社會秩序起了一定的作用。辛亥以後,一些流落異地的旗人被改編重新歸旗,這在某種程度上穩定了流散旗人的生活。荊州光復辛亥以後,許多駐防旗民流亡北京,秩序一時混亂。1913年3月17日,北洋政府總統府秘書廳對流散京師的荊州駐防八旗官兵的出身、簡明履歷及丁口進行登記,結果顯示「時流散北京荊州旗人人口總計241名、口」。考慮到「改建共和以後,先後來京之荊州駐防八旗官兵人等流寓日久,衣食無資」的狀況,袁世凱命令陸軍部、內務部對流寓荊州旗人「會同籌酌改編京旗,俾免失所。」隨後,內、陸兩部對這部分旗人進行了改編,並歸入京師八旗。

八旗體制的殘留也對民初旗民群體的發展帶來的負面作用也是不容忽視的。

首先,殘留的八旗組織,保留了傳統的旗佐編製,使得原有的貪污腐敗現象一時難以遏制。北洋時期,八旗體制雖然只是一種殘留的社會體制,八旗組織也僅僅是旗民的一種行政組織,但八旗體制的原有弊端卻也被延續下來,制約著旗民群體的健康發展。對此,前清花翎、同知銜、河南候補通判徐乃於1914年指出,「八旗編製純用兵制組合,以都統統率全旗,以兩副都統分領兩翼,迨相沿既久。」民國以後,「舊制全廢,都統、副都統遂為辦事之官,近年來,……各旗長官仍三員循例,……無事可辦,不肖者視勒索陋規為故,常賢者處茲冷官,亦不啻投背置散。」在徐乃看來,其時俸餉中被「侵吞之款不下正餉之三四」「,各旗長官雖不乏明達政事,長於經驗之員,然庸邁頑固實居多數,自好者襲故,蹈常無動為大,其向以陋規資養贍者,則視弊藪為命源,與屬官表裡為奸,以遂其侵漁之計,至各旗印務參領均由旗署各官遞升、充任,侵蝕欺蔽,竟同家學,數其弊端更僅難終語,以清整理,不啻與狐謀皮,即有良法善政,決無實力奉行之望。」

旗營不公開貪污的現象依然存在。旗營不公開貪污的辦法,主要表現為吃空額。北洋時期,這種現象體現為「,各旗食餉兵丁多有虛額,大抵佐領、領催瞻徇族戚,遇有病故出缺,匿不呈報,以便家屬永遠承領。或競其人早經病故,家屬亦已報缺,仍由佐領等捏領分肥。更有甚者,孀婦年孀婦、寡孤、孤女等四孤的俸餉常被冒領。有人指出民初俸餉支放中「,四孤一項更為弊蔽,確有其人者不過十三、四,冊內所注年歲逐年減少,若核實計算,寡女、孤女已有百餘歲或二百歲者,似此任意朦混,虛耗國帑,言之堪痛恨。」1919年11月至1920年1月間,正紅旗續辦事參領豐紳泰與空銜花翎崇謙互控索賄與冒領餉銀案件發生,突出反映了北洋時期八旗體制的腐敗。護軍管理處司法科偵察股檔案對此案的發生與處理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記載,原文如下:

「前據正紅旗續辦事參領豐紳泰稟稱,空銜花翎崇謙索要銀圓,並據崇謙稟稱豐紳泰匿缺不報冒領餉銀各等情,當批交司法科傳訊究辦,茲據司法科呈稱,當以豐紳泰與崇謙互稟各節究竟有無確據,非確切查明不足以資考證,函致公署領辦查明,見覆訊辦。嗣據覆稱,崇謙索要銀圓、豐紳泰縱容辦事員等冒領餉銀各節,從各方面考證皆出於誤會,實無確據……查空銜花翎崇謙對於護軍瑞泰、文隆是否病故並未查明,率行扣留餉銀,稟控本管佐領、參領,殊屬冒昧。至索要銀圓五百圓,既出諸崇謙之口,即屬 近挾索,本應以重懲辦,姑以查無確據,著從寬記大過一次。續辦事參領豐紳泰對於七個甲喇皆有管轄職權,於辦事員及檔色人等,平日辦事漫無考核,致招物議,亦屬咎有難辭,著傳令申斥。至辦事員及檔色人等,責成該管參領認真考查,如實有當差不力,即應隨時更換,勿得瞻絢。嗣後對於旗務務當秉公辦事,盡心整理,以重職權而肅營務。」

