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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網路信息的保護機制的合理性

理論上講言論自由與獲取信息的自由都是應有的,然而它們並不是同等的概念,也很難產生同等的效果。事實上,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但絕大多數人或是說所有人的信息其實都是不充分的,只存在所獲取的信息量的多寡,信息量的多少能夠影響一個人作出何種程度、更深入或更完整的分析;更何況只有少數人或者極少數的人能夠冷靜、理性的分析有限的信息做出更好的判斷,這又取決於他的經驗、智識和思維方式等。所以網路信息的限制,可能有助於保護未成年人不受有害信息的侵害,也可能影響一個社會整體的認識世界,但並不足以從根本上有助於一個理性社群的形成。因為,拒絕一種事物並不能促使人可以當然的獲取相應的免疫能力。

那麼法律的義務何在,是為公眾提供保護以免不良信息的侵害,還是實施信息保護,促進信息的合法自由的獲取。許多時候,政府保持了一種家長主義的態度,或是著眼於國家的信息控制力上的獨立性,而著力於掌控對於信息和網路的控制能力。以此所要實現的形式上的目的:在於未成年人不會被不良信息的煽動、蠱惑或惡意的誘導,包括成年人不至於被惡意謠言的蠱惑。比如對於恐怖主義、極端主義互聯網誘導與招募,而且事實上對外部網路的限制訪問確實有助於減少此類事件的發生,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去看待這種做法,或許是可以成立的。但對於成年人的限制,卻無法迴避現有法律體系的慣常立場,那就是法律本身對於自然人能力的評價往往也是一種假設,它在擬制一種客觀的狀態或是事實,那就是無精神疾病、智力正常的成年人是可以做出理性的判斷,做出符合自己利益的事情。所以,法律一旦基於普遍的經驗和社會認識水平,擬制出一個標準或是能力界限去區分和判定何為成年人,是否是具有獨立能力的人,則剩下的事情就是成年人自己的自由,如果並未侵害到整個社會公共性的利益(當然這也是大家共同協商的社會底線)或個人權益,制度就很難再防止一個成年人在自己的能力所及的範圍內的自甘墮落。

如果非要追求成年人不自甘墮落,這個標準可能是沒有的,而且可能未成年人也做不到,那關於成年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假設則毫無意義。於是立法者試圖對其進行強制性的保護,包括避免其有限的心智被不良信息所影響腐蝕。僅僅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那就要考慮應當以怎樣一種手段不去縮小或限制成年人應有的自由能力和法律權利的範圍,這是個困難的問題,至少每個人應當得到自己應得的。

雖然從客觀的角度來看,防火長城是起到了一定防護作用,但也需要考慮幾個因素,幾種結果:在這種保護下,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信息分析與判斷能力是提高了還是降低了;整個社會對於信息的自我篩選和自凈能力是提升了還是降低了;為未成年人和防範極端恐怖主義所做的網路限制或是隔離是否矯枉過正。因此,這可能不僅僅是一項立法問題,也存在技術問題,在有限的技術下能否有效的對信息進行區分?而又不存在監控和過濾公眾的通信內容,侵害公眾的通信自由與隱私安全。

同時,立法者和公眾應當意識到:影響一個人做出正確理智判斷的因素也在於信息的獲取,強制保護是不是真的會被接受,有助於個人心智的成熟。人類社會包括單一個人並不能絕對的規避生存風險,這是歷史和生活證實的。人需要自我成長,有能力去獨自承擔自我選擇的風險。我們始終應當認識到成年與未成年,有能力與限制能力,成熟與不成熟,都是我們相對的假設和擬制,包括所謂的基於同情、保護,都是情感上和行動上的關懷和救濟,但本質上都是基於多數意志而非經本人同意的干涉,這種干涉可能是有益的,也可能是有害的,包括對於多數原則的濫用,但根源在於個體自身作為社會成員要有獨立意志、獨立承擔風險,那麼根本不承受個人選擇風險的大多數限制個人的正當理由何在?因為受不良信息或極端思想勸誘或誤導的個人可能產生的危險性,是否能夠成為立法的理由。但客觀上,仍然需要反思:人類社會濫用多數人的意志在相當程度上去保護和救濟他,但這本身是一種集體的暴力,我們只不過是依靠普遍的觀念去授予這種行為合法性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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