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進一步明確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需連續足額繳存滿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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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新京報快訊(記者 張建)5月17日,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發布《關於進一步明確租房提取業務的通知》明確,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需連續足額繳存滿3個月。
通知明確,繳存職工家庭無尚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繳存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在實際工作地沒有職工家庭自有住房,且實際租房居住的,可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
通知規定,職工在滿足上述規定的前提下,住房公積金繳存地與實際工作地一致且在實際工作地租賃自住住房的;因派駐或分設機構等原因,導致繳存地與實際工作地不一致,但在實際工作地租賃自住住房的,皆可辦理租房提取業務。
此外,通知還規定,終止執行《關於明確住房消費提取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三點「職工在非實際工作地租住住房的,其實際工作地及租房所在地均無自有住房的,可按相關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支出所租住住房租金」的規定。
對此,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表示,租房是為了更有效地保障工作,如果在非實際工作地通過提取公積金來付房租,是對公積金資源的浪費。海南頒布的此類政策,既響應了中央的公積金提取政策導向,也體現了對當前住房公積金使用的規範,有助於真正把公積金資源用於有實際就業需求的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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