豐紳泰、崇謙互控案件雖終以「誤會」而結案,但表明八旗事務的管理中,官員貪污腐敗的現象時有存在。對於八旗官長貪污腐化之現象,民國政府洞知其故,所以凡有副都統出缺,多以都統兼署,不再輕易進行升補。

民初八旗多數組織機構人浮於事,不但「徒擁虛名」,而且白白耗費國家大量經費。值年旗值年事務大臣「向每旗一員,共八員,每屆一年,由陸軍部呈請更換一次」,而值年旗機構「不過為傳達八旗普通事務機關。」前清,值年旗事務機關「尚有年終匯辦,八旗世爵世職引見」。民國以後,「均由各旗隨時直接辦理」,值年旗並無多少實權,想要整頓八旗事務,尤其籌劃八旗生計,根本「無從著手」。值年旗「各員許可權平等,互相牽制,辦事章京又皆調自各旗」,並不能有效地處理各旗事務,值年旗遂成為一個可有可無的機構,徒靡國家經費。其他一些八旗機構如八旗各都統衙門,因為既無軍權,又無財權,日常事務只是對八旗人員進行鬆散管理。不僅如此,這些機關,還常以財政支絀為由,任意提扣兵餉,侵吞旗民俸祿。北洋時期,對於各旗辦公經費,政府規定統一由「財政部具領一成」,如餉銀一萬,則另給辦公費用一千兩,然而,餉銀最多之旗,亦不過一百餘兩,辦公費常常難以敷用,在兵餉內攤扣就成為常有的事,致使「不肖長官及印務參領等乃得假公濟私,任意提扣,以膏貪吻」。1914年,旗營事務會議「議決滿、蒙、漢各定劃一成數」,以充辦公費用,但遭到鑲黃旗滿洲、正白旗滿洲的強烈反對,最終原議被迫取消。對此,徐乃氣憤地指責道:「以中央支絀萬分之財政,竭蹶應付之旗餉,而供若輩之侵蝕不平之事,孰有甚於是者。

其次,殘留的八旗制度阻礙了旗人向新生活邁進的腳步,對民初旗民群體發展也帶來種種不利的影響。

第一,俸餉的照舊支放,使得部分旗民長期賴「鐵杆莊稼」為生而養成的惰性一時難以根除,從而長期遊離於「四民」之外。民初以來,雖然有部分旗人已經開始從事各種職業,但仍有相當部分旗人習慣以俸餉為生。旗人藉《清室優待條件》向政府索餉的事情時有發生。1914年4月,保定等九處駐防旗丁代表保定城守尉榮蔭在索餉的呈文中講道:「照發八旗俸餉,原系體會八旗兵久困兵籍,不準別謀營業,一旦失餉無法生活,等蒙優待之條,凡屬旗兵無不同深感仰。」旗餉的照舊支放,不僅使得一些旗人惰性難除,甚至俸餉一旦減少或停止發放,便惶恐不安,更不惜以「威脅」的手段索要餉項。1914年3月,吉林省召開財政會議,擬將「吉省兵餉由三年度起核減五成,內外各城旗逖聽之下惶恐萬狀。」吉林旗族生計會隨即呈文內務部,請求「仍舊照支旗餉,以維旗丁生計。」其理由不僅強調「其官員兵丁素以當差為急務,既無恆產又鮮藏,每年僅持所得俸餉以資糊口」,所以「旗餉一項萬難遂減」,而且聲稱如不照舊支放俸餉,恐生激變。呈文說,「吉林各旗兵丁貧苦者十居八九,倘因此原有之餉不能照數支發,艱窘所迫,激成他故,或而亡他,或變而為匪,豈不負大總統一視同仁優待旗人之至意乎?在謬詡理財者流鮮,不謂旗兵年餉若再減一半一歲,所節為數甚鉅,諒今各旗兵無不服從,焉敢暴動,殊不知涸轍漁奄奄待斃,與其貽害於異日,何如防患於未然。」對於習慣於賴以為生的旗人來說,一旦失去俸餉,便「憂惶恐怖」、「寢食難安」。民初旗餉的照舊支放雖然暫時安撫了旗民的生活,但八旗制度所養成的這種不勞而獲的寄生性長久制約了旗人向自食其力的轉化。對於旗人依然賴旗餉為生的習慣思維,軍政府就曾發出批評之聲:「各國人種未有永久受他族養食之例。」

