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有罪?蔡英文520前收到大禮
【文/ 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雁默】
5月15日,馬英九被控泄密案,二審撤銷一審無罪判決,認為馬英九泄密,違反通訊保護法,改判有期徒刑四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還可上訴。
馬英九終於被判有罪,也算是「高等法院」送給蔡英文就職兩周年的大禮,除了承審法官,那位誓言追究「辦綠不辦藍」法官的「監察委員」陳師孟,也得記上大功一件。
此案在政治面向上看,是2013年「九月政爭」的延長賽,馬有罪,司法關說者王金平、柯建銘無罪,等於是在政治上,判決馬英九在「馬王之爭」中全面潰敗。
只是,政治,此一時彼一時也,拜蔡英文執政不利之賜,馬英九現在的高人氣,不是2013年可比的,這項有罪判決,關不了馬英九,卻可能重創民進黨年底選情。
令人不禁覺得可笑,已然失魂失語的國民黨怎麼這麼難被消滅?而深綠,則永遠是國民黨最佳助選員。
馬英九(圖源:台灣聯合報)
關於泄密罪,這個故事簡單講,就是2013年時特偵組(「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為偵辦某「高院」法官的收賄案,而監聽民進黨「立委」柯建銘,柯因另外一個案子纏身,打電話請託「立法院長」王金平向「法務部長」關說,盼「高檢署」不要再上訴,整段司法關說的過程被特偵組監聽取得。
後來高檢署果然決定對柯不上訴,而遭特偵組懷疑接受關說,於是檢察總長便告知「總統」馬英九關於「立法院長」與在野黨大黨鞭涉及司法關說的事證。馬英九得知後立即召請「行政院長」與「總統」府副秘書長到官邸討論此事,並請「檢察總長」隔天向「行政院長」做專案報告。
此事後來愈滾愈大,最後成了一場國民黨內部馬、王之間的政治鬥爭,也就是俗稱的「九月政爭」。
馬英九卸任後,2016年11月,多個台獨民間團體到台北地檢署(北檢)告發馬英九涉犯刑法泄密罪,2017年3月14日,北檢偵查終結,起訴馬英九觸犯泄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個資法三罪。
所謂泄密,是指馬從檢察總長得知消息後,泄密給「行政院長」與府副秘書長2人。北檢認為王金平涉及司法關說案,屬於「『國會』自律事項」,而非「總統」職權,但馬英九泄露個人資料與偵查中的秘密,違反「憲法」保障人民之權利。
用白話說就是,「總統」就算明知「立法院長」犯罪,也無權處理,因為「總統」沒有指揮「立法院長」的許可權。此案只有檢察機關可以單獨行使職權,「總統」無權干涉。
一審,馬英九的無罪答辯主張「『總統』有行政特權」,有責任處理影響「憲政」的重大事件。2017年8月25日,承審法官宣判馬英九無罪,並提出判決說明。法官認為馬英九將其獲得之偵查資訊透露給「行政院長」與府副秘書長,確實是泄密行為。但「憲法」第44條賦予「總統」協調各部會的權責,故而雖構成泄密行為,但符合比例原則,為「依法令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而做成不罰的決定。
「憲法」第44條內容為:「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法官援引簡稱為「院際調解權」的「憲法」條文,引起法界爭議。簡言之,「憲法」只是一種準則,方向式規定,並非含有詳細法規的法條,所以條文解釋空間過寬,用於此案,有讓「總統」一職擴權之嫌。
二審,馬英九仍維持無罪答辯:當時是「立法院長」、在野黨「立院」大黨鞭、「法務部長」、「高檢署」檢察長涉及集體關說司法,「總統」依「憲法」執行職務,處理將發生的政治風暴,請「行政院長」及「總統」府副秘書長共同商議,未公開任何資訊,以「最大限縮、最小侵害」審慎處理危機,沒有犯罪。
馬並質疑:只與「行政院長」、「總統」府副秘書長討論,難道這樣還不適當?難道要「行政院長」看到媒體報導,倉促面對「憲政」風暴才適當?
最後馬英九質疑北檢:北檢的邏輯及主張,禁止「總統」與「行政院長」討論,甚至禁止「總統」思考,無視「總統」的「憲法」責任,難道要「總統」面對司法關說案、可能的「憲政」危機,什麼都不做,只能回家睡大覺?
總結以上,北檢認為「總統」無權管「立法院長」的事,馬英九主張,「總統」當然有責任處理「院長」級的犯罪。
案「檢察總長」直屬於「法務部」,「法務部」直屬於「行政院」,「行政院」又為「立法院」所監督,如果檢察總長僅將「立法院長」違法事證交給「行政院長」,「行政院長」就能管「立法院長」嗎?最終「行政院長」不仍得交付「總統」裁決嗎?
那麼,秉司法獨立之精神,檢察單位不能獨立辦案嗎?
