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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龍潭村民告村官的案子,判決書下來了,結果是……

去年12月,龍潭有宗因村民認為村幹部在分配村集體土地拆遷賠償款不公平,而將村幹部告上法院的案件,詳情請看博白龍潭網當時推送的文章(龍潭這裡有人把村幹部告上了法庭,你們怎麼看?),時隔半年,小編從原告張女士那裡了解到,她在5月15日收到了法院的判決書。

從這一份廣西自治區博白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得知,法院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的內容為由判定原告敗訴。張女士表示,她對這次的判決不服,她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在

第二條: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四條: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婦女的權益。  國家採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的,或者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權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調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中明文規定了婦女的法定權益,任何人不得侵害。並且在

第三十二條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中也清楚寫到婦女在征地補償款上享有與男子的同等權益。基於上述法律條文,張女士決定上訴,力求得到一份公正的法院判決書。

對婦女能正確的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爭取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小編覺得這就是和諧社會、法制社會的一種體現,所以我們也想請大家一起關注這起「村民告村官」案件的後續發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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