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離家」男子和前妻爭吵 一刀捅死來勸架的大舅子
1969年出生的瀋陽瀋河區男子盛余(化名)和女子桑某曾是夫妻關係,兩人先後生下了3個孩子。2016年4月兩人離婚。
但是因為怕大女兒和一對龍鳳胎受到影響,盛余離婚不離家,兩人仍然生活居住在一起。2017年1月21日凌晨1點左右,盛余和桑某再次因為瑣事爭吵起來。桑某說,當天是農曆小年,因為自己到母親家吃飯回家晚了點,盛余就不高興了,還在酒後和自己大吵大鬧,甚至用一根鐵棒打中了自己的小腿。
於是桑某給其哥哥嫂子打電話,讓他們來勸架。桑某的哥哥趕到後,先是對盛余進行勸解,此後和盛余廝打起來,被人拉開。而盛余趁其不備,用摺疊刀一刀刺中了「大舅哥」的腹部,導致其被銳器刺破左髂總動脈和左髂總靜脈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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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當天,盛余就被警方抓獲。他辯稱自己是精神殘疾二級,希望減輕處罰。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此案認為,盛余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盛余不服上訴,稱自己沒有犯故意傷害罪,屬於過失犯罪,原判量刑重。
今年4月27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此案。法院查明:瀋陽市精神衛生中心法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證實盛余雖有「精神貳級」殘疾證明,但無相關醫學材料證實其案發前曾經患有何種精神疾病。盛余案發前有確切的飲酒行為,其在案發行為當時的精神狀態符合CCMD-3《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三版)中關於「普通醉酒(單純醉酒)」的診斷標準。鑒於飲酒屬於自陷行為,醉酒的人應該為其酒後的行為負責,故評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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