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個人三等功有這麼高「含金量」,此小伙被獎勵120平住房一套
李文傑,男,浙江瑞安人,1991年4月出生,2008年12月入伍,2010年6月入黨,上士警銜,現為武警某部戰士。入伍以來,因多次參加大項軍事行動和執行搶險救災任務表現突出,先後4次榮立三等功。2010年5月,入選教導隊進行預提指揮士官培訓,在培訓期間擔任中隊文書職務,結業時被評為「優秀學員」。先後5次被評為優秀士兵,多次被評為優秀共產黨員,2014年榮獲武警部隊士官優秀人才獎三等獎。
李文傑家住浙江省瑞安市陶山鎮,今年初,該村拆遷後獲得返回地安置房指標,全村1700人共分到400餘套120平米的安置房指標。按照村裡的現行分房標準,李文傑父親已經獲得一套住房指標,李文傑並不具備獲得安置房指標的條件。為此,村支部書記李成林倡議利用這次本村舊村改造實際,獎勵全村最優秀的現役軍人李文傑住房指標一套,作為對李文傑屢立軍功的嘉獎。
三等功分戰時三等功和平時三等功,士兵退役之後有相對應的安置政策。戰時三等功享受易地安置政策,安排工作政策;平時三等功享受增發一次性退役金政策。
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的相關規定,第十二條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有利於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
(一)因戰致殘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雙亡的。
第二十條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一等功的,增發15%;
(二)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
(三)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九條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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