全案的關鍵之處在於,為何「檢察總長」要越級向「總統」報告?答案其實很簡單,因為「立委」關說行為屬於「國會」自律事項,乃「行政不法」而非「刑事不法」,所以「檢察總長」辦不了「國會」議長,必須行政處理。另外,「監察院」亦不可調查民意代表。
由於馬英九兼任黨主席,而王金平為黨不分區「立委」,若交付國民黨內部的紀律委員會調查懲處,王金平失去黨籍的同時,也失去「立委」身份。所以唯馬英九有此權力為此案做行政處理。
關於「國會」自律,按照相關法律:「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如有違反,應由「立院」紀律委員會主動調查、審議,作成處分後,由「立法院」院會決定。
也就是說,按照北檢起訴馬英九的理由與邏輯,「總統」得知「立法院長」涉及行政不法,不能做任何處置,甚至不能與任何人分享資訊。而檢察系統屬於行政院轄下,「行政院長」一樣不得泄密,此案只能由「立法委員」自發調查。
講白話吧,檢調單位發現「立委」有不法關說,什麼都不能做,不能說,只能期望「立法委員」自己有朝一日發現同僚不法,並送交「立院」紀律委員會處理。
二審之所以逆轉,法理面上是在彰顯「『總統』不能擅自擴權」的民主教條,而否定了一審認為「總統」得知高官不法,即便有觸犯法律之嫌,仍應有一定作為的見解。
讓我們拋開法律條文,就問兩件事:
1. 「總統」明知「立法院長」犯罪,卻不能與「行政院長」,府副秘書長討論案情?
2. 期待沒有偵搜權的「立法委員」自發檢舉同僚不法?
從人民的角度來看,這種程序自困,根本讓「立法委員」可無所顧忌地染指司法案件,而馬英九二審被判有罪,荒謬地呈現涉及司法關說的沒罪,處理不法的有罪之結果。
其實說穿了,「立委」的犯罪,是台灣司法里的一個大漏洞,只要不涉及刑法,「立委」的所作所為受到諸多保障,而要求其「自律」,未免過於違背人性。在利益面前,能有幾個人自律?
按照「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一條:為維護「國會」尊嚴,確立「立法委員」倫理風範及行為準則,健全民主政治發展,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制定本法。這「國會尊嚴」四個字,不知掩護了多少不公義,而「健全民主政治發展」,又不知讓「民代」偷渡了多少不法利益。
至於此法的罰則,不過是口頭道歉,書面道歉,停止出席四次至八次,暫停職權三月到半年,停權期間停發部分薪俸,如此而已。這就是說,在法律面上,王、柯關說司法頂多半年不上班,少了點薪水,半年後一樣重回「立院」指點江山,而且不算前科。
二審馬英九被判有罪,真正不法關說的柯建銘,洋洋得意地說馬「罪有應得」,其嘲笑的何止是馬?整個台灣司法與政治制度都成了笑話。而人民視自己選出來的「立委」為台灣第一大亂源,又何嘗不是嘲笑整套西式民主政治?
至於偷笑了好幾年的王金平,用一次一次的政治博弈,證明了「政治不過就是朋黨」,什麼政黨政治,什麼民主程序,什麼法律正義,什麼「憲政」秩序,只要懂得長袖善舞,懂得厚樹恩德,一切都是虛幻,唯權力是真耳。
王金平所確保的是,即便民進黨接下來兩年潰不成軍,執政權再次轉移到國民黨身上,他還是理所當然的「萬人之上」。
馬英九多案纏身,卻不見國民黨內足量的力挺之聲,與貪污罪行明確卻受綠營千方百計想讓其脫罪的陳水扁相較,可謂大大地諷刺。
從王金平的標準來看,就是你馬始終搞不清楚「政治乃朋黨」之本質,還傻傻地以為法條能彰顯正義。而如果台灣司法真獨立,王金平哪能關說,還成功達到目的呢?
其實,若馬英九想有效控訴台灣在司法與政治上的亂象,很簡單,若三審仍判有罪,罰金不用繳了,就去坐牢吧。唯有如此,才能反過來嘲笑各種夾帶政治惡意私貨的法匠見解,讓台灣自豪的所謂民主,攤在國際上公審。也才足以一舉摧毀民進黨執政,並讓台灣人民再一次自省西式民主之弊病。
此時此刻,民間已有希望馬英九回鍋參選2020的聲音,港媒也三番兩次地試探馬回鍋的可能性,但如果連纏在自己身上的司法迫害,都無能於將之轉化為普遍民眾之義憤,我想還是免了。
公理蒙塵,是非無存,是馬英九八年執政過度討好綠營的業障,討好不成反遭整肅,不過是一人一黨之衰敗史而已,不足以讓大眾相挺。相對地,藉此案澄清司法之惡與民主之弊,重新教育人民辨別是非,喚回公義,方為正道,而馬英九仍是不二人選。
至於那些認為馬英九此案有罪的公知們,我必須說,你們那些看似高尚的民主說辭,與「憲政」見解,都不如小民心中最簡單的是非邏輯,不過是又一次為「清談誤國」下了台式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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