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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名日軍戰犯殺害177人,為何只判八年刑?

此人叫神野久吉,日本愛媛縣人,1941年3月參加侵華,曾任偽大同省公署警察隊指揮官,「三光政策」的忠實執行者。侵華戰爭中,他強姦婦女24名,殺害177人。1956年6月,太原特別軍事法庭對神野久吉進行了審判,卻只判了8年刑。(山野)

「三光政策」,即燒光、殺光、搶光,最早由日軍華北方面軍司令官多田駿提出,岡村寧次將其推向頂峰。他在掃蕩太行、太岳根據地時下令:「……求得完全殲滅八路軍及八路軍根據地,不論男女老幼,應全部殺死。所有房屋,應一律燒毀,所有糧食,不能搬運的,亦一律燒毀,鍋碗要一律打碎,並要一律埋死或下毒。」僅晉察冀邊區,從1938年9月到1939年6月,就有4萬群眾被殺。

神野久吉自己寫下的罪行有50餘頁,其中寫道:我於1941年3月到中國以來,犯下了殺人、放火、強姦婦女、掠奪物資等數不盡的罪行。1941年的中秋節那天,指揮偽警察隊予以襲擊,並下了「凡逃跑的人都加以殺害」的命令,甚至還殺害小孩,強姦婦女。

神野久吉接受審判時,懺悔了犯下的罪行:「開始,我想隱瞞自己的殘暴罪行。但是,受人道主義感化,我開始反省自己的罪行。說實話,論我的罪行,沒有什麼可以辯護的,但法庭給我找了辯護律師。我感謝,我真心謝罪。」

辯護律師稱:神野久吉是日本陸軍指揮官,有權獨立指揮部下進行侵略活動,他們對指揮部下所犯的各種罪行,有其不可推卸的罪責,但他們的重大行動又須受戰地最高司令官的指揮。

律師表示,作為軍人,神野久吉的犯罪活動多是涉及執行命令問題。由於執行命令而犯下的種種嚴重罪行,可以減輕處罰。鑒於其悔罪態度,6月20日,法庭審判長朱耀堂判決其有期徒刑8年。神野久吉跪倒在地,哭喊:「感謝寬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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