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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洲財富案:東北區經理非吸2.2億元 獲刑三年六個月

5月23日消息,近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該市法院打擊非法集資犯罪工作情況並發布了5起典型案例,望洲財富案也在典型案例之中。據披露,望洲財富公司東北地區總經理、哈爾濱分公司負責人梁某因私自宣傳理財產品吸收存款2.2億餘元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據了解,2014年8月至2016年6月,梁某在擔任望洲財富公司東北地區總經理、哈爾濱分公司負責人期間,受望洲財富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某指派,在未經相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通過報紙宣傳、發放宣傳單等方式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宣傳其公司P2P理財產品,並根據不同期限約定7%-15%不等的年化利率,共向460人吸收存款2.2億餘元,返還利息549萬餘元,返還本金7311萬餘元,造成損失1.4億餘元,梁某獲利14萬餘元,所吸收存款用於放貸、還本付息、公司經營等。

道里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梁某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數額巨大,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梁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近三年,哈爾濱市兩級法院受理非法集資案件數量分別為26件、44件和87件,總數增長三倍;2018年截至目前,已受理非法集資案件40件,約為2017年受案量的一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所佔比例最大,約為92%。

案情相關:

據了解,2013年9月至2016年4月20日,望洲集團通過望洲財富共吸收存款64億餘元,至案發尚未歸還本金26億餘元,涉案債權人共計13400餘人。望洲財富董事長楊衛國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刑期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25年10月24日」。

此前,望洲財富各地分公司已相繼進行了審判。2017年9月19日,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對原望洲財富廣州分公司華南區域總經理文某和望洲財富廣州天河分公司經理陳某某等人進行了宣判,望洲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到2016年4月案發時,共導致274名被害人實際損失人民幣72485301.89元。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文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陳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2017年12月19日,宜昌市葛洲壩人民檢察院日前對望洲財富宜昌分公司負責人李美森和楊大治提起公訴。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李美森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被告人楊大治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范處有期徒刑4年零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被告人李美森違法所得人民幣九萬一千四百八十二元三角予以追繳,被告人楊大治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一萬八千八百四師醫院三角五分你予以追繳,發還各被害人。不足以彌補的損失部分,責令被告人李美森、楊大治退賠。

12月20日,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對原天津望洲商務信息諮詢有限公司銷售經理葛某某進行了依法判決。判決書顯示,葛某某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處罰金5萬元。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此前對原望洲財富東莞分公司5名被告進行判決,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罰金人民幣8萬元。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罰金人民幣8萬元。

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對原望洲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苜蓿園分公司負責人徐某某,苜蓿園分公司團隊經理楊某、夏某進行了判決。判決書顯示,三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獲刑四年四個月、三年十個月和三年八個月,並分別被處罰金十二萬元、九萬元和七萬元。

此外,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檢察院也已對望洲財富常州分公司的39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提起公訴。據悉,該案涉案金額逾2.5億元,涉案的610多名投資人實際損失1.3億餘元。

除望洲財富案外,哈爾濱市還公布了4起非法集資典型案例:

騙24名學生網上貸款吸收資金71萬元

2015年9月至2017年6月期間,李某以給予好處為誘餌,誘使哈爾濱市呼蘭區學院路附近部分高校和大慶市某大學等學校的學生,利用自己的學生身份,通過「名校貸」「星分期」等網路平台進行貸款,再將貸款轉貸給李某,由李某負責償還。李某用此手段共計向24名學生吸收資金71萬餘元,造成損失37萬餘元。

呼蘭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李某能將部分款項歸還部分被害人,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法院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5萬元。

利用虛擬幣傳銷騙277人194萬餘元

2016年4月,在逃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將其投資的「樂惠網TPP」更名為互聯國際的虛擬現金幣傳銷項目,並將該項目介紹給孫某,發展孫某為下線。孫某在延壽縣成立了報單中心,專門從事該項業務,並先後到長春市、通河縣等地發展下線,培訓並發展劉某等下線。孫某與劉某在租住通河鎮園丁公寓門市房,以發展下線獲取高額回報為誘餌,誘騙他人加入傳銷。3個月內,孫某等人發展下線146人,涉案金額116萬餘元。劉某某在通河縣組織、領導傳銷,發展下線131人,涉案金額78萬餘元。

通河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劉某等人以投資返利為名,組織、領導參加者以繳納費用、購買商品的方式加入,並按一定的順序組成層級,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的依據,誇大盈利前景,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加入,騙取財物,三人的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孫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組織層級較高,發揮作用較大,系主犯,應對全部犯罪承擔罪責,劉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輔助作用,系從犯。法院判處孫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劉某等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不等,並處罰金4萬元至5萬元不等。

幫老闆虛假宣傳項目騙39人181萬餘元

2015年6月份以來,李某(另案處理)在無任何實際合法業務的情況下,在哈爾濱市平房區僱傭業務人員,以哈爾濱瑞和鑫誠投資公司的名義,向社會虛假宣傳該公司的投資理財項目,騙取集資者的資金。接下來十個月里,該公司副總經理付某某協助李某從梁某等39人處共騙取集資款人民幣181萬餘元。

平房區法院經審理認為,付某某在明知公司無實質經營業務而參與集資活動,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系從犯,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5萬元。

一人開仨公司吸收存款4916萬餘元

2015年3月,陳某在明知黑龍江省金宮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哈爾濱鼎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哈爾濱金宮玉珠寶銷售有限公司經營項目違法的情況下,擔任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未經主管機關批准的情況下,面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並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方式還本付息。陳某任法定代表人期間,共向689人次吸收存款4916萬餘元,返還111萬餘元,造成損失4804萬餘元。陳某本人獲利2萬元。

南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夥同他人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公開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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