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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一男子被撞身亡!死者負全責,關鍵是……

來源:浙江新聞客戶端

通訊員 鍾楊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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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者」一定有理?未必!近日一輛電動車違法駛入甌海大道高架與一輛正常行駛的小貨車發生碰撞,造成電動車駕駛人經搶救無效死亡、同車乘客腿部受傷以及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該起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經溫州交警三大隊受理調查後,並於4月28日出具了判定電動車駕駛人擔負全部責任的交通事故認定書。

今年3月31日晚上20時20分左右,溫州交警三大隊接到一起發生在甌海大道高架上的電動車與小貨車相撞的警情。

交警趕到甌海大道高架上京隧道至浹底隧道之間的事發現場後,發現一輛小貨車停在路上,其邊上還倒著一輛電動車,有兩名傷者躺靠在路邊,隨後120救護車分別將兩名傷者帶至醫院進行搶救,當晚其中的電動車駕駛人鄒某某經搶救不治身亡。

事後經交警三大隊事故處理中隊立案調查,通過現場視頻監控記錄、小貨車駕駛人及電動車乘客詢問了解,得出事故結論:2018年03月31日20時04分,鄒某某(男,1969年,江西省樂平市鎮橋鎮)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戴安全頭盔,醉酒後(血液酒精含量115mg/100ml)駕駛超標電動車(經鑒定屬於輕便二輪摩托車),同時搭乘同樣未戴安全頭盔的鄧某某(男,1954年,四川省中江縣倉山鎮),沿甌海大道主道左側第一條機動車道自西向東逆向行駛至狀元街道西台村段時,與自東向西正常行駛的浙AR***號牌輕型普通貨車(經鑒定事發行駛速度約為60km/h~73km/h)發生碰撞,造成鄒某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鄧某某腿部受傷及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因鄒某某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戴安全頭盔,醉酒駕駛輕便二輪摩托違法載人,且違反禁令標誌進入甌海大道主道逆向行駛,是造成該事故的根本原因。張某某沒有導致該起交通事故的明顯過錯。交警部門最終判定電動車駕駛人鄒某某應承擔該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小貨車駕駛人張某某不承擔該起交通事故的責任。

近幾年,電動車與汽車相撞事故時有發生,因為是「弱勢群體」,往往電動車駕駛人都能得到賠償,同時違法代價也並不高。而這一起因交通違法葬送性命反而要付全部責任的交通事故卻真正地為所有電動車駕駛人敲響了警鐘,遵守交通規則,誰都不能任性,「我弱我有理」也絕不能成為擋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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