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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走放學的孩子向其母親「借錢」,「95後」男子獲刑10年

去年12月的一個傍晚

正在上班的阿麗接到一個電話

讓她看看手機上的簡訊

起初阿麗以為是詐騙

沒想到一核實

孩子真的不見了

只在電視上看過的情節發生在自己身上

阿麗慌了

……

近日

集美法院審理了一起綁架案

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0年

並處罰金5000元

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刀具等予以沒收

借口問路 將小學生騙走

2017年12月中旬的一天,學校放學後,10歲的小許(化名)獨自從學校出來,準備到附近的路口等候家人來接他回家。這時,一名戴著黑色口罩的男子開著車在小許的身邊停下並向他問路,小許向這名男子指路後,該男子讓小許上車帶他過去,善良的小許同意了。在車上,該男子以要送小許回家為名索要了小許母親的電話。

但當該男子逐漸把車往附近山上方向開時,小許意識到他遇到壞人了,便害怕得一直哭。當天17時許,正在工作的阿麗(化名)突然接到一個電話,電話里傳來一名男子的聲音叫她看下手機信息。

孩子被綁 母親收到借錢簡訊

該男子給阿麗發了三條信息,表明阿麗的兒子在他那裡,要向阿麗借5萬元,要求阿麗2小時內把錢匯過去,並威脅阿麗別報警,否則阿麗的兒子和他都不好受,等錢到手後,該男子答應把阿麗的兒子送回來,信息里該男子強調所謂錢款「是借,不是給」。

一開始阿麗以為這是一場詐騙,但經詢問學校老師與去接孩子的家人,阿麗發現她的家人還沒接到小許,而小許也未在學校。經確認,小許被電話里的男子帶走了。阿麗急忙報警,並開始籌措錢款。後來該男子得知阿麗已籌到2.8萬元,剩餘的錢款要稍晚才能籌齊,便同意將贖金調整為2.8萬元。

網路借貸 無力還債起歹意

綁架小孩的王某來自貴州,案發時只有21歲。王某平日喜歡玩航模,為了玩航模在網路平台貸款了不少錢。案發之前,王某已負債3萬元無力還款。

案發前一天,王某欲向父母借錢還債,並稱如果父母沒有給他錢,他便去綁架小孩索要贖金。王某父母一時無法籌集錢款,也沒有把王某的話當真,認為王某也不至於為了3萬元去綁架。但王某卻已經被還貸的事逼急了。據王某事後供述,為了實施綁架,他租來了一輛車,還事先到小學周邊踩點,並決定如果看到獨自行走的小孩,就下車以向小孩問路為由,將小孩騙上車帶走,然後通過向小孩索要其父母電話來要錢。

對於這事,法院這樣看

法院查明,王某因無力償還債務,遂起意綁架他人勒索錢財。2017年12月中旬的一天,王某駕駛租賃的小轎車到廈門市集美區某小學附近,以問路為由將被害人騙上車,並帶至集美區天馬山上,後撥打被害人母親的電話,以借為名向被害人母親索要5萬元贖金,後二人將贖金談至2.8萬元。當晚20時許,王某在集美區某處向被害人母親接收贖金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歸案後,王某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庭審中,王某辯稱自己並非想綁架,將小孩騙上車只是為了給他父母打電話借錢。

法院認為,王某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王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對其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上,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說法:不是借錢,是綁架

對本案以「借錢」為名的綁架行為,承辦法官說,民間借貸行為是雙方意思表示達成合意後,你情我願的借款行為,本案的王某挾持人質,以孩子的安危為由,向他人「借錢」,明顯超出了民事借貸的法律界限,觸犯了刑法,構成綁架罪。具體理由如下:

一是在主觀方面,民間借貸要求當事人雙方達成「合意」,是基於自由意志的處分行為。本案中王某挾持小孩子,以小孩子的生命健康相威脅,向小孩子的母親打電話「借錢」,明顯是在脅迫被害人。故,本案並非雙方自願發生的借錢行為,而是王某挾持小孩子逼迫小孩子母親交出「贖金」。

二是在客觀方面,民間借貸行為通常發生在熟人之間,雙方基於信任而出借錢款,而本案王某與小孩子父母並不認識,缺乏發生借款行為的基礎。

三是王某挾持人質並向小孩子母親打電話索要錢款的行為,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案發時小孩子完全在王某的控制之下,且王某有攜帶刀具,一旦發生小孩子的父母沒有交出贖金的行為,後果難以想像。

因此,雖然王某在庭審時辯稱其只是想借款,但其理由不足以採信,法院遂以綁架罪對其定罪量刑。法官也建議相關部門及家長,要加強對小孩子的教育引導,增強小孩子的安全防範意識,面對陌生人時要提高警惕,防止被騙受害。

作者:福臨 南洲

編輯:李松榮

製作:陳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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