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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爾蘭人鹿特丹殺害同胞手段殘忍被判監禁13年

今天,阿姆斯特丹高等法院作出上訴裁決,兩名在荷蘭鹿特丹殺害了一名同胞,碎屍後將屍體拋到河中的愛爾蘭人,要入獄13年,刑期遠比地方法庭的初審判決高得多,也比檢察部上訴中要求的11年刑期高;地方法庭只是判監禁兩年。

兩名愛爾蘭人2009年的時候在鹿特丹一住宅中將一名愛爾蘭同胞殺害,鋸開數截,拋落阿姆斯特丹艾河(Ij)的水中。另一名協助運送屍體的案犯被判監禁21個月。

死者是被刀子插進背脊中死亡的,檢察部認為謀殺證據不足,僅以殺害指控。不過,對肢體用電鋸進行處理、裝在兩個垃圾袋中扔進河中試圖毀屍滅跡證據確鑿,因為屍體殘骸很快被發現。

此案現在才了結束,是因為愛爾蘭要求將罪犯引渡回國受審。

但是,到目前為止,受害人被殺害的動機不明,而第三名罪犯以及受害人在愛爾蘭曾經犯有涉及毒品和詐騙等罪行。

初等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判決反差如此之大,據說是因為不清楚誰是兇手。為此,檢察部提出上訴。在高院的審訊中,認定其中兩人是動手的殺人兇手,另一人僅協助運送屍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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