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一科員因受賄被判3年半,檢察官丈夫為妻「喊冤」
【撰文/林紅 統籌/劉姝蓉】近日,唐山市豐潤區科技局防震減災辦公室的副主任科員鄭麗芳因受賄罪被判處3年6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人民幣。看似普通的案件,因其身為檢察官的丈夫王某的「喊冤」而受到網友的普遍關注。王某表示,其妻曾遭受辦案人員毆打和辱罵,辦案人員有逼取口供的行為。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鄭麗芳在任唐山市豐潤區防震減災辦公室科員期間,非法收受某地質評估公司錢款。鄭麗芳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予處罰。大白新聞了解到,目前,鄭麗芳已提出上訴。
防震減災辦主任科員因受賄被判3年半
唐山市路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鄭麗芳在任唐山市豐潤區防震減災辦公室科員期間,唐山方達地質評估有限公司總經理馬曉艷為了在該辦公室審核地質評估報告、出具抗震設防審批意見書以及介紹業務的過程中獲得相應的照顧,2011年到2013年三年間先後多次送給被告人鄭麗芳錢款,累計現金達到人民幣51萬元。
鄭麗芳個人留下25萬元後,將其餘的26萬元給了唐山市豐潤區防震減災辦公室主任張紹東,張紹東從26萬元中拿出9萬元分給鄭麗芳,最終被告人鄭麗芳個人得到34萬元。
大白新聞獲得的一份編號為「(2017)冀0202刑初203號」判決書顯示,鄭麗芳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予處罰,唐山市路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鄭麗芳犯受賄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對於辯護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的意見,唐山市路南區人民法院依照上級法院指定管轄決定審理本案有法律依據,對辯護人意見不予採納。被告人鄭麗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向鄭麗芳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34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唐山市路南區人民法院
判決書中顯示,鄭麗芳和其代理律師金曉光提出的管轄權異議、非法連續審訊、刑訊逼供等問題,法院均未予以採納。
檢察官丈夫為妻「喊冤」
大白新聞了解到,鄭麗芳的丈夫王某系唐山市某區檢察院的檢察官。據王某描述,2017年4月23日下午,妻子鄭麗芳接到陌生電話,對方稱是路南區檢察院的,讓其到該院來一趟「有點事和你諮詢一下」,鄭麗芳表示下午要到學校開家長會,開完會再說。
當天下午四點左右,鄭麗芳剛走出學校大門,就被人帶走,之後就再也沒有回家。「身為檢察官,深感無助和無奈。」王某告訴大白新聞,他始終不敢相信妻子會和貪污受賄聯繫到一起。
此外,鄭麗芳的代理律師金曉光在卷宗中了解到,早在2016年,路南區檢察院偵查機關就曾對鄭麗芳的個人銀行帳戶進行了調查。
「2016年在檢察機關還沒有對上訴人涉嫌受賄罪立案,路南區檢察院偵查機關就對上訴人的銀行賬單及不動產進行非法查詢,並將該證據作為指控上訴人有罪的證據。」金曉光說。
判決書顯示,因偵查卷中鄭麗芳的銀行帳單及不動產證明系立案前收集,且公訴機關未能予以補正或者做出合理的解釋,法院依法排除了該證據。
一審開庭到判決用時3天
據大白新聞了解,今年4月13日,路南區人民法院就鄭麗芳涉嫌受賄罪一案召開庭前會議。在庭前會議上,鄭麗芳表示檢察機關對其採取刑訊逼供,並說出了對其進行刑訊逼供的檢察官的名字。
據悉,鄭麗芳自2017年5月2日被取保候審後長達一年的時間內三次入住醫院,入院的診斷是「分離轉換性障礙,未特定」。第一次入院時間是2017年5月5日,出院時間是2017年7月31日。第二次入院時間是2017年10月25日,出院時間是2018年1月8日。
在庭前會議中,鄭麗芳陳述完遭受刑訊逼供的情況後,公訴人稱鄭麗芳思路清晰,反應敏捷,建議將其收監。4月25日,鄭麗芳被路南區人民法院決定逮捕,關押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鄭麗芳涉嫌受賄一案的庭審於5月3日下午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某提訊室舉行。
金曉光律師介紹稱,庭審中,其再次提出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合法,認為指定管轄是針對管轄不明確的案件,本案涉嫌的受賄行為和結果均發生在唐山市豐潤區,管轄明確。
此外,鄭麗芳又提出偵查機關存在對其刑訊逼供行為,辯護人請求進行非法證據排除,路南區人民法院未予以採納。
值得注意的是,判決書上的時間顯示,5月3日庭審後僅3天(5月6日,周一),路南區人民法院就下達了對鄭麗芳涉嫌受賄一案的判決書。5月7日下午,鄭麗芳的代理律師收到了這份判決。
目前,大白新聞獲悉,鄭麗芳已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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