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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走的「暴走漫畫」,暴漫不能暴走出法律的界限

編者按:回溯幾年前,「暴走漫畫」憑藉幽默機智的語言,針砭時弊,聚集了不少年輕粉絲,網路流量也不容小覷。近日,暴走漫畫卻讓人大跌眼鏡,語言雖也「幽默」,但確是建立在涉嫌戲謔、侮辱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基礎上。

梁雯: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重慶電視台都市頻道《拍案700》、《大城小事》等欄目公益律師,《重慶商報》新聞律師團成員。

2018年5月8日,暴走漫畫在今日頭條等平台發布的一段短視頻中,含有戲謔侮辱董存瑞烈士和葉挺烈士內容。此時,距離以懲治「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為核心立法精神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的正式施行僅僅過去一周時間。「暴走漫畫」的行為可謂是頂風作案,博取眼球。

這段由暴走漫畫在網路平台上傳的視頻時長58秒,該段短視頻截取自《暴走大事件》第三季第15集。從截取的視頻中,以下台詞明顯含有戲謔侮辱董存瑞烈士和葉挺烈士的內容:

—— 「董存瑞瞪著敵人的碉堡,眼中迸發出仇恨的光芒,他堅定的說,連長,讓我去炸那個碉堡吧。我是八分青年,這是我的八分堡。」(八分堡是一種漢堡)

——「為人進出的門緊鎖著!為狗爬出的洞敞開著!一個聲音高叫著,爬出來吧!無痛人流!」(篡改自葉挺烈士《囚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 第二十六條 規定:「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律師認為,任何事物都是物極必反,暴漫不能暴走出法律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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