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PR第一天抓隱私,Facebook賠償39億歐元,Google賠償37億歐元
GDPR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範)剛上路執行第一天,Facebook、Google就面臨遭指控強迫使用者分享個人數據等隱私內容,分別要求Facebook必須賠償39億歐元,而Google則必須為此賠償37億歐元。
稍早由創立歐洲居民數位權益中心NOYB的奧地利律師Max Schrems提出指控,認為Facebook、Google在現行產品的用戶隱私政策說明內容並不完整,並且指出Facebook與Google針對用戶隱私內容使用請求選項內,並未給予使用者多元選擇,導致使用者僅能選擇同意或不同意,無法針對服務個別細項決定是否提供個人隱私資料,明顯違反歐盟在GDPR規範內容。
Max Schrems所提出訴訟,主要是針對Facebook服務本身,以及Facebook旗下Instagram、WhatsApp,另外則是針對Google旗下Android作業系統提出訴訟,認為Facebook、Google僅以冗長、籠統的說明內容與二選一選項讓使用者決定是否同意使用,並影響使用者依照需求彈性提供個人隱私的權益,因此分別向Facebook、Google提出訴訟且要求賠償。
不過,依照Facebook與Google回應看法,認為Max Schrems提出指控並不符合事實,強調目前針對用戶隱私使用政策已經符合歐盟GDPR規範,其中Google表示已經在很早時候便將隱私、用戶資料安全放在任何產品設計的第一位,並且致力遵循歐盟提出GDPR規範事項,而Facebook也同樣說明過去18個月以來已經針對歐盟GDPR內容調整旗下用戶隱私政策,強調並未違反GDPR相關規範內容。
而就部分市場看法認為,由於Facebook、Google等服務平台牽涉相當多元產品,確實從目前多數網路服務均以單一說明內容標明如何使用每個人的隱私資料,同時也僅透過簡單、概括選項詢問使用者是否願意提供個人隱私內容,或許仍無法讓使用者更直覺了解個人隱私將如何被使用。但從Max Schrems選擇在GDPR首日便向Facebook、Google等大型網路服務廠商提出訴訟,其實也令人懷疑是否藉由GDPR話題,準備向這些大型網路廠商提出訴訟,並且透過未來和解落幕方式取得獲利,或是藉由提出訴訟打響個人名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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