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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代幣發售的洗錢風險問題研究

作者供職於中國人民銀行桂林市中心支行,法學碩士,高級經濟師,研究方向為金融學與金融法學等。

責任編輯| 王孔平

插圖 | 蔡鴻君

初次代幣發售(Initial Coin Offering,簡稱ICO)作為一種新型融資方式孕育而出,在帶來融資便利的同時,也潛藏洗錢風險問題,必須引起高度關注。2017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指出,國內通過發行代幣形式包括ICO進行融資的活動大量湧現,投機炒作盛行,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為此,全面分析初次代幣發售融資方式潛在的洗錢風險,對於制定和防範洗錢風險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概況

對於ICO,創業者不需先成立公司,只需對公司及其項目和團隊做出一份白皮書或簡介,並介紹其未來的發展規劃,掛在ICO交易所或ICO第三方區塊鏈平台上即可籌措資金(表1)。ICO為區塊鏈的開發者籌措運營資金。代幣作為在區塊鏈應用中流通與結算的交易媒介,主要有用戶代幣(當用戶需要使用一個區塊鏈應用時需要花費這個代幣)、股權代幣、債權代幣,其中用戶代幣是最早出現的,也是目前ICO最多的一種代幣種類,包括比特幣網路的比特幣、以太坊的以太幣等。

2016年,Lisk (LSK)、Digix (DGD)和First Blood 等三家區塊鏈初創公司基於內置代幣預售融資:Lisk (LSK)在一個月內籌集資金超過500萬美元、Digix (DGD)在14小時內籌集資金500萬美元、First Blood 在五分鐘內籌集資金500萬美元,特別是2016年5月,基於以太坊的「去中心化的自治組織」平台通過ICO,累計籌得資金1.5億美元,成為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ICO項目。

表1 ICO與其他融資模式的比較

ICO融資方式有潛在的洗錢風險

以ICO融資方式匿名發行代幣,其交易頻率、金額、次數不受限制。

一是匿名發行代幣。代幣是在全球性領域發行和流通的,採用匿名發行方式,且交易不受地域、時間限制,並以全球支付為賣點。由於可以採用密碼學的「零知識證明」,或增加額外私密層,或通過使用加強版的代幣錢包等方式,使得代幣交易信息更具隱匿性,難以有效監測代幣資金流向和實時跟蹤,增加了監控和調查其洗錢交易的難度。

二是ICO融資交易頻率、金額和次數不受限制。對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自然人或非自然人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等沒有限制,一日之中可進行上千筆交易,為不法分子的轉賬、反覆轉賬提供便利。鑒於代幣的匿名性和跨境性等潛在的風險隱患,匿名用戶和匿名化服務提供者混淆了代幣交易鏈,限制了交易的可追溯性。

ICO融資涉及的有關主體不需要註冊和身份驗證,其身份隱蔽性極高。

其一,有關主體不需要註冊和身份驗證。ICO項目創業者不需註冊經營執照即可發行代幣為區塊鏈運作募集資金。對ICO項目參與者、投資者不需要進行身份識別,也不需要提供真實姓名、身份證件等。在代幣交易過程中,不需要對客戶身份進行識別和驗證,用戶可將非法所得進行代幣投資、非法轉移和清洗資金。

其二,難以確認代幣用戶的真實信息。ICO第三方區塊鏈平台不要求用戶提供身份證件即為其提供交易服務,用戶也不需要提供真實姓名和身份證件,即可註冊賬戶,借用或盜用他人的身份證件等資料也可以註冊賬戶。ICO項目創業者可以通過ICO第三方區塊鏈平台進行不記名發售代幣。代幣交易雖然公開記錄,可以獲知代幣用戶的「地址」,但是,無法追溯代幣用戶的真實身份。由於代幣具有匿名、無國界、跨境等特點,代幣用戶可以在不預留個人真實信息的情況下,開通代幣賬戶,其交易行為更加隱蔽,從而難以落實在代幣交易中對客戶身份識別的要求。

ICO融資交易媒介是代幣,增大了識別、監測可疑交易的難度。

一是沒有明確區塊鏈平台履行反洗錢義務。《反洗錢法》中尚未明確規定ICO第三方區塊鏈平台履行識別、報告可疑交易義務,更沒有對具體的報告標準、報告期限、報告方式等內容作出規定。

