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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讓內蒙古警方跨省抓捕無功而返

近期熱點事件回顧:

鴻茅藥酒事件(摘自百度)

2017年12月19日,家住廣州的譚秦東發布題為《中國神酒"鴻毛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的網帖,從心肌變化、血管老化、動脈粥樣硬化等方面,想說明鴻茅藥酒對老年人會造成傷害。涉事企業以他惡意抹黑造成自身140萬元經濟損失為由報警後,2018年1月10日,內蒙古涼城警方以"損害商品聲譽罪"將譚秦東跨省抓捕。

2018年1月25日,經涼城縣人民檢察院批准,譚秦東被執行逮捕。2018年3月13日,涼城縣公安局作出《起訴意見書》並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2018年3月23日,涼城縣人民檢察院作出"補充偵查決定書",要求涼城縣公安局對譚秦東涉嫌犯罪一事補充證據。

2018年4月17日,針對近期媒體高度關注的"鴻茅藥酒"事件,公安部高度重視,立即啟動相關執法監督程序,責成內蒙古公安機關依法開展核查工作,加強執法監督,確保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理。

2018年4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通報「譚秦東損害鴻茅藥酒商品聲譽案」: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令涼城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變更強制措施(當天譚泰東被取保候審)。

伊利董事長去哪兒事件

(摘自互聯網信息)

從近期媒體報道內容來看,因為網民質疑伊利牛奶的董事長潘剛去哪兒了,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公安機關對於非議網民實施了三波抓捕。

第一波抓捕發生在2018年3月19日,這個網民僅僅是因為潘剛作為上市公司董事長長期滯留海外,最近也看不到其露面的相關報道,質疑是不是失聯了,就被抓。第二波抓捕發生在2018年3月26日之後的幾天里,因為有網民發帖潘剛在3月26日被帶走調查,這波抓了四個網民。第三波是跨省抓捕北京的前媒體人,據報道稱,這個前媒體人寫了一篇小說,影射伊利集團的是是非非,也被抓了。罪名好像都是《刑法》第221條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法律原文是:「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另據說,因質疑伊利集團董事長哪兒去被抓的幾個人仍處關押中。

上述兩宗事件,均發生在內蒙古,均是內蒙古企業疑似受害者,警方為維護企業商業信譽跨省抓捕嫌疑人。對於此兩宗事件的對錯及進展,相信早已有多人評論,在此不作是非對錯的議論。只是筆者觸景思舊,回想起前幾年為一企業如何提供專項法律顧問服務,為涉嫌同因內蒙古著名企業——蒙牛毒牛奶事件的當事人解脫犯罪嫌疑人刑事困境,免遭被跨省抓捕的危機作一回顧。

【蒙牛毒牛奶門事件】

(摘自網路新聞公開信息)

2011年12月24日,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公布了近期對液體乳產品抽查的結果。蒙牛乳業(眉山)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批次產品被檢出黃曲霉毒素M1超標140%,黃曲霉毒素M1為已知的致癌物,具有很強的致癌性。國家質檢總局的調查,將蒙牛捲入可能致癌的漩渦。同年12月25日,蒙牛為其不合格產品一日兩度致歉,並在其官網發布《關於蒙牛眉山工廠產品抽檢的情況說明》承認這一檢測結果並「向全國消費者鄭重致歉」。

同年12月28日,香港交易所結束聖誕休假,蒙牛乳業(02319.HK)開盤大跌,截至上午9點20分,蒙牛乳業報20.00元,下跌6.30元,跌幅23.95%。

當時,蒙牛「致癌奶」事件曝光引發了一場乳製品行業的風暴。然而,不久後登錄百度,輸入蒙牛搜索新聞,關於蒙牛「致癌奶」的後續報道已經悄無聲息地隱退,取而代之的是「蒙牛股價反彈」、「蒙牛牛奶漲價」、「蒙牛綠色公益」等消息,「致癌奶」最終被掩埋在乳製品的漲價浪潮中,不了了之。

相信當年蒙牛毒牛奶事件的影響力遠遠比最近的「鴻茅藥酒事件」和「伊利董事長哪兒去事件」更大、更廣,據說差點就讓蒙牛退市倒閉,是蒙牛老總的朋友圈幫了一把才讓企業重新走上正軌。

但事隔幾年後,廣州某一經營「**健康網」公司攤上事。該網站的常年法律顧問黃律師某天突然接到公司的電話,稱公司來了幾位內蒙古警察,要對網站存在惡意報道蒙牛毒牛奶事件進行調查(即該網站裡面突然出現之前已經消聲滅跡的蒙牛毒牛奶報道及評論,且有不少點擊閱讀量,蒙牛公司懷疑是該網站內部有人故意為之,故報警處理),可能涉嫌的罪名同樣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整個公司立即人心惶惶。由於刑事領域非黃律師最擅長的業務,故其向公司提議,由律師所選派刑事領域專家級的律師組團為公司提供刑事風險專項法律服務,公司也同意。就此,筆者應黃律師的邀請,就作為主辦人立即為該公司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

我們經過詳細了解情況,特別了解到此次來的警方對涉事網站為何再次出現蒙牛毒牛奶報道(舊新聞及評價)以及網站建設和具體什麼人所為並不清楚,就提出如下的建議和應對措施:

一、公司負責人暫時繼續休假或出差。據公司人稱警方來調查時,公司老闆和負責人均在外休假或出差,由於涉事不可能是老總親自辦理或指示,那麼在警方沒有書面文件明確要求他們作為調查對象之前,我們建議他們暫時繼續休假或出差。因為,誰都清楚一旦公司老總被控制,整個公司就非常被動甚至跨掉。能保住「主帥」安全是「兩軍對壘」的關鍵!

