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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李錦蓮投毒糖殺人案二次再審周五開庭:此前已關押19年

19年前,李錦蓮被江西高院認定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澎湃新聞從江西高院官方網站獲悉,本周五(5月18日)上午9時,李錦蓮案將迎來再審開庭。這是該案的第二次再審。


▍記者 譚君

▍來源 澎湃新聞

8年前,經向最高法申訴,江西高院作出再審決定,江西省檢察院在再審出庭意見中,不單純指控犯罪,還論述了李錦蓮構罪的證據不足。但江西高院維持了原判。直到今年年初,最高法指定江西高院再審李錦蓮案。

被控投毒殺人,獲死緩判決

1998年10月9日,江西省遂川縣橫嶺鄉茂園村發生了一場悲劇。村民肖某某家兩個分別為10歲、11歲的兒子在路邊撿到四粒毒糖,分食後死亡。警方經現場勘查,將兇手指向了曾路過案發地段併購買過鼠藥的村民李錦蓮,次日,李錦蓮被帶走接受詢問,從此失去自由19年。

原審判決書稱,被告人李錦蓮與同村肖某某有多年的兩性關係,1994年兩人的姦情被肖某某丈夫的弟弟李錦統發現。1998年3月,肖某某提出與李錦蓮斷絕兩性關係,李錦蓮對此不滿。1998年9月26日,李錦蓮家的母豬和狗被人毒死,李錦蓮懷疑李錦統所為。同年9月27日,李錦蓮在遂川縣城羅詩詠的店裡買了四包「速殺神」鼠藥,10月6日又在遂川縣城買了十粒「桂花奶糖」,10月9日上午李錦蓮去盤珠鄉壇前村的內兄陳某家做客前,將部分鼠藥放入「桂花奶糖」中重新包好後放進一個紅色食品塑料袋中帶在身上,接著帶其兒子李某(7歲)去陳家作客。

判決書稱,當天下午4點多鐘,李錦蓮與兒子從壇前返回,約6點鐘左右到達本村大屋場三叉路口,該三叉路口離肖某某家不遠,李錦蓮以解小便之名要其兒子在路口旁等待,李錦蓮則朝肖某某家方向走去,乘機把裝有毒糖的塑料袋放在肖某某家附近的石壁上。不久,肖某某的兩個兒子撿到並食用後均中毒死亡。

1999年7月,江西省吉安地區中級法院據此判決被告人李錦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李錦蓮不服上訴。江西高院不開庭審理了本案,於2000年5月23日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後,李錦蓮及家人向江西高院提出申訴,2002年9月6日,江西高院作出(2002)贛刑監字第17號駁回申訴通知書。

李錦蓮及家人繼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最高人民法院轉江西高院審查,江西高院於2011年2月24日作出再審決定,決定對本案由該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檢方曾指該案證據存在矛盾

2011年9月14日,江西省高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再審中,李錦蓮提出,本案只經過一個小時的現場勘驗,在毫無證據的情況下,就確定他為作案嫌疑人,相關證言可以證明肖某某帶兩個兒子先離開李幫沖家建房的工地,他後回家,沒有作案時間;偵查機關隱匿了他的指紋和袁頭仔10日下午的證言,嚴重違反程序;他沒有作案動機,不滿肖某某和他斷絕關係和他家母豬、狗被人毒死懷疑是李錦統所為的事實,都不能成立。李錦蓮稱,本案沒有一個直接證據,間接證據相互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請求法院宣告其無罪。

近兩個月後的11月10日,江西高院作出裁定:維持原判。

裁定書顯示,2011年的這次再審中,江西省檢察院的出庭意見已經不是單純指控犯罪,還從另一方面論述了李錦蓮構罪的證據不足。

江西省檢察院稱,「本案存在瑕疵:1、證明李錦蓮犯罪的證據有不足和薄弱之處,本案的直接證據只有李錦蓮的有罪供述,『桂花奶糖』的來源不能從謝小玲處得到證實。」

江西省檢察院還指出,本案證據存在矛盾。證人肖某某轉述的被害人在死亡前說的「撿糖時卜辛香在大門口站」的證言,與卜辛香自稱的證言存在矛盾。

江西省檢察院在再審中指出的第三點有利被告人的意見是:不能排除偵查人員有刑訊逼供、誘供的行為。檢方稱,「現有證據不能證實公安機關有刑訊逼供、誘供等非法取證的行為,但公安機關在辦案方式、方法和相關程序上有爭議和不當之處。一審開庭時偵查員康唐生到庭作證否認存在刑訊逼供,李錦蓮當庭也肯定康唐生沒有對他刑訊逼供,而由於參與偵查審訊的人員眾多,不能排除其他偵查人員有刑訊逼供、誘供的行為。在對李錦蓮採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之後,把李錦蓮帶到派出所和刑警大隊二十多天連續審訊取得李錦蓮的有罪供述。」

江西檢方還稱,對李錦蓮兒子李某詢問的地點不符合刑訴法第97條的規定,時間從當年12月8日到12月10日,違反了刑訴法不得超過12小時的規定,李某當時年僅7歲許,在場人是李某的嬸嬸郭蘭香,而不是其法定代理人,當時李某的父母不能到場,但是李某的奶奶和成年的姐姐能夠到場,公安機關卻要郭蘭香在場。因此希望法院全面審查證據,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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