二是難以監測代幣的可疑交易。代幣因不受地域、時間的限制在網路軟體的不同賬戶間進行轉移,也難以從網路軟體運行中發現。此外,網路用戶的註銷致使有關轉移記錄的消失, 造成無法準確監測代幣資金流向,給相關部門的監管和調查帶來極大困難。代幣是去中心、分散式的,代幣發行是通過計算機運算產生,依靠計算機軟體自動完成交易,可在短時間內進行大量的、複雜的資金流轉,增加監測代幣交易的難度。在ICO融資交易中,以代幣方式進入ICO融資項目後,投資者可以代幣進行再投資或分發給他人,可以非常方便地與其他用戶代幣,如比特幣、人民幣、美元等進行兌換。代幣交易模式使得非法資金的洗白過程更加隱蔽,加大了金融機構、金融監管部門監測交易難度。由於代幣具有完全匿名、便捷高效等特點,加大了調查、分析利用代幣洗錢交易線索的難度。同時,代幣發行人避開了金融監管等部門對交易信息的監測。

三是規避大額交易標準。從交易過程分析,代幣交易涉及客戶賬戶、支付機構、交易平台等方面,交易者可實施拆分交易方式規避大額交易標準;代幣交易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實現本外幣匯兌,ICO第三方區塊鏈平台對交易有期限限制,且交易賬戶遍布全球,也有可能規避大額交易標準。此外,投資者可在多家銀行開設多個賬戶、通過多個支付機構賬戶、多個ICO第三方區塊鏈平台賬戶等方式進行代幣交易,以規避《反洗錢法》和反洗錢監管規章設定的監管標準,增加了追蹤大額、可疑交易的難度。

ICO 融資主體尚未被納入反洗錢監管體系,且缺乏配套法律制度。全球至今沒有一起針對ICO的判例。我國認定代幣系特殊商品,ICO是以物易物行為,是虛擬物品換取虛擬物品的特殊方式,也未將ICO融資方式納入反洗錢監管體系。ICO融資主體,如代幣發行人一般系私人創業公司,尚未被納入反洗錢監管體系,現行法律法規並沒有對其承擔反洗錢義務作出明確規定。對代幣發行和流通沒有制定專門的監管制度,存在監管制度漏洞,也沒有規定具體的監管部門,更缺乏相應的反洗錢法律法規。

一些國家對ICO及數字貨幣的監管情況

美國。將ICO中的代幣界定為商品或證券的個案分析。2015年美國期監會將數字貨幣界定為商品,以監管數字貨幣的期權、互換及其他衍生品;美國貨幣監理署正在考慮制定金融科技監管框架,可能授予美國銀行參與數字貨幣業務許可權;美國稅務局正在關注交易平台資本收入的問題,並要求交易平台提供完整的客戶名單,以保障客戶適當性和反洗錢的有關規定;美國財政部要求交易平台註冊並提供有關客戶適當性和反洗錢問題的證明。2017年7月25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發布聲明並附關於ICO項目The DAO( 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即「去中心化的自治組織」)的報告,明確ICO代幣是一種證券,在SEC的監管範圍內,需要符合聯邦證券法的相關規定,且提醒投資者謹慎作出投資決定,並指出,ICO的市場參與者發行和出售證券需要在SEC註冊。

俄羅斯。將ICO中的代幣界定為金融工具(非貨幣),對待虛擬貨幣和ICO態度較為嚴厲,但是,近兩年來有所緩和;承認比特幣和其他數字貨幣合法地位的同時,強調嚴格執行客戶適當性和反洗錢的有關規定,且要求監控所有的數字貨幣交易;俄羅斯中央銀行正在基於以太坊區塊鏈開發自有區塊鏈,供俄羅斯金融機構使用。2017年9月6日,俄羅斯中央銀行發布一項新的聲明,呼籲投資者警惕加密貨幣和ICO背後的高風險(將ICO描述為「一種吸引公民投資的形式」)。

英國。將ICO中的代幣界定為私人貨幣,金融行為監管局對區塊鏈技術持中立態度,並將其納入沙盒監管;代幣屬於英國法的私人貨幣,ICO項目發行人自行負責政策和法律風險;參與代幣交易的用戶需要依照客戶的適當性和反洗錢的規定提交身份和居住證明。

新加坡 。將ICO中的代幣界定為資產(非證券),數字貨幣屬於資產,並非資金來源與支付工具;新加坡金融監管局並不對數字貨幣中介及交易業務的安全性負責,但是,數字貨幣業務應當符合客戶適當性和反洗錢法的規定;新加坡正在就新興支付問題討論框架立法,將進一步對有關虛擬貨幣中介進行規範。

