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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之外:「理想」的交易

生活中,我們總會面臨各種各樣的交易和選擇,其實換到了司法的場域也是如此。經常會在英美律政題材里看到的辯訴交易(Plea Bargaining)就是典型。比如,在美國聯邦犯罪案件中,每年大約96%的案件通過辯訴交易結案。當這麼多刑事案件以這樣的方式結束時,作為律師的判斷、選擇更多會體現在庭審之外。

律師的價值及意義,以及角色衝突又該如何去面對?我們是選擇讓犯罪嫌疑人勇敢的站在法庭上,還是基於自己的利益考慮,比如儘快結案的考慮,或者為了維護與檢察官和法官的良好關係,而選擇讓被告人妥協和接受呢?在影片《羅曼先生,你好》中丹澤爾﹒華盛頓飾演的律師Roman.J.Israel就面臨著一系列這樣的選擇。

放下「理想」也許會輕裝前行,但是作為律師而言,骨子裡不可避免的還是有種抗爭的傾向,然而這些,有時,在決斷的那一瞬間真的很難判斷堅持、抗爭本身究竟會帶來什麼?

這已經是丹澤爾﹒華盛頓第二次飾演律師,與他在《費城故事》飾演的律師Joe Miller還是有很大的差異,這次的形象顯得沉穩、沉悶,但同時身上理想特質更深更濃,若不是他出色的演繹,是很難令人堅持看完這部電影的。當他第一次在法庭出場時,就呈現出了某種理想主義身上特有的氣質。

場景一:合伙人意外去世,本來處理「文書」工作的Roman迫不得已出現在法庭上,他顯得非常生澀,這種生澀與他身上的鬥志以及所欲改變的形成了反差。案情是一位上年17歲非法闖入的案件,檢察官開出的條件是:被告人認罪,五年有期徒刑,不得假釋,如果進行庭審起訴建議就是十五年。Roman拒絕了,並向檢察官申辯了被告人應該減輕的一些量刑情節,檢察官當然回絕了。Roman懷著極其鬱悶的心情說服了他的當事人,即使他意識到這些判罰從情理上對這個位年輕人是不公正的。但就是司法制度本身。

場景二:Roman作為毒販的辯護律師,在法庭上與法官就「detained」(扣留)的界定作出爭辯,並被法官以蔑視法庭處以罰款。與上述場景的妥協相比,呈現了更多抗爭。

場景三: Roman與法瑞爾飾演的律師George Pierce在律所大樓門口與科瑞爾的對話。這段對話講出了Roman內心的想法,或者他想去奮鬥並打牌的事情。主要評價的還是「辯訴交易」「如果50%的案件都沒有上庭嗎,哪又談何公正可言呢?刑事案件從未被陪審團或者法官審問過.改變這個隨心所欲的定罪系統。(are tying to pullsentences out of their hat)」

Where guilt or innocence is being completely replaced by fear ofhaving your day in court.

場景四: Roman作為有經驗的律師在人權協會的演講。關於抗議(Protesting)之後被逮捕以及相關權益的法律問題。在這裡發生了一個小插曲,就是兩位姑娘站著聽講座,而全場男士都坐著,Roman認為男士應該讓座,這是起碼的禮貌和紳士風度,但是兩位姑娘確認為這樣的說話是「性別論斷、性別歧視」,是「居高臨下」後面發生雙方發生了爭議。

世界是發生了變化了嗎?我們究竟還是無法將我們自己同我們經歷區分開來,這也是Roman身上的困惑。

場景五:Roman去了George Pierce的律所,作為主辦人去辦理Derrell在搶劫商店的過程中致人死亡的案件,Derrell四年前有兩件前科。Roman在與檢察官就定罪量刑的談判時,擅自拒絕了檢察官給出的十年有期徒刑的建議,認為自己的當事人除了認罪,還供出了主犯藏匿的地點,這些應該值得檢察官開出更好的認罪條件。Roman的選擇導致Derrell在監室被刺遇害。自己也遭到了George Pierce的強烈譴責和質疑。當然這樣的失誤也許與Roman一直處理大量文書工作有關,作為一個學究式的律師隱藏在別人的身後有關。

Roman在一刻受到前所未有的衝擊,開始懷疑自己堅持的東西,同時利用Derrell時獲得信息,作了一場魔鬼的交易,並製造了全劇最大的戲劇衝突,並把自己置於絕境並至覆滅。

場景六:Roman與Maya在高檔餐廳的對話,探尋了部分影片所欲追求的價值,什麼是我們的追求?什麼又是美好?又該堅信什麼?

