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性一撕」,攤上事兒了!這後果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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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我們生活中無處不在
它維持著社會的和諧,維護著公民的合法利益
我們在遵紀守法的同時也要注意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潘某你因撕毀法律文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現在對你依法拘留!」隨著連南縣人民法院執行法官一聲令下,法警立即將一副錚亮的手銬戴在潘某手上。
5月21日上午,連南縣人民法院在執行一起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時,在送達文書過程中,案外人潘某(被執行人家屬)情緒激動,當場將代表國家法律和司法尊嚴的法律文書當眾撕毀。潘某隨後被法警戴上戒具送往連南縣人民法院羈押室等候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連南縣人民法院於2018年5月21日作出〔2018〕粵1826執7號拘留決定書,決定對案外人潘某拘留十五日。
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潘某痛哭流涕,對自己因衝動和無知觸犯法律的行為十分後悔,因其不識字,由家屬代寫悔過書,按下指印,同時自願通過公眾媒體以身說法,表示以後會主動學習法律知識,做遵紀守法公民。因結合潘某現實情況,且認錯態度良好,連南法院決定提前解除對案外人潘某的拘留。
普法宣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七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鬧、滯留,不聽從司法工作人員勸阻的;
(二)故意毀損、搶奪人民法院法律文書、查封標誌的;
(三)哄鬧、衝擊執行公務現場,圍困、扣押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公務人員的;
(四)毀損、搶奪、扣留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公務器械、執行公務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查詢、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拍賣、變賣財產的;
(六)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
案件啟示
在依法治國的今天,任何人都應該以合法的手段、合法的程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一切以簡單的手段、粗暴的方法妨礙國家司法機關司法活動的行為都會受到相應的懲處。尊重司法、維護司法的權威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更應該成為每一個公民的自覺。
來源:公正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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