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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原副校長出獄後再任重大科研項目負責人,這屬於什麼操作?

出獄一年零四個月後,投身於科研的浙江大學原副校長、中控集團創始人褚健迎來了一個好消息。近期,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發展促進中心官網公示了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網路空間安全」重點專項擬立項的2018年度項目,6個項目入闈。其中,工業控制系統安全保護技術應用示範項目亦入闈上述重點專項擬立項的2018年度項目。上述項目擬獲得中央財政經費2758萬元,項目實施周期為3年,項目牽頭承擔單位為浙江中控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系褚健。記者從多個權威渠道證實,上述項目負責人即是浙江大學原副校長褚健。(澎湃新聞5月16日)

大學原副校長出獄後再任重大科研項目負責人,這屬於什麼操作?

對於出獄後的褚健重新擔任重大科研項目的負責人,此間的輿論多持肯定態度。這表明,社會觀念正在進步,公眾能更理性地將法律和學術問題分開,法律的歸法律,學術的歸學術。一名學者被追究法律責任後,本人有學術能力,當然可以繼續從事學術研究。處理學者的學術腐敗和學術道德問題,就應該有這種法律的歸法律,學術的歸學術的態度。

在學術界,如果一名學者出現學術造假、學術抄襲等問題,這就屬於學術問題,根據學術原則,通常要對涉事當事人做出嚴厲的學術處罰,包括撤銷學術頭銜,列入申請基金、發表論文的黑名單。這是對學術不端的零容忍,對當事人進行這樣的學術處罰,幾乎等於將其趕出了學術圈,讓其為學術失信付出沉重的代價,是很難再繼續獲得重大科研項目的。這是為了建立基本的學術規範,倡導學術道德。

大學原副校長出獄後再任重大科研項目負責人,這屬於什麼操作?

但如果學者不是學術不端(沒有涉及學術造假、抄襲),而是在使用科研資金時出現挪用、擠占等問題,或者因其他非學術事務觸犯法律,這就應該納入法律程序處理,追究法律責任。在被追究法律責任後,當事人的學術能力不能就此被否定,有權繼續參加學術活動,申請研究項目。項目設立方,應基於學術能力評價申請者,誰有能力完成項目研究,就給誰做。

理清法律和學術的界限,對規範我國高校的學術管理和評價十分重要。近年來,在處理高校教師、科研人員涉及學術腐敗和學術不端時,經常出現法律、行政和學術混為一談的問題,本該屬於法律事務、納入法律程序處理的經費管理問題,侵佔科研經費問題,被作為學術問題處理,並沒有嚴肅追究侵佔科研經費者的法律責任;而本該屬於學術事務,應對當事人追究學術責任的學術造假、抄襲問題,卻被作為行政問題處理,對當事人進行行政問責,卻不撤銷學術頭銜,這就縱容了學術不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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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褚健這件事上,2017年1月16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審理併當庭宣判浙江大學原副校長褚健貪污及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案,認定被告人褚健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犯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褚健貪污所得財物予以追繳。從法律的判決可見,褚健的行為不涉及學術造假、學術欺詐,主要是經營、管理上的問題,而對於褚健獲刑一事,輿論也認為這和當年校企轉制有關規定不健全也有一定關係。因此,他出獄後繼續申請科研項目並獲批,並不出乎公眾的意料之外。

當然,也有人擔心會不會再出現侵吞科研經費的事,這是可以通過完善科研經費管理體系以及健全學術同行評價加以解決的。防止科研經費被擠占、侵吞的最好的辦法,是公開不涉及機密的經費收支信息,接受監管部門和社會公眾監督,同時,要對學術研究進行學術同行評價,以此引導學者把精力用到學術研究中,而不是包裝成果,弄虛作假以應對檢查、評審。對學術研究進行學術同行評價,也是「學術的歸學術」的重要內容,學術評價不能受非學術的行政和利益因素影響,這可增強學者的學術尊嚴意識,是提高學術研究質量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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