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在鶴壁城市道路、廣場等其他公共場所亂擺攤要罰錢了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直接關係城市形象和社會公共衛生安全,關係群眾生活質量和切身利益,將於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的《鶴壁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城市市容管理中治亂方面通過立法進行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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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道路、廣場亂擺攤最低罰50元
今後擅自在公共場所擺攤設點將對個人最低處50元、單位最低處500元罰款。《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限進入早市、夜市、農產品市場、日用小商品市場等開展經營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廣場以及其他公共場所從事擺攤設點、兜售物品等經營活動。
福田二區東門外(資料圖)
《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2
在城市道路兩側陽台弔掛有礙市容 物品最低罰200元
福田二區東門外(資料圖)
《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城市道路兩側臨街建(構)築物的頂部、陽台外、門窗外不得堆放、弔掛有礙市容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
3
禁止借用臨街建(構)築物或者樹木在道路兩側晾掛物品。
《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小吃攤販在珠江路與黃山路交叉口佔道經營。(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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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聲明:
本期值班:劉善新
本期編輯:韓智英
稿件來源:淇河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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