瑞士。將ICO中的代幣界定為資產(非證券),對ICO態度較為寬鬆,發行代幣不需要專門牌照,但是,有關企業在瑞士必須經 瑞士金融監管局批准方可開展業務;有關企業如需開展受瑞士反洗錢法規定的業務,如對比特幣的經營等,應當註冊為金融中介機構或自律組織並受相關法律規範。

建議

強化對ICO融資代幣發行、交易的管理,科學設計代幣智能合約。

其一,規範ICO融資代幣發行、交易行為。制定ICO融資代幣發行、交易操作規範,明確ICO融資每日交易金額及交易頻率設定上限等,制定ICO融資項目產品的特殊限制制度,限制代幣在各交易所流通交易,規範代幣交易金額、限制交易次數和額度。研究和制定基於區塊鏈技術的反洗錢框架,構建全國統一賬本,可以追溯每一筆錢、每一次交易行為,將代幣納入監管範圍內。規定代幣投資者只能用一個賬戶進行交易,限於綁定一張銀行卡。

其二,科學設計代幣智能合約。加強技術創新,加大對代幣智能合約工程的科技投入,科學設計更好的代幣智能合約,制定和設置代幣智能合約自我限制金額和履行期間。完善去中心化協議,制定代幣智能合約級別,強化代幣智能合約的內在風險管理和代幣智能合約代碼漏洞的監管。

嚴格落實實名制制度,建立健全ICO融資代幣實名認證系統。

其一,建立ICO融資方式身份驗證系統。建議相關部門建立ICO融資方式身份驗證系統,防止身份信息被冒用註冊的現象發生。規定ICO融資項目創業者、投資者、參與者、ICO第三方區塊鏈平台等必須加入身份驗證系統,嚴格落實發行、交易實名制,確保用戶實名註冊。強化客戶身份資料採集,確保客戶所填寫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建議由央行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部門共同制定ICO融資代幣發行、交易方式的身份識別技術規範,規定客戶身份識別流程,確保ICO融資方式客戶身份的真實性與唯一性。

其二,建立代幣「身份證」制度。規範代幣發行、交易嚴格的客戶身份認證制度,對代幣發行進行編碼,搭建區塊鏈之間的代幣、資產轉移協議,嚴防代幣洗錢風險。創新賬本技術,將代幣的持有人和歷史支付信息記錄在案。完善代幣支付軟體設計,確保代幣錢包的實名制和真實性。規範第三方支付機構和ICO第三方區塊鏈平台,督促其切實履行《反洗錢法》等法律規定的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研發ICO融資方式監測系統,構建科學的代幣洗錢風險評估模型。

其一,研發ICO融資方式反洗錢監測系統。加大科技投入力度,研發代幣交易、支付自動監測系統,更加快速和精準識別代幣洗錢行為。不斷完善代幣可疑交易監測系統,加強對可疑交易監測和分析,特別是監測大額、可疑交易數據的變動情況。探索代幣發行、交易持續、動態的監測體系,全面監測代幣洗錢風險,發布風險預警,提示風險。建立ICO融資交易的大額交易、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及時有效的監測每日交易情況。加強對ICO第三方區塊鏈平台的監測,建立健全代幣資金流向追蹤機制,建立並完善黑名單監控功能。探索如何有效在採用「零知識證明」技術的區塊鏈上監控代幣交易行為。

其二,構建科學的代幣洗錢風險評估模型。相關部門可共同研發代幣洗錢風險評估管理制度,科學合理的確定客戶洗錢風險等級,強化風險分類管控措施,加強對代幣洗錢風險分類評級工作。探索代幣發行、交易監測指標體系,建立監測指標資料庫,構建代幣洗錢風險評估模型,實時監測和分析ICO融資突變、短時間內大額和頻繁交易等異常情況,採取凍結相關客戶賬戶等防範措施,有效控制代幣洗錢風險。

強化對ICO融資方式監管,建立健全反洗錢監管法律制度。制定代幣發行人的資本規模、經營模式、信用狀況、賬戶數量、交易限額等方面的准入標準,將代幣發行和交易納入反洗錢監管制度體系。建立和完善代幣發行人、ICO第三方區塊鏈平台的監管體制,強化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反洗錢監管。加快制定ICO融資方式方面的反洗錢法律、法規和規章,從法律層面規定代幣發行人、ICO第三方區塊鏈平台應當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和可疑交易報告等義務,並將代幣發行人納入特定非金融企業和行業的主體範疇。

加快代幣的反洗錢立法,明確代幣交易範圍、交易程序、交易標準等內容,規範代幣智能合約樣式及內容,合理界定代幣發行人的信息披露範圍。同時,明確中央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對ICO融資方式履行反洗錢監管的職責和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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