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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失職行為與刑事追責論述

近年來,兒童墜樓、溺水等傷亡事件越來越多,這一現象很大程度上與監護人的失職失責有關。天津大悅城兩個孩子不幸墜亡的悲劇,再次將監護人失職失責行為的刑法規制問題推上了輿論的風口浪尖,引起了社會各界對該問題的思考。

誠然,愛子心切是天下間父母的共性,沒有哪一個父母會心甘情願地把孩子置身於水深火熱之中。有人說,孩子意外身亡給父母帶來的傷害已經足夠巨大,這樣血淋淋的教訓已經遠遠超過刑法規制能給父母帶來的警醒。因此,通過刑罰來規制監護人對孩子的保護無異於一種雪上加霜的行為。還有人會說,活潑好動是孩子的天性,意外傷害更多是防不勝防的情況,並且,隨著社會的發展,外界環境的多樣性和複雜性給孩子的意外傷亡帶來了無限的可能,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的時候,往往會力不從心。

受傳統道德觀念的影響,社會公眾對該類事件往往會出於同情,將父母歸為悲劇的最大受害者,媒體輿論很多時候也只是停留在對於喪子的惋惜和對監護人監護不力的道德譴責層面。然而,在我看來,疏忽大意和無心傷害不能成為監護人失職失責後逃避刑法懲罰的借口。我個人支持「性善論」,每個人生來都是不同的,由於種種不同的原因,才會做出違法犯罪的事。倘若每起案件都感性地分析其背後發生的原因,那麼每一個罪犯可能都不應受到刑罰,這樣刑法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義價值。

縱觀大悅城整個案件,若非家長抱著孩子到圍欄周邊,這起悲劇並不會發生。該家長對孩子可能從高處摔落應當具有預見性。這樣看來,這並非是單純的意外事件 它完全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的全部構成要素。只是這裡的受害對象比較特殊——監護人的子女。孩子雖然不具有民事行為的能力,但是孩子作為獨立個體,並非父母的私人財產,其也應當享有基本的人權。因此,監護人的失職失責導致孩子死亡的行為是一種對孩子基本權利的踐踏,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

監護人的喪子之痛確實值得同情,但父母對孩子的撫養和照顧,並非只是家庭內部的私事。在人情化的社會裡,「法」雖可容情,但我們卻不能讓「情」成為法律實施的絆腳石。社會乃至國家一旦因為情感而混淆了道德和法律的邊界,由此產生的連鎖反應將是繁雜而不可挽回的。

而相較於我們國家,美國在這方面的相關法律則要嚴苛得多。在美國家庭里,將未成年子女單獨留在家中便構成了犯罪條件;一旦在孩子身上發現人為的毆打痕迹,即有可能被剝奪相關撫養權。當然,我並不是說我們國家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不夠重視,相反的,我國在這方面的重視程度可以說是有過之而無不及。但我們也要清楚的知道,雖然社會和國家都高度重視,但其相關法律的執行力度卻是遠遠不夠的。受傳統文化和社會輿論的影響,我們在審視這樣的案件的時候,總是帶著過於豐富的情感,這使得我們的法律不能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因此,為盡量減少,甚至是避免這樣的事情再次發生,我們社會各界應共同努力,提高監護人的實際監護水平,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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