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傅蔚岡博士做客網路與信息法沙龍 主講「網約車監管:邏輯和立場」

傅蔚岡博士做客網路與信息法沙龍 主講「網約車監管:邏輯和立場」

傅蔚岡博士做客南開網路與信息法沙龍第三期 主講「網約車監管:邏輯和立場」

(孟李冕撰)2018年5月7日下午,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執行院長傅蔚岡博士做客南開網路與信息法沙龍第三期暨「規制與公法」沙龍第三十四期,以「網約車監管:邏輯和立場」為主題,呈現了一場精彩講座。講座由南開大學法學院網路與信息法研究中心主辦,宋華琳教授主持,陳兵教授、賈卓威老師參加了講座研討。

傅蔚岡博士以自身乘車體驗為開場白,簡要介紹了網約車的優點和現狀。傅蔚岡博士介紹了網約車和計程車的區別:第一,技術的區別。網約車依賴於移動互聯網,區別於計程車的揚招。第二,服務的區別。網約車通過平台能匹配乘客和司機,通過服務評價系統優勝劣汰。第三,生產組織經營方式的區別。網約車可以跨域地區構建全球服務網路。此外,由於網約車司機不是僱員的司機,還可以提供更好的服務。最後,傅蔚岡博士提出,締約方式的區別才是根本性的區別。用戶必須通過登錄約車軟體來預約周邊的車,登錄這一行為建立了平台與該乘客間包括費率、司機資格、保險甚至殘障人士特殊需求在內的合約關係。與巡遊計程車不同,平台承擔篩選並僅聘用合格司機的責任,而乘客則可在事先獲得更多關於預期司機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司機的姓名、車輛的照片等。

傅蔚岡博士分析了伊利諾伊運輸貿易協會等訴芝加哥市政府一案。原告認為芝加哥市於2014年5月28日頒布的TNP新規由於在保險、司機資質、機動車資質和資費方面區別於計程車,實施了不公平競爭。判決書可概要為兩點:第一,財產並沒有免於競爭的權利。TNP和計程車是運輸服務行業的兩個不同業態,計程車牌照讓牌照所有者擁有和運營計程車,但這並不能排除交通運輸服務的競爭。第二,因為競爭而導致的收入減少和財產減損並不能被視為政府的徵收。從該案中,可得出如下啟示:監管手段和監管目標相匹配。即對於已經消除了信息不對稱的網約車,可以與不同於計程車的監管手段。

傅蔚岡博士還討論了國內在司機、汽車、數據、保險和平台責任方面給網約車設立的監管。司機方面存在戶籍、駕照和資質與背景調查的監管;汽車有軸距、安全氣囊和車牌的監管;關於數據,要求平台資料庫向本市監管平台實時傳輸運營動態數據,確保數據信息真實、完整;在保險方面,要求接入平台運營的車輛,應當按照營運客車類保險費率,投保交強險、賠付額度不低於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關於平台責任,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與駕駛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簽訂協議的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為駕駛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簽訂的協議不得以任何方式減輕或者豁免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向乘客承擔的承運人責任。

傅蔚岡博士繼而講解了網約車的監管悖論。第一,監管過度導致監管不足,如戶籍、車輛資質等會導致網約車大幅度減少。第二,所有旨在要求最優技術的監管最終都會阻礙技術進步,如要求計程車行業安裝GPS。最後,對新風險過於嚴苛而導致總的風險程度上升,如網約車的從業資格考試反而使得黑車增多。

傅蔚岡博士還剖析了日本、英國無法誕生互聯網公司的原因。谷歌和雅虎擔心日本的版權法會判搜索引擎違法,因此他們不將日本的搜索伺服器放在日本。此外,谷歌搜索引擎在英國可能是違法的。因此,法律才是關鍵性要素。幾個關鍵性法律要素分別為平台責任、版權和隱私。

傅蔚岡博士提出,以日落條款來確保監管措施不至於阻礙創新,如「暫行辦法」是不是需要明確期限。傅蔚岡博士指出,監管手段要和監管目標相匹配,而目標與立場相關。在保護消費者的立場,監管政策會寬鬆。在保護傳統計程車司機的立場,監管政策就會相應嚴格。

在講座的交流環節,針對「滴滴司機打滴滴投資人」、「信息不對稱是否消除」、「如何監管平台的抽成比例」、「網約車各地實施細則是否違背上位法」、「如何監管套牌車」等問題,傅蔚岡博士都一一做出解答。

在講座的最後,主持人宋華琳教授總結髮言,首先感謝傅蔚岡博士的精彩講座,並提出對網約車的監管可以著眼行政法監管之外,探尋平台自身可以發揮何種作用,平台自身如何制約的問題。此外,還呼籲師生關注法律與公共政策的結合部。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規制與公法 的精彩文章:

如何為人工智慧立法?

TAG:規制與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