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我不需要標籤
「顏值爆表的單車MM」、「XX學校校花」、「搖滾女青年」,「聲音很甜美」、「素顏美女」、「成熟穩重」、「大長腿」、「美女晚上約么」?
你知道,你的每一次順風出行,都有可能為自己打上如上標籤么?你知道,在你沒上車之前,司機就可能已經被「劇透」,而你已經被「畫像」了嗎?你知道,在你下單的同時,你已經在被「篩選」了嗎?
近日,在大家還在為空姐遇害案而扼腕嘆息的同時,滴滴順風車的安全問題再次被爆。滴滴平台上充斥著很多司機對乘客的標籤標註,甚至存在很多直白露骨評價;然而,由於該功能並不對乘客開放,大多數的乘客對此可以說是一無所知。在網友疑惑為什麼女孩子更容易打到順風車的同時,可能從未想過都是這些標籤惹的禍吧?
滴滴順風車為什麼要
提供乘客標籤功能?
你以為順風車只是出行工具,圖樣圖森破,滴滴自己是這樣定位的:
據報道,滴滴順風車事業部總經理黃潔莉曾表示:在價格上順風車一定是非營利目的,她自己理解順風車是帶有一定社交屬性的產品。滴滴想做的是自然的連接和匹配,因此放棄打分評價,採用標籤評價的方式,是匹配和連接的第一步。
滴滴是這樣想的,也是這樣做的。在滴滴順風車的官微科普中是這樣解釋的——什麼是滴滴順風車:「滴滴順風車」是滴滴繼「滴滴打車」、「滴滴專車」、滴滴企業推出的第四款產品,是滴滴「讓出行更美好」理念的重要一環。 此外,「滴滴順風車」還植入了豐富的社交元素,用戶將通過「滴滴順風車」結識更多志同道合的朋友,讓每一次拼車之旅都是美麗的邂逅,思想的碰撞。
而滴滴順風車的推廣文案畫風是這樣的:
所以,把自己定位為「出行社交」的滴滴順風車就理所當然地向司機開放了乘客標籤評價功能,讓司機對乘客進行標註,再讓更多的司機通過這些標註匹配和聯繫自己想要「社交」的乘客。
這些標籤評價是否涉嫌
侵犯乘客的個人隱私?
司機的標籤評價行為是否屬於用戶畫像行為?
《個人信息安全規範》中將用戶畫像定義為「(各類組織)通過收集、匯聚、分析個人信息,對某特定自然人個人特徵,如其職業、經濟、健康、教育、個人喜好、信用、行為等方面做出分析或預測,形成其個人特徵模型的過程。註:直接使用特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形成該自然人的特徵模型,稱為直接用戶畫像。」
滴滴司機作為自然人而非「組織」,其對乘客的標籤注釋及評價似乎並不完全符合法定意義上的用戶畫像行為,但其在進行標籤和評價時無疑是完成了信息發布行為。且現行相關規定,雖未禁止用戶對用戶進行標籤、評價,但司機在從事前述活動時仍應注意遵從《網路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避免侵害乘客的合法權益,而這些合法權益中,最大的問題也許是乘客的「隱私權」。
司機的標籤評價是否涉嫌侵犯乘客的個人隱私?
《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侵害自然人隱私權的,應當依法承當侵權責任。
並且,《網路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現行法律均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什麼是隱私?現行法律並未明確定義隱私的範圍。但人大學者王利明曾指出,隱私主要是一種私密性的信息或私人活動,凡是個人不願意公開披露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部分都可以成為個人隱私。
對於乘客而言,其是否是「美女」,聲音是否「甜美」,是不是「單身」,是不是「學生」等,只要其不想公開披露,則都可以認定為屬於乘客的個人隱私。司機在乘客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對乘客進行「外貌」、「職業」等隱私信息進行標籤標註並公開的行為,已經涉嫌違反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侵犯乘客的個人隱私,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滴滴平台應當承擔
哪些法定責任?
雖然順風車因其私家車及市民拼車的性質不屬於網約車的監管範疇,但號稱提供「出行社交」的滴滴作為平台方在為順風車車主(即司機)提供信息發布服務時仍負有其不可推卸的平台主體責任:
對於司機真實身份的審核
當前,對於順風車的監管,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目前,如北京、上海、深圳、廣州等多地已經印發關於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的指導意見,並要求駕駛員應在合乘平台實名註冊;對於駕駛員和車輛條件不符合要求、登記事項不完備的合乘行為,平台不得未其提供註冊和合乘信息服務。
因此,滴滴平台負有對司機真實身份進行審核的義務。
此外,《網路安全法》、《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等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均明確要求,網路運營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違反前述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鑒此,無論滴滴順風車所運營的地區的人民政府是否已發布對於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的監管要求,滴滴均負有對於司機真實身份的審核義務。
當然,滴滴的服務條款中曾免除過自身的審核責任,但我們認為在滴滴順風車業務的運營過程中,乘客接受了滴滴平台提供的出行服務,滴滴平台也因提供服務而受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因此,滴滴與乘客之間的法律關係仍應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
並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否則該等內容無效。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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