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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意外死亡,銀行要求子女償還10萬貸款,法官這麼判……

2015年12月30日,李女士(化名)與丈夫熊先生(化名)以種植為由向某銀行申請借款了10萬元,另外由兩親戚為其提供的擔保,與銀行簽訂合同後,銀行如約發放了貸款,借款期限2年。

(網路配圖)

2016年李女士因為意外而死亡,導致該貸款未及時還款,經銀行多次催收未果,銀行便將李女士的丈夫、子女、擔保人都訴至了湘東區人民法院。

(網路配圖)

近日,萍鄉市湘東區法院公開審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在審理的過程中,原告銀行認為,實際借款人已死亡,其丈夫熊先生在簽訂合同時簽訂《家庭成員同意借款意見書》,理應承擔還款的義務。其子女跟隨父母生活,父母一方死亡,因此父母所借款項應該由子女償還。被告則認為,在合同上簽字承擔責任無可非議,但其子女不應承擔還款義務。

法院最終判決,實際借款人李女士死亡,其子女並沒有繼承她的財產,也沒在合同上簽字或擔保因此死者子女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提醒:近年來,金融借款合同等借款案件劇增,「父債子還」的古舊制早已淘汰,在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後,其子女如果未繼承其父母的財產,是不需要承擔繼續還債的義務,即使繼承了財產,也只是在繼承財產的範圍內承擔還款義務。

來源:湘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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