第二,有限的利益使得部分旗人久久不願脫離八旗體制,阻礙了旗民群體的健康發展。民國建立以後,京師八旗以及各處駐處屢有旗民申請接襲世職,一個已經走向崩潰並即將走向歷史終點的組織,之所以還為其成員所熱衷,除了對其存有的深厚的族群情感以外,其特有的利益是他們不願輕易離開八旗組織的根本原因。北洋時期,一些旗人依然積極維繫八旗身份,自1913年至1923年間,各處屢有旗民申請過繼、立嗣以接襲世職職位。有些因為種種原因暫時脫離了其族屬的旗人,不惜打上經年累月的官司,以求認祖歸宗。旗婦富王氏要求將子女六人重新載入鑲藍旗滿洲奎門旗籍檔冊一案,就是其中的一個典型案例。該案自1914年8月至1920年7月,歷時六年多,時間之長,情節之複雜,為民初多年之罕見。富王氏,鑲黃旗滿洲同臨佐領下人,1914年8月28日,其呈文至內務部民治司,懇請將子女六人載入其夫所屬奎門檔冊,其呈文如下:

「具呈人旗婦富王氏,年三十三歲, 鑲藍旗滿洲同臨佐領下人,為懇恩令行本旗都統入冊事。竊氏,前清光緒二十八年,氏祖妾奎李氏艮清壽為媒,聘氏為伊兼祧孫富忠為室,氏過門後已入奎門旗籍檔冊,即隨夫富忠赴山東鹽大使差次,至今十有餘年。生有子女六人,長子奎崇茂,年十歲;次子奎崇芬,年六歲;長女奎崇 ,年二十二歲;次女奎崇煜,年十一歲;三女奎崇煥,年七歲;四女奎崇祈,年三歲。現在民國成立,氏夫富忠赴德留學,因攜眷不便,遣氏回京。於今春,氏帶回子女來京。至京後,氏與祖妾奎李氏談及氏所生子女,實因京寓並無妥靠親友,祖妾奎李氏又年邁無能,氏又遠在山東,故因循至今尚未將子女報旗入冊。迨至本年六月,氏親赴本旗都統公署請入冊,蒙都統巴大大傳氏進署而訊,以氏之子女本應生時即報,因何遲誤至今始行呈請,氏當已將情形回明

確,因隨夫赴山東差次未在京中,是以稍遲。復蒙面諭,現時民國大定政事,頗有更章,此事爾先赴

部呈談,俟等部令到旗,再行入冊等諭,用敢冒味陳明,叩懇大部恩施俯准入冊,並飭本旗都統將氏

子女載入奎門檔冊,實為恩公兩便,則感戴大恩於萬代矣,謹呈。

對於富王氏子女六人入旗籍檔冊一案,1914年9月,鑲藍旗滿洲都統以「不合承嗣編檔之向例」為由,拒絕了富王氏的要求。其後,富王氏多次呈文內務部、鑲藍旗都統衙門等相關部門進行申訴,直至1920年7月,富王氏所訴相關內容才被基本查實認同,並由內務部行令鑲藍旗都統查核辦理。富王氏一案的複雜性在於其案件不僅涉及旗人入籍問題,更涉及家僕趙立昌冒襲世職侵吞財產、丈夫富忠另有妻室、富王氏的婚姻是否有效等諸多問題。從表面來看,案件主要為繼承問題,但實則反映出民初部分旗人對八旗制度的依賴性一時難以擺脫的基本事實。

