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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朝的統治下少數民族的社會生活是什麼樣子的?

大家好,歡迎來到大海新說歷史人文,今天跟大家講的是在清朝的統治下少數民族的社會生活。


苗族

苗族的分布特點,也是大分散,小聚居,它跟漢、土家、侗、布依、壯等兄弟民族以村寨為單位交錯居住著,它在清代分布的區域,包括湖南、貴州、廣西、雲南、四川、廣東等地,與今天的分布狀況基本相同。各地苗族的發展水平很不一致,一般說聚居區的中心比較落後,而邊緣地帶由於與兄弟民族交往多,互相影響顯著發展程度較高。

清朝初年,苗族地區一般以土司統治為主,流官統治為輔,而以流官控制土司。流官之下設有土司,土司之下也設有流官。康熙、雍正以後,清政府在苗族地區大規模地推行「改土歸流」,如1665年(康熙四年)廢貴州水西司,設平遠(今織金)、黔西、大定(今大方)威寧四府。公元1704年(康熙四十三年)在湘西設乾州(今吉首縣)、鳳凰兩廳。公元1728年(雍正六年)在湘西改永順土司為永順府,隨後又廢保靖、桑植二土司,設保靖、桑植兩縣,歸永順府管轄。公元1726年—1729年(雍正四年至七年)在黔東南設古州(今榕江)、台拱(今台江)等六廳。公元1730年(雍正八年),又在湘西設了永綏廳(今花垣縣),與乾州、鳳凰同屬沅州府。到清代中葉,苗族地區的「改土歸流」基本完成,從此,其政權機構與內地一樣,統一為府州廳縣了。

清初,苗族地區大部分盛行領主經濟。土司擁有方圓數百里乃至千里的領地,領地內的田地大部分都是土司所有,領地上的勞動者就是土司的農奴。農奴領種土司的土地,向土司提供勞役地租,土司的土地分成「兵田」、「伙田」、「挑水田」、「馬料田」等,農奴領種那種田地,就向領主服那種勞役。農奴對土司有嚴格的人身依附關係,土司遷徙,農奴要隨之行動。除了領主經濟外,地主經濟也產生、發展起來。進入苗族地區的漢族商人、地主,按內地方式把土地出租給當地苗族農民,一部分苗族上層分子在農奴的反抗鬥爭之下,也轉而採用了這種剝削方式。康熙、雍正年間改土歸流之後,土司的田地大部分被沒入官府,有的賜給官吏,有的發與原耕農民耕種,承擔對政府的租賦。農民私有的田地只要向官府納糧、地主的土地只要向官府呈報,都發給執照,承認其所有權。從此地主經濟進一步發展起來。在地主經濟下,農民的人身依附較實行領主經濟時輕一些,因而有利於農民生產積極性的提高。

改土歸流後,苗族地區的社會經濟有了較迅速的發展。湘西和黔東北的苗族農民已經使用本民族製造的鐵質工具了,而且種類相當多,有鐵尖木犁、鐵耙、鐵鐮刀等,灌溉上使用的工具有水筒車和桔槔。有些地方水稻的種植技術相當高,產量很大,據公元1736年(乾隆元年)的記載,黔東南水稻的畝產量是上田五擔,中田四擔,下田三擔。除了農業以外,他們還經營畜牧業、紡織業以及養豬等家庭副業。商業交換方面,定期的集市更加普遍,某些商品的交易相當發達,黔東南和桂北一帶,有不少苗族商人販賣木材。

地主經濟雖比領主經濟有進步性,但畢竟是建立在剝削農民的基礎之上的,所以農民的生活並沒有得到根本的改善,而且隨著地主經濟的發展,苗族農民日益陷入痛苦的深淵之中。改土歸流後進入苗族地區的滿、漢地主與苗族地主一起兼并土地,放高利貸清政府派來的官吏也肆無忌憚地壓榨苗族勞動人民,這使苗族勞動人民「秋收甫畢,盎無餘粒,此債未清,又欠彼債,盤剝既久,田產罄盡。」這樣的處境,使苗族人民不斷起來反抗,階級矛盾越來越尖銳。


