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債子還」——子女償還債務的條件是什麼?償還多少?一文看懂
"父債子還"在中國有著根深蒂固的文化傳統根源和法律傳統根源。人們總是認為「父債子還」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其實不然,在一些特殊情況,在法律上支持「父債子不用還」。
「父債子還」中一般情況兒女作為父親的繼承人,那麼父親就是被繼承人,也就存在被繼承人債務,它是指被繼承人生前個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用於個人生活所欠下的債務。
它主要包括這樣幾類:
(1)被繼承人依照我國稅收法規的規定應當的稅款。
(2)被繼承人因合同之責欠下的債務。
(3)被繼承人因侵權行為而承擔的損害賠償的債務。
(4)被繼承人因不當得利而承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5)被繼承人因無管理而承擔的補償管理人必要費用的債務。
(6)其他屬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如合夥債務各屬於被繼承人應當承擔的債務,被繼承人承擔的保證債務等。
注意:律師給你畫重點了——父債子還是需要滿足一些條件的:
一是父母子女間的法定繼承權還有效存在;
二是兒子繼承了父親的遺產;
三是債務的價值小於遺產的價值。
也就是只有在所繼承遺產的價值範圍內的債務才可以成立父債子還,所以父債子還的概念在這裡就錯了一半。
那麼這些債務繼承人應該按照怎樣的方式償還呢?償還多少?全部嗎?
根據《民法通則》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繼承人享有繼承財產的權利,也就要履行償還被繼承人欠下的債務的義務。
第一:繼承人表示接受繼承遺產,如果被繼承人還遺留有債務,繼承人應當先全部還清被繼承人的債務,然後再分割遺產。
如果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因此即使子女同意償還父母生前留下的債務,也是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的清償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除非其自願償還。
換句話說, 子女繼承父母遺產的, 子女是否一定要償還父債, 還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如果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 應以實有遺產還債, 對不足部分法律沒有規定償還的義務。
第二:如果繼承人放棄了遺產繼承,則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沒有清償責任。因此,父債子還是不一定發生的,如果子女放棄遺產繼承,那麼就不需要承擔父母生前留下的債務。
還需要注意一點:如果父母借款用於家庭成員的生活, 則不能認為是父母個人的債務, 而應當由家庭成員共同償還。
還有一種情況是:如果由於子女不盡贍養義務迫使父母借債維持生活的, 則不論債務大於還是小於遺產, 子女都要承擔其清償債務的義務。
「父債子還」是人們根深蒂固的傳統觀念,但是有時候並不是正確的。當遇到強迫償還父母親留下的債務時,一定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利用法律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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