二、由公司辦公室負責人成立公關危機小組,負責直接與警方對接,主動表態積極配合調查。辦公室主任是經常與人打交道的人,既能說話,又懂得觀言察色,且沒有參與具體業務,肯定不會涉案,由其作為具體對接人選最合適。找一個能代表公司又基本無機會涉案的人來代表公司也非常重要!

三、要求內蒙古警方提供相關合法的文件。既然是依法進行刑事調查,那麼相關的證明文件一定要其出示,包括警察證、傳喚證,甚至立案材料等。也讓他們知道公司裡面是有人懂法的,要依法辦事。據此一要求,警方迫人的氣勢也就減弱。

四、要求警方提出需要配合調查的事項和接受調查人清單。我們向辦公室主任授意,既要配合調查,更要保證公司的正常運營(因公司有正規牌照合法經營主體),不能因警方一次調查就讓公司停止正常經營和工作,故一定要其先列出要配合調查的事項和接受調查人名單。警方找不出反駁理由,也同意接受。

五、提出由當地警方聯合或配合一起調查。這一點我們必須為此次來的警方點贊,其來到公司之前,是依法通過當地公安配合找來,並不是如前述兩事件直接直搗龍門。既然已有當地警方配合,我們當然要求當地警方繼續配合,防止違法執法。這樣的要求,內蒙古警方和當地派出所也無法拒絕。

六、提出在公司專門騰空會議作為調查地點,最差也要在當地派出所接受調查。依照法律規定,單位是接受調查的法定地點之一,內蒙古警方千里迢迢賓士而來,不可能一下子以傳喚的形式帶那麼多人回內蒙古公安局,更不能接受酒店或咖啡廳之類的地方,公司能主動提供合適場地,內蒙古警方和當地警方欣然接受。作為接受調查地點,有經驗的人都知道,到了公安辦案地點,是人才會怯三分!

七、提出在合理時間,最好是正常上班時間接受調查。我們只是授受調查,還不是什麼嫌疑人,合理的休息必須保障,不能深夜或長時間接受調查詢問。對此,警方還是比較文明地接受。

八、為警方所列要求接受調查的對象,在接受調查前提供單對單法律諮詢和刑事法律知識培訓及心理輔導。在要求警方提供調查的事項和調查的人員名單後,我們已經爭取到合理的時間,故在辦公室主任配合下,安排接受調查人員給警方詢問時,我們已有足夠時間為被調查對象提供法律諮詢和刑事法律知識培訓。我們沒有必要教導他們怎麼說(如有教導,可能連自身難保),而是依法解釋相關涉案罪名的法律規定和刑事詢問相關要注意事項及應有的權利,最關鍵的是給他們心裡上的鼓勵和安慰,他們已經知道如何應對。

九、以法律顧問身份接觸警方,正面「交鋒」和維權。這一步是在警方詢問多人後進行,如果一開始就採用此策略,有可能產生彼此的抵觸心裡和對抗情緒,人家來點狠的也說不定。而在警方詢問相關人員一兩天後,我們作為法律顧問出面了解情況和提出意見顯得非常有必要。當然這時候,我們更要敢於面對困難和危險,誰叫你是律師!只要依法依理,不作無理取鬧行為,警察也會理解和接受。事實就是這樣!

十、提供充分的維權法律意見書。這也是我們在全部了解情況和了解相關人員接受調查詢問情況後,依法提供的有力書面意見(這種意見不是忽悠,而是花費大量精力,有理有據而為),也給警方回去有交待和有台階下,要不人家幾個人花費不少經費和精力,怎麼交差?

正是我們介入及時,方法和措施得當,且又合法合理,內蒙古警方經過幾天的盤查詢問,已經知道事實和證據無法支持從廣東跨省抓人回內蒙古,也就稍稍地打道回府。

經歷此事,也讓我們知道,警察並不是不講法不講理,內蒙古的警方基於保護當地企業權益的需要,也不一定完全置國家法治不顧。特別是涉事企業,更應清醒認識依法保護自己權益的重要性(當時有人提議花錢消災,我們反對,人家上市大集團,比你有錢多)。我們能幫助企業讓警方跨省抓人無功而返,這只是我們執業操守和專業化的體現。現舊事重提,也是基於最近不斷出現跨省抓人事件的發生有感而發,只希望我們國家的法治建設不是空喊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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