生活在今廣西境內和雲南、廣東部分區域的壯族,到清代社會生產力已經發展到相當高的水平。在許多地區,農民們在水田裡種植水稻,在旱地里栽種雜糧,土地經營日漸精細。手工業中紡織業享有盛譽,著名的壯錦非常精美,上有花草、人物、鳥獸、字等圖案,絢麗多采。文化教育也有進步,宋代以來就已設立的各類學校,這時數量更多了,象天河縣(今羅城)、宜山縣、凌雲縣、西隆州(今隆林)、西林縣等比較偏僻地方,這時也都設立了學校或書院。這些學校或書院宣揚的都是剝削階級的意識形態,但客觀上有利於壯族地區突破閉塞狀態,有利於壯族社會的發展。壯族人民喜愛的山歌在清代更為發達,節日和農閑時的定期歌會發展為數百人以至數千人的聚唱,為期三、四天,被稱為「歌墟」。屆時青年男女,以及上了歲數的老歌手,興緻勃勃地在一起歡唱,用以表現他們的生活和戰鬥。有不少歌詞,吸收了漢族以及其他兄弟民族文藝作品的內容,體現了壯族與漢族以及其他兄弟民族的親密關係。

宋元時期壯族地區所設立的土司,在明代曾有部分被改為流官,但土司仍舊大量存在。清朝政府統治這裡後,繼續推行改土歸流的政策,康熙、雍正、乾隆年間,龍州、東蘭等地先後廢除了土司。不過,直到鴉片戰爭爆發以前,壯族地區的土司制度,仍舊大量存在。在土司轄境內,封建領主土地所有制居於主導地位,土官及其家族、土目等佔有大量土地,屬民處在農奴地位,被迫耕種土官及其家族、土目的土地,負擔沉重的勞役地租、實物地租,還必須向清王朝「完納正賦」。此外,土官土目又憑藉政治權力,向屬民隨意科派種種夫役或勒索銀兩。除了領主土地所有制外,在土司轄區內,隨著生產力的提高,私有土地以及隨之而來的地主經濟也有存在在改土歸流的地區,土官不能再以領主的身分佔有土地,地主經濟更為發達。從總的發展趨向看,清代的壯族地區,地主經濟正在逐步代替封建領主經濟,農奴逐步轉變成佃戶。


高山族在清朝統一台灣後,與漢族的聯繫更加密切,這促進了其各方面的發展。

當時,從大陸遷到台灣與高山族共處的漢人越來越多。據統計,鄭氏政權經營台灣時,居台漢人有十萬,而到嘉慶以後,居台漢人激增到二、三百萬。對於泛海遷來的大陸親人,高山族同胞熱情歡迎,有的為他們領路,使之找到合適的墾種地點,還有的與他們通婚,進一步加深了漢族與高山族的互相了解。

漢族人民的大量遷入,使先進的生產工具和生產技術更多地傳進台灣,高山族的農業生產因而進一步發展起來。住在平地的高山族,其經濟生活中農業生產已佔重要地位。在山區,高山族的主要經濟部門雖仍是狩獵,但也從事農耕,主要種植芋、薯等球根類植物,有的也種植穀物。手工業也進一步發展起來,主要手工業製品有藤器、竹器和木器。在平地的高山族中,紡織已成為婦女的主要勞動,已採用了簡單的織機;山區的高山族婦女,則已知道用樹皮纖維織成粗厚的麻布。文化水平也有所提高。不少地方設立了學校,教育兒童,有人因此而作詩稱讚為「海字同文臻雅化」。這裡的教材自不免充斥封建內容,但從歷史的證發展來看,應說是一種進步現象。

在經濟,文化水平提高的基礎上,高山族內部生產關係發生了變化。在平地發達區域,出現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貧富日益懸殊;在發展水平較低的山區,雖基本上仍是集體耕種,平均分配,但有些部落酋長已開始過剝削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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