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老賴」注意了!再不還錢,等待你們的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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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然而總有那麼一些人
開豪車高消費
過著舒適的生活
就是不還錢!
5月18日,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併當庭宣判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72名被執行人經傳喚到庭旁聽庭審。這是該院開展打擊拒執專項行動取得的又一戰果。
李某某與陳某某(另案處理)系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被執行人,縣法院做出的生效判決確定,李某某、陳某某應向某銀行償還借款本金80000元,並支付自2016年10月26日起的利息及逾期罰息。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陳某某、李某某拒不報告財產,拒不接受法院傳喚,擅自將人民法院查封的房產押租給他人,獲得房屋租賃押金收益後既不報告,也不履行義務,並長期外出逃避執行,與執行幹警失聯,導致該案無法執行。縣法院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陳某某、李某某被列為網上追逃對象,於2018年3月16日被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法庭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在執行過程中,通過押租房屋獲取資金後有能力執行而故意逃避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庭審結束後,6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被執行人被當場司法拘留。
據了解,今年以來,縣法院加大對拒執行為的打擊力度,對5名被執行人予以刑事處罰,對43名被執行人進行了司法拘留,倒逼被執行人自動履行法定義務,推動了「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的深入開展。
什麼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處罰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刑法條文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編輯:瑩瑩
作者:明夢秋徐少華
來源:今日竹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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