通過上面六個場景的描述,我們能獲得什麼?至少會覺得Roman是一個理想主義者,堅信自己的信念,並為此踽踽獨行,離群索居,皓首窮經,為了改變司法中存在問題,苦悶的生活著,Maya是為數不多的給其讚許的異性。當Roman放棄自己理想主義情懷時,想去重新改變時,故事也戛然而止。

丹澤爾﹒華盛頓細膩的展示了這個形象所該具有人格特質,博聞強識且有點自負,有理想的情懷且富有同情心、革新精神;總想著去給司法環境帶來一股新氣,但是在別人看來更多是股「稚氣」。

劇情中沒有作為高潮的法庭戲,或者是用已被無數律政題材演繹過了的法庭上慷慨陳詞來揭示司法自身的困局。導演想藉助辯訴交易這條線,來展示一個理想主義法律工作者自身的局限,或是陳述一些自己的理念:

我們自身追求的事情本身塑造了我們!而我們所追求的美好也許對自己而言對其他人而言,從不同角度看待,也有可能是場悲劇!

什麼又是辯訴交易?

若是導演看過斯蒂芬諾斯·畢貝斯寫的那篇有關辯訴交易的文章,他還會堅持自己的想法嗎?至少在許多具體的司法從業者眼裡,這一制度本身沒有其他可以更好的形式來代替。

斯圖爾特大法官在伯頓柯歇爾訴哈耶斯案(1978)的判決中寫道「不管理想的世界可能是什麼樣子,事實是,有罪答辯以及相伴隨的辯訴交易時我們國家刑事司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倘若運行得當,將有利各方。」公開承認這一之前的秘密實踐,使得最高法院認可以下幾點:一是答辯談判中辯護律師的重要性;二是應有公開記錄證明答辯是明知和自願做出的;三是控方的辯訴交易承諾必須實現。(《庭審之外的辯訴交易》斯蒂芬諾斯·畢貝斯中國法制出版社2018年3月版 第112頁 )

辯訴交易的主體是檢察官和律師,律師的作用除了談判,讓檢察官給自己的當事人更有利的認罪條件外,更為重要的是能糾正當事人在整個辯訴交易中的心理陷阱,減少當事人的盲目樂觀、自利傾向等,同時不能推翻或者代替當事人自己的選擇。如果在事實清楚的前提,庭審或者整個辯訴交易爭議的無非是被告人的量刑。如果能避免辯訴交易中不確定性因素和風險,讓庭審著重去解決那些有爭議的案件。

當我們談論辯訴交易,或者「認罪認罰從寬」刑事政策時,我們是該擴大庭審的舞台,還是著力於避免更過法庭庭審流於形式?或者庭審對於案件事實清楚的案件而言,程序的價值何在?庭審是否是一種絕對的實現公平公正的形式?

在既定的司法體制下,從事著我們的法律執業,我們能做選擇、判斷又有什麼呢?尷尬的現實有時令合理抗議自身成了一種理想化的實踐。

影片提出的另外一個問題:如何待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保密義務?或者作為律師執業者而言,我們能利用這些去為自己獲利嗎?有些秘密是交易的條件,有些秘密除了是談資之外,也成了律師自身風險最大來源!

作為「理想」的交易而言,我們真的能判斷、權衡各種風險,做出一個恰當的建議、選擇?!任何作出判斷的人身上不可避免地存在心理缺陷。

影片敘事過於平淡,這種感覺就像自身的理想主義投射到其他外人身上感覺:若無其事。理想主義者的大多數想法除了自我激勵,激勵自己,很難講會對其他人產生共鳴。我們想法會影響到別人嗎?自己想想,都會會心一笑的安慰一下自己。

但是現實中,就有那麼多看上去格格不入的人,說一些不合時宜的話,想著一些不合時宜的問題,總想著改變些什麼?也許也是拿自己的現實與理想中在做交易。

生活之外的交易!活得更堅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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