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商戶是否違法違約熱議背後的意義——再議「賣東西不收現金,只要電子支付」現象
4月25日的討論,是基於我對這則案例的判斷,基於我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我不認為路邊小商戶的行為違法違約,而且從生活實際問題的解決思路來說,所以才將重點放在了自由與責任問題的討論上。但當我看到文章刊發後引起的法律圈內外反應,很多人用「法言法語」來論證商戶之行為屬違法又違約,我發現自己真是有點錯估形勢了,也對近年來常發生一些法律誤導公眾的事件有了更深的領悟。在這期間,我又請教了北上廣的法律圈實務和研究人士,綜合下來發現,對此商戶是否違法違約意見各半,看來也是個有爭議的結論。那好吧,就讓我再回頭來和大家討論,為什麼我要這樣來對這個案例中作這樣的論述。
先讓我們來看看該商戶違了什麼法。
其一,違反了《人民幣管理條例》嗎?
有人認為,該商戶拒收現金違反了我國有關貨幣管理的行政法規,典型條款就是《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該條文明確的是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在我國境內不得拒收。我的生活化的解讀是:第一層次,你買案例中的水,如果用人民幣這種貨幣形式來支付,商戶是不可以拒收的。但如果你用非法定貨幣如日元、美元、泰銖等貨幣形式來支付,商戶是可以拒收的,當然,如果商戶願意的情況下,你也可以用日元、美元、泰銖等來支付(這一點,有過出國游經歷的讀者一定理解)。第二層次,正如有人所言,這裡的人民幣,既包括現金,也包括非現金模式,比如刷銀行卡,用支票,包括支付寶,微信等電子支付手段(其實還有更多支付手段,包括匯票等票據),但不論你是現金方式,還是非現金我方式,只要是用人民幣這種貨幣來結算的,商戶都不得拒收!換句話說,無論哪種支付手段,我付的都是人民幣!而不是美金,日元,泰銖等!第三層次,該法規條文里僅規定了幣種,卻沒有限制支付方式,我很想知道究竟是哪個法律條文中能找到關於確定用某種非現金方式支付人民幣的方式為非法或者是予以限制的!所以我納悶的是,究竟是用何種邏輯從上述條文中推斷出拒收現金是違法的結論!「貨幣形式(種類)」、「支付方式」,「拒收人民幣」、以及「拒收現金(現金還包括日元、美元等非法定貨幣)」都是不同的概念好不好,什麼時候竟然可以混同了?
其二,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嗎?
還有人提到,消費者有權選擇支付方式,只要該貨幣是合法流通的。首先我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消費者權利一章中沒找到這句「消費者有權選擇支付方式」這句話,其次,消費者與商家是平等民事主體,既然消費者有權選擇支付方式,我商戶為什麼就沒權選擇支付方式,而必須是你怎麼付我就怎麼收?據我理解,消法中規定經營者最大的義務就是保證所售商品是合法的、符合國家質量等規定的,所以說商戶只接受電子支付方式違反了消法哪一條,我真沒看出來。
再來看看該商戶違了什麼約?
既然違約,肯定是訂立了合同,無論口頭還是書面。很多人在與我溝通中特別提到了「要約」兩個字,認為商戶開門營業,明碼標價就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合同要約」。
《合同法》是這麼給「要約」作規定的。
《合同法》第14條規定,合同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明確。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其中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那麼具體明確的內容又包括哪些呢?合同法這樣說的,合同內容,有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其中就表明了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等。
好了,普通讀者可能聽不懂這麼專業的術語,我還是拿我們的案例來作個說明。
商戶在路邊開個店,擺出了一瓶娃哈哈礦泉水,標價2元人民幣,支付方式是支付寶。這些內容就是要約內容,有具體商品,數量,價格,履行方式的約定都有了。如果買方(也就是受要約方)無任何異議,支付寶一掃,2元錢歸商戶,直接拿水走人,這個口頭合同就直接成立生效並履行完畢了。這裡的關鍵是這時買方(也就是受要約方)並沒有直接作出「承諾「,而是就商戶的要約提出了異議,我不接受你關於支付方式的這個要約內容,我要求用現金可以嗎?我想法律人士看到這裡應該明白,這相當於是一個由買方提出的新的要約,其他內容不變,但支付方式改成了現金。對於這個新要約,商戶此時就成了新的受要約人,新的受要約人表示拒絕,所以關於案例中的商戶和買主實際並沒有達成一致,也就是合同並沒有成立!合同既沒成立,何來違約一說?其實說白了,這個過程不就與我們在小菜場買菜討價還價是一個道理嗎?
所以說,商戶開門營業,明碼標價就一定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合同要約」,並不一定,還得看合同要約的內容,比如此案例中一個主要合同要約內容(履行方式)並未達成一致,故未構成要約。
再次申明,我在此文中論及的商戶僅限於案例中提到的那類普通私營企業,不包括涉及公共、公益類單位以及政府部門等公權力機關!
寫到這裡,我想我還是要回過頭來說一下,案例中商戶不收現金只用支付寶是不是違法違約,可能法律界人士各有各的解讀和理解,我的解讀未必一定正確。但是提醒兩點請諸位思考:其一出現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在於時代的進步科技的發展,現實生活的需求。支付寶、微信這種支付方式也和支票轉賬一樣屬於央行批准的合法支付方式,從某種程度上解決了小額現金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的攜帶、收取現金所帶來的人身安全以及管理漏洞等問題,所以受到追捧,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其二,退一步講,對於這種小商戶小買賣,即使拒收現金構成違法了,你又能如何?舉報還是訴訟?誰吃飽了撐的?而且問題真能解決嗎?說實在我並不認為這樣可以引導公眾更加守法!我會更加關注私權利的保護,關注公權力領域的權力濫用和不作為!
就在寫這篇文字的時候一位北京同行告訴我,他前天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立案,一個申請企業解散的案子,需交35元訴訟費,但窗口告知,現在法院不收現金,必須刷卡,或者支付寶、微信,當時還著實讓不習慣用支付寶微信的他為難了半天。我又想起我一個親戚前幾天在福州辦理拆遷房收房,結算下來還需要補交部分稅款,但人家要求不能用現金,還非得到指定銀行開戶轉賬,害得七十歲的他折騰了大半天,先開戶,再存錢,再轉賬。在寧波的一些公權力機關,公共設施機構,這樣的情形不也很多嗎?這些地方不收現金咋就沒有人去投訴呢?有人說這是為了財務管理方便透明防貪,我就更納悶了,公家單位需要財務管理,私人單位難道就不要了嗎?小商戶老闆可能也是為了防止夥計做手腳呀,你為什麼就不能理解,非得口誅筆伐、圍追堵截呢?這背後又是怎樣的一種國民心態,值得好好回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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