民初部分旗民依然熱衷於過繼立嗣的現象表明,八旗制度還時時影響著旗民的社會經濟生活,它的殘留使得部分旗民久久徘徊於四民之外,阻礙了旗民對新的社會環境的適應和接受,制約了他們向近代社會的轉身。

第三,八旗制度的殘留阻礙了滿漢隔閡的消除,不利於旗民與其他社會群體的交流和融合。有清一代,旗、民畛域始終存在的根本原因在於旗人所擁有的各種特權。民國建立以後,《清室優待條件》關於「王公貴族,概仍其舊」和「八旗俸餉照舊支放」的規定,在強調民主、共和的民初時代,給旗人們貼上了特定的標籤——那就是他們仍然是一個寄生階級。雖然俸餉等並沒有得到真正意義上的照舊支放,但長期形成的滿、漢隔閡卻因此更加難以消除,因此,八旗制度的保留對於滿漢隔膜的徹底清除有害無益。

北洋時期的八旗體制雖然不能與前清同日而語,但其殘留對民初旗民社會生活,尤其是這一特殊群體的現代轉向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對相關問題的考察不僅有助於對民初旗民社會群體真實生存狀態的進一步認識,也有益於人們對社會轉型時期弱勢群體和特定社會群體民生問題的關注與思考。

注 釋:

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藏:《籌辦八旗生計處關於旗民生計事宜有關文件——1914年3月至1918年3月》,內務部,全宗號1001,案卷號 1845。

《銓敘局咨值年旗請八旗滿、蒙、漢軍世爵表冊轉送各都統衙門按式填注送局核辦文》,《政府公報》,1912 年8月,第94號。

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北洋簡派八旗都統、副都統管理值年旗事務》,陸軍部,全宗號1011,案卷號3367。

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藏:《北洋政府簡派八旗都統管理新舊營房及撥用旗產有關文書》,陸軍部,全宗號1011,案卷號3368 。

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藏:《鑲黃旗滿洲都統咨報遴委所屬官佐——1912年至1919年》,陸軍部,全宗號1011,案卷號3385。

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藏:《軍衡司關於各旗營官員病故升補職等項行知咨付——1914年至1922年》,陸軍部,全宗號1011,案卷號 3374。

中國科學院民族研究所、遼寧少數民族社會歷史調查組編:《北京滿族調查報告》(一),《滿族社會歷史調查報告》(下),1963年版,第5頁。

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藏:《關於1915年至1924年間八旗各都統檢送官兵餉銀米糧清冊咨文》,陸軍部,全宗號1011,案卷號1941-1964。

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藏:《鑲黃旗滿洲都統那彥圖檢送官兵餉銀米糧清冊咨文》,陸軍部,全宗號1011,案卷號1942。

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藏:《鑲黃旗滿洲蒙古都統載濤檢送官兵餉銀米糧清冊咨文——1917至1920年》,陸軍部,全宗號1011,案卷號 1944。

《袁總統體恤旗人》,《申報》,1912年 4月 8日。

中國科學院民族研究所、遼寧少數民族社會歷史調查組:《河北省青龍縣肖營子滿族社會歷史調查報告》,《滿族社會歷史調查報告》(下冊),第6輯,1963年,第31頁。

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藏:《關於流寓北京之荊州駐防丁口改編京旗洽辦文冊》,陸軍部,全宗號1011,案卷號3380。

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藏:《關於變通旗制改善旗民生計各項條陳——1914年12月至1916年9月》,內務部,全宗號1001(2),案卷號 545。

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吉林旗族生計會請仍照支旗餉以維旗丁生計有關文件》,內務部,全宗號1001,案卷號1948。

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藏:《關於太原駐防旗民向山西都督呈述辛亥九月以後太防變化情形並要求解決生計抄件——1912至 1913》,陸軍部,全宗號 1011(2),案卷號 711。

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藏:《各都統陳報蒙旗官員承襲世職之咨文——1912年8月至1920年10月》,內務部,全宗號1001,案卷號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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