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為能夠申請國家賠償,其實還真不是……
案例1: 摘自《鄭強申請瀋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再審改判無罪賠償申訴審查決定書》
(2015)賠監字第42號
本院賠償委員會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鄭強雖然在1995年10月13日經再審改判無罪,但其被錯判有期徒刑五年的刑罰已於1988年8月10日執行完畢,即其被錯誤羈押的事實發生在國家賠償法實施之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十二條及法復(1995)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案範圍問題的批複》第一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鄭強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侵犯其人身自由的賠償金332788.7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萬元,共計832788.75元的賠償請求,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應當按照該法實施之前的有關政策作善後處理。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駁回鄭強的賠償申請,符合法律的規定。
http://www.court.gov.cn/wenshu/xiangqing-10376.html
——摘錄理由:從價值觀看,應賠。
雖然「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但不是說可恨就不賠,我認為沒有理由不賠。
案例2:《范俊傑申請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刑事賠償立案決定書》
(2015)法委賠立字第4號
本院賠償委員會經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該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本案賠償請求人范俊傑以吉林省高院人民法院原民事錯誤判決被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改判導致其財產損失為由申請國家賠償,不屬於國家賠償法規定的受案範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決定如下:對賠償請求人范俊傑的國家賠償申請不予受理。
本決定為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
http://www.court.gov.cn/wenshu/xiangqing-10377.html
案例3:《韓興江申請申訴審查決定書》
(2015)賠監字第53號
本院賠償委員會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韓興江主張富錦法院(2004)富民商初字第67號民事判決、佳木斯中院(2004)佳民商終字第57號民事判決、富錦法院(2006)富民商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佳木斯中院(2008)佳民一終字第204號民事判決、佳木斯中院(2011)佳民再終字第1號民事判決等均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枉法裁判,造成其巨大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的申訴事項,不屬於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民事、行政訴訟中國家賠償案件的受案範圍,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不予受理正確。對韓興江的申訴,不予支持。http://www.court.gov.cn/wenshu/xiangqing-10375.html
——摘錄理由:筆者一開始是懵逼的,為何不賠?看細一點:《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僅限於下列三種情形:
1.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
(1)對沒有事實妨礙訴訟行為的人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實施妨礙訴訟的人採取司法拘留、罰款措施的;
(2)超過法律規定期限實施司法拘留的;
(3)對同一妨礙訴訟行為重複採取罰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過法律規定金額實施罰款的。
2.違法採取保全措施;
(1)依法不應當採取保全措施而採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財產的(但案外人對案件當事人負有到期債務的情形除外);
(3)明顯超過申請保全數額或者保全範圍的;
(4)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但依法交由有關單位、個人負責保管的情形除外);
(5)變賣財產未由合同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3.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
(1)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等法律文書的;
(2)違反法律規定先予執行的;
(3)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且無法執行迴轉的;
(4)明顯超過申請數額、範圍執行且無法執行迴轉的;
(5)執行過程中,對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
(6)執行過程中,變賣財物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
案例四:《深圳市水產公司申請申訴審查決定書》
深圳市水產公司申訴稱:該公司原已通過拍賣取得涉案地產產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違法行為導致該公司已獲得的產權喪失,應當通過評估程序按照該地產現有市場價值予以賠償,而非僅退回拍賣款、傭金和後續投資款。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遲延作出賠償決定的行為違法,應當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兩倍支付遲延賠償期間的利息損失。為此,請求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2014)粵高法委賠字第16號國家賠償決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賠字第1號賠償決定,並重新作出賠償決定。
……
本院賠償委員會審查認為: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02)深中法執審字第30-47號民事裁定撤銷了(1999)深中法執字第92-4號民事裁定,該院拍賣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築物的行為已被確認違法,深圳市水產公司、深圳市南山罐頭廠可以據此提出國家賠償申請。不動產的產權變動以過戶登記為生效要件,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築物的產權一直未辦理移轉登記至深圳市南山罐頭廠名下,深圳市南山罐頭廠實際並未取得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築物的產權;故深圳市水產公司、深圳市南山罐頭廠申訴提出應當通過評估程序按照該地產現有市場價值予以賠償的理由不能成立。另一方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確認拍賣的(1999)深中法執字第92-4號民事裁定書未見有送達給有關當事人和協助執行部門的送達回證;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另案執行同一被執行人深圳特區對外經濟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財產時,上述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築物並未被查封或過戶給他人,故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拍賣行為不具有對抗其他人民法院查封、拍賣行為的法律效力。深圳市水產公司、深圳市南山罐頭廠申訴提出原已通過拍賣取得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築物的產權,並以此為由申請賠償不動產產權損失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賠償委員會不予支持。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於因其違法拍賣行為造成深圳市水產公司、深圳市南山罐頭廠支付拍賣款、傭金以及進行後續建設投資的損失,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深圳市水產公司申訴還提出,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遲延作出賠償決定的行為違法,應當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兩倍支付遲延賠償期間的利息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深圳市水產公司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賠償決定的行為違法為由要求賠償,不屬於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範圍。http://www.court.gov.cn/wenshu/xiangqing-11294.html
——摘錄理由:執行無小事,送達協助執行不容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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