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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徽縣警方連續2天查處3起涉毒案件……

徽縣警方連續2天查處3起涉毒案件

近日,徽縣公安局伏鎮派出所、江洛派出所在工作中分別查處2起、1起涉毒案件,2人被行政拘留,1人被另案調查,仍在辦理中。

5月15日下午4點半,伏鎮派出所民警在轄區巡邏中發現行跡可疑人員錢某,民警將其口頭傳喚至派出所進行尿液檢查,檢測結果呈陽性。錢某對其吸食毒品海洛因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半小時後,民警在工作中發現吸毒前科人員田某有復吸嫌疑,將其傳喚到所並進行尿檢,尿檢結果呈陽性,田某在事實面前對其吸食毒品海洛因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目前,錢、田2人已被行政拘留。

5月16日上午,江洛派出所民警發現吸毒前科人員鄭某某有復吸嫌疑,對其尿檢後證實了復吸事實,並從鄭某某處查獲毒品疑似物1包、一次性注射器2支,鄭某某對注射毒品海洛因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由於其涉嫌其他案件,已被另案調查。

(供稿:伏鎮派出所、江洛派出所)


吸毒怎麼處罰,怎麼判刑

我們都知道毒品是很危險的,近年來吸毒的人員越來越多,吸毒這個行為也逐漸走進了人們的視野,但是實際上很多人對吸毒並沒有一個正確的了解,連吸毒該怎麼處罰也不知道。接下來由華律網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於吸毒怎麼處罰,怎麼判刑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1、我國《刑法》沒有規定吸食毒品罪。但是吸毒容易引發其他犯罪,吸毒人員犯什麼罪,按什麼罪處罰。單獨的吸食毒品行為不屬於犯罪,但可以給予行政處罰或採取者強制措施。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機關處15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並沒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還應予以強制戒除,進行治療、教育。強制戒除後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實行勞動教養,並在勞動教養中強制戒毒。

2、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第八條規定: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並沒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予以強制戒除、進行治療、教育。

強制戒除後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實行勞動教養,並在勞動教養中強制戒除。只有經過尿液化驗,毒品為陽性的才能確定為吸毒人員。

治安拘留、罰款、沒收毒品屬於治安處罰,由公安機關決定,不需要法院判決。

強制戒毒,不屬於處罰,屬於強制措施。目的是對吸毒者進行治療和教育。由於強制措施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最好是動員吸毒者自願戒毒,動員無效的,公安機關有權利決定強制戒毒。強制戒毒的時間為兩個月,提前戒毒的可以提前出院。

3、勞動教養是中國特有的一種強制措施。勞動教養制度是根據1957年8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78次會議批准頒布的《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勞動教養的對象是大城市中無正當職業的人員,主要是妓女、賭徒、小偷、流氓、算卦的、賣假藥的、碰磁的、流浪人員,被單位開除公職的人員。這些人沒有謀生的技能,有可能走向犯罪,但是沒有犯罪。政府把這些人集中起來,限制他們的人身自由,培養他們的勞動技能,學會勞動技能後由政府安排他們就業。勞動教養不是刑事處罰,也不是治安處罰,而是為維護社會治安,預防和減少犯罪,對輕微違法人員實行的一種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國際社會一直譴責中國的勞動教養制度,法學界對勞動教養制度的爭議也很大。我國正在努力減少勞動教養的措施,但是在目前情況下還不能取消。勞動教養制度保留至今,現在關押的主要是屢教不改的吸毒人員、賣淫嫖娼人員、小偷小摸和痴迷邪教分子。勞動教養機構不是監獄,政府要求把勞動教養所建成校園式、花園式的人才培養基地。勞動教養不由法院判決,也不由公安機關裁決,大城市政府設立專門的勞動教養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問題。

4、行政拘留和強制措施不用經過法院判決,可能造成政府濫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受到治安拘留處罰或者被採取勞動教養措施的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就約束了政府不得濫用治安處罰和強制措施。司法實踐中也很少遇到吸毒人員起訴公安局和政府的。

5、對吸毒人員採取治安處罰和強制措施,是為何社會秩序的需要,也是吸毒人員家屬的要求。對吸毒人員採取強制措施後,如果查出吸毒人員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行為,或者有引誘、欺騙、強迫、教唆、容留他人吸毒行為的,則要按照《刑法》相關條文處以刑罰。

因此,吸毒並不是犯罪,一般不會受到刑事處罰,但是吸毒是違法行為,對於吸毒者公安機關是可以處15日以下的拘留的,還可以對其進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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