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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婚姻法出新規了,夫妻在這些情況下不能離婚!

婚姻保護雙方權益和義務,是一種契約精神,但沒辦法保證感情和相處,公民幸福不能靠一紙婚約的束縛,而應該是相互體諒,相互尊重,方能幸福長久。一旦婚姻當事人背離契約精神,法律起到的作用,只能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使一方或雙方履行應盡的義務。當代男女平等的社會,沒有誰離了誰不能活,擺放好心態,不要把幸福寄託於法律,婚姻是需要雙方認真經營,珍惜彼此的。越來越多人不願意結婚了,或者說越來越多的人害怕結婚了,結婚成本越來越高,而且閃婚閃離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婚姻關係彷彿早就不是那個紅色本本能約束的了,這是為何?有的人結婚是看中了對方的繼承遺產,現在,通過騙婚來發這種不義之財的情況已經行不通了,這點最值得推崇。因為即使是在婚姻存續期內,夫妻其中一方通過繼承所得的父母的房子或確實其他的繼承財產,在沒有遺囑特別聲明的情況下,一律視為繼承者的個人財產,夫妻離婚時不能被平分。

婚姻不過是人生的一種選擇,只是一種生活方式而已。在婚姻中,牽涉到很多方面的利益,夫妻個人的的,子女的,親屬的。婚姻要滿足各方的需求,真的是不容易啊,所以,堅守婚姻,對很多人來說,意味著一種選擇,也意味著一种放棄。所以我們大家都知道,大多數婚姻都是維持而已。質量不好,只是雙方為了更重視的那一部分,而放棄了自己的需要。這也是婚姻制度不合理,不合情的地方,注意,我沒有否定婚姻的積極意義,畢竟沒有什麼是完完美無缺的。我們一味指著結果,卻從沒在意開始如何。婚姻法應該加大的是結婚前的各項事宜,而不是從結果來處理,婚前不檢有問題的,婚前財產含糊婚後因經濟吵的,婚前盲目結婚,婚後發現不合的,隱瞞離異婚後為此鬧離的,騙婚的,假離在復婚的,假離變真離的,現在結婚九塊九,公職機構也不問不管,提升公職機構人手,增加結婚一定費用,告知結婚各項事宜,雙方互知對方信息,預約登記,給予結婚登記思考期限,結果登記一對千百費用可以增加多少公職來處理,生活因為了解才能相處,家庭需要共同才能經營!

離婚是夫妻雙方的婚姻走到了盡頭的無奈選擇,兩個人在一起不容易,結婚組建成一個家庭更加不容易,且行且珍惜,能不離盡量別離吧。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真的破裂,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是應准許離婚的。一輩子不長,遇到好的人一定要珍惜!很多人都是離婚了才發現原配是最好的,後悔已晚,尤其是有了孩子離婚的,受傷害最大的是孩子!不要讓無辜的孩子成為最大的受害者!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對物質生活的要求也越來越高,這種情況下大家在結婚上的觀念也有所改變。而很多人因為受不了外界的誘惑而選擇背叛婚姻,而2017年的離婚率已經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在這樣的情況下國家針對離婚的程序也有了新的規定,未來想要離婚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行。那麼那些情況辦理不了離婚呢?

1、近年來,由於全社會離婚率太高,在實務操作中,如果沒有確鑿有效的證據證明符合離婚條件,法院受理當事人第一次離婚的請求一般是不予支持的,有的人甚至要反覆起訴幾次才能夠判決准予離婚。除非是雙方對離婚都無異議,在子女撫養、夫妻共同財產及債務分割等方面無法協商一致起訴至法院,法院才會准許離婚。

2、財產分割未達成一致意見的不允許離婚,據了解,在離婚的時候,夫妻雙方需要提供雙方的收入證明和婚前的財產證明,對財產進行隔離分割。然而,如果財產分割未達成一致意見,那麼是不符合離婚條件的,離婚的請求會被